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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
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
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点,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拥有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点包含主体、内容、客体三项。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国家。主体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利益的享有者,使每个在法律上 应当有独立利益者成为法律上的人,可以根据我们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通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享受其个生活活利益。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些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含物、行为、智商成就和其他权益。伴随民事法律关系的进步,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还会不断增加。
2、民事权利的定义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达成某种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据我们的意愿推行或不推行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我们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达成其利益;
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需要负有义务的人为肯定行为,以达成我们的利益;
3.享有权利的人因别人的行为而使权利不可以达成时,有权需要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者的认识并不同,主要有三种看法:
第一,意思说。由德国的温特夏德和萨维尼所倡。这种建议觉得,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治,或意思的支配,权利反映了人的意思可以自由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意思就没权利。 第二,利益说。为德国的耶林所倡导。这种学说觉得,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是个人的利益,无沦精神的、物质的、都是权利。
第三,法力说。以德国学者梅克尔为代表。此学说觉得,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
上述学说中,“利益说”和“法力说”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为背后的社会经济缘由,有较大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构成了如今民法理论对权利本质认识的思想渊源。
3、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进行的分类。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包含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以民事主体的人身性要点为客体的权利。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等;身份权又分为亲权、亲属权等。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依据民事权利有哪些用途的不同而作的区别。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享有些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主体可以需要别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 容为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仪凭我们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别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依据我们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 变化。比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是指拒绝相对人的请求的权利。抗辩权有哪些用途,一般只不过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分为永久抗辩和延期抗辩。前者如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后者如以他们出货货物不符合约定 为由拒付货款。正是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依其效力所及范围民事权利可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可以请求不特定的其他人为肯定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均为义务人,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中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人。所有权人身权等都是绝对权。相对权是指可以请求特定人为肯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又称为“对人权”,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只能需要该特定的义务人为肯定的行为比如债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相互依靠的程度,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有关联关系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需要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首要条件的为从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主权利没有,从权利也没有;没从权利,主权利则无从谈起。
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与救济权是按民事权利形成的特征和民事权利的日的进行的分类。原权是指由符合或不违反法律需要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一般的权利均属此类;救济权是指因侵害原权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达成受侵害的权利,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肯定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如诉权。
既得权和期待权
这是按民事权利是不是拥有达成的可能性进行的分类。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拥有的权利,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拥有的权利,以后可能达成,也会不达成的权利。
温馨提示:专升本《民法》科目的考试时间是上午9时至11时3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1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