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就是由于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一样的定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实质获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首要条件和基础。没民事权利的能力,就不是民事主体,就没获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因而更不可能获得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了。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不是天分的,是不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它的内容和范围,均由法律规定。这类规定是强行法,当事人不能将民事权利能力自行抛弃、限制、出售。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也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每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权利能力平等指大家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与权利能力的每人平等。机会平等未必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以后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达成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目前还不拥有如此的条件。权利能力每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没有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
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不可出售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离别,本人不可以出售或抛弃,别人也不能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在国内,公民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所谓出生,是指胎儿自母体离别出来且能呼吸。出生后有呼吸的婴儿即便短期就死亡,在其短促的生命期间也仍然获得了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民法上的死亡包含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的终结,其认定应依医学上的规范。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可以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在继承法上有特殊的推定办法。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对失踪肯定时间,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依法推定其死亡。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人身权消灭。但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生前享有些著作人身权仍然受保护,并且国内的人身权规范还保护死者的名誉。这类可以视为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