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标准
1、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高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高于每生每年6000元。
2、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根据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规范与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方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4、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打造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经济进步水平和物价变动状况,当令调整资助标准。
2、预算下达
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2、每年9月30近日,财政部、教育部依据测算状况,根据肯定比率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3、每年5月31近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省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策略,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4、每年6月30近日,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策略,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5、每年9月1近日,各省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有关高校。
3、发放、管理与监督
1、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2、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与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依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根据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根据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为出国、疾病等缘由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中止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越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中央有关部门、各省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需要严格实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同意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