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对经过审核,符合《中国学位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授与方法》及本推行细节规定的我校主考专业的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与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与,需要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自考办公室初审和开放教育学院复审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授与相应学位。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应符合以下需要:
(一)拥护中共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规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二)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毕业综合能力考核,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加考课程和免考课程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范围;
(三)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考试成绩之1、1、全国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3、持本市高等教育自考准考证考试报名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或者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成 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上述成绩,自获得之日起或成绩单上显示的考试日期起,至我校正式受理学位申请日期的截止日止,四年内有效。
第四条经公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与学位:(一)考生在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遭到相应处罚者;
(二)在自考期间遭到停考或延迟毕业处置者;(三)考生在籍期间,遭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仍未解除处分者;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与学士学位者。第五条申请学士学位须在获得本校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进行,学士学位申请以一次为限。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舍弃。学位申请经审定不通过者,不能第三申请。
第六条己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如发现有违反《中国学位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推行细节的状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凡被撤销学士学位者,不能第三申请我校主考专业的高等教育自考学士学位。第七条考生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与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复核。学位复核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复核方法》实行。第八条本推行细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2026年毕业生开始实行。
2026年之前的毕业生申请学位仍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及方法》(2010年6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