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实践考核是为了达成自考专业规格需要和课程考试目的,对考生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常识剖析和解决实质问题能力的考核。其总体需要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考的特征。
本方法中实践课程是指专业考试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含实践课程的实践部分,与考试计划规定的实习等非统一考试的课程。第三条实践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江苏高等教育自考各类考生。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江苏教育考试院负责指导主考学校拓展实践考核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实行国家关于实践考核的政策和规定。(二)拟定全省实践考核管理方法。
(三)对主考学校实践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四)公布实践考核成绩。
(五)组织全省实践考核的研究工作。第六条主考学校具体负责实践考核的组织和推行。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方法拟定符合学校实质的实践考核管理规范、工作规范等。(二)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实践考核大纲、考核推行细节等。
(三)负责实践考核命题、评分标准拟定及试题印制等工作。(四)负责选聘、培训实践考核教师,并打造教师档案。
实践考核教师选聘条件: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肯定实践指导经验。(五)负责确定实践考核的时间、地址(场合),提前向考生发布考核公告,审核考试报名资格。
(六)负责实践考核成绩信息的采集、处置、上报及成绩公布后的复核工作。(七)负责实践考核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八)拓展实践考核的研究工作。第三章考核报名第七条报名要求
(一)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由主考学校依据专业需要,公布报名要求。(二)含实践课程的实践部分。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生,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考核;助学专业等改革项目考生,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部分学习结束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考核。
第八条考核安排实践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其中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考核,报名日期原则上与自考4月、十月理论课程报名同步,考生自行通过江苏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报名。助学专业等改革项目考核安排及报名日期由各主考学校依据教学进度安排自行确定,其中助学专业(含二学历专业)由各主考学校组织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专接本专业由各专科学校负责组织集体报名。报名结束后,主考学校组织审核考试报名资格。第四章考核内容及需要第九条实践考核是自考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内容一般包含:实践能力的培养目的,实践课程的设置、学分及需要,考核方法与其他必要的说明。第十条实践考核需要编制大纲及考核推行细节,并提前半年公布,在规定时间内,由主考学校组织推行。
第十一条实践考核的主要形式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其它专项技能考核等。第十二条实验的考核
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一)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含:
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施;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需要;5.实验报告;6.必读和参考书目;7.考核目的、内容、办法。
(三)考核教师应严格根据实验考核大纲的需要对考生的实验作出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实习的考核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质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一)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含: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办法;4.实习时间;5.实习报告;6.考核目的、内容、办法。
(二)考生根据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技巧领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三)同意实习的单位要选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员承担指导实习和考核的任务,对考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考学校依据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等,组织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课程设计的考核课程设计主要考核考生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剖析和解决实质问题的能力。
(一)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含: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需要;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3.设计内容;4.必要的数据和需要;5.计算需要;6.具体推行建议;7.完成的时间;8.参考资料;9.课程设计的推行步骤;10.考核目的、内容、办法。
(二)课程设计的推行步骤:
1.依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需要做好筹备工作,拟出具体的设计策略,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含设计思想和设计要点两大多数,一般包含: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参考资料编目等。
第十五条专项技能的考核
专项技能考核主如果指外语、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是对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审美能力、艺术创造能力、应变能力与实质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一)专项技能的考核应依据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拟定技能考核大纲,应从实质出发,确定考核形式与成绩构成。考核形式需要有益于反映考生实质应用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考核形式和成绩构成策略应于考试前报江苏教育考试院备案。(二)专项技能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含:
1.考核目的;2.考核形式;3.考核项目;4.考核的基本需要;5.必读和参考书目;6.考核目的、内容、办法、题型范例等。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重新报名,参加下次考核。第六章成绩管理第十八条考试成绩管理由江苏教育考试院及主考学校依据管理职能一同组织推行。主要包含:成绩信息的采集、处置、上报、公布、复核与成绩统计剖析、原始资料保存等。第十九条实践考核工作结束后,所有考核资料由主考学校归档管理,其中纸质资料保存期至少为考核成绩公布后6个月,电子资料保存期至少为考生毕业后6个月。
第二十条考生对实践考核成绩有异议,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主考学校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主考学校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为评定成绩是不是与公布成绩一致,复核成绩为考核最后成绩。未按规定时间和方法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第七章考核成本第二十二条实践考核怎么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实践考核成本由主考学校收取。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由考生直接缴纳至主考学校指定账户;专接本考生、助学专业(含二学历专业)考生根据有关规定缴纳考核成本。第二十四条实践考核费应本着专款专用、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统一管理,不能挪作他用。第八章考核纪律第二十五条实践考核工作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考核规章规范的需要,严格按既定的规范和步骤拓展,其他人不能擅自增减考核内容和程序。所有参与实践考核的员工(含考核教师及管理人,下同)须严守保密纪律,其他人不能将试题考试试题、考生答卷和评分工作等状况对外泄露,不能对考核结果擅自表态。第二十六条考核员工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考核,或与考核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不能参加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职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主考学校应依据本方法拟定推行细节。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江苏教育考试院负责讲解。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