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是一个极具鲜明个性的国家。任何一个到过印度的中国人,所见所闻都会与先前的想象发生或轻或重的碰撞,由于碰撞,而印象深刻,很难忘却。
印度自1992年实行改革开放,其经济进步落后于中国。但其公益诉讼规范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打造,正如火如荼,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在世界公益诉讼规范进步过程中起着先锋有哪些用途。通过公益诉讼,其司法的触角进一步向社会的每个范围延伸,积极地回话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现实的需要,从而推进社会的各项变革。
一
学界一般觉得,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进步起来的这一规范非常快出口到其他国家。[1]印度是第一个引入公益诉讼规范的国家,并在印度特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融入了自己的特征。印度的学者把印度的公益诉讼规范描述成“产自于旧秩序灰烬中的全新的动物—复活鸟”。[2]
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在印度,诉讼的定义还仍然处于个人诉讼这种一对一式的初步进步阶段。诉讼的提起还是遭到损害的个人的特权。即使这样,这一特权的行使还遭到个人所获资源的很大限制。几乎没集体的力量来处置诸如买家利益、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的权利保护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到了七十年代末期,状况发生了变化。1975年6月,英迪拉·甘地领导的国大党政府忽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况。在这之后的两年紧急状况期间,国家实行新闻审察,逮捕了成千上万的持不同政见者,无数弱势群体的权益遭到了侵犯而无人顾及,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不合法行为到处在弥漫。另外,法律愈加进步成为一个利益驱动的职业,大部分印度公民支付不起律师成本而没能力到法院去寻求权利救济。结果就导致了宪法和法律中所保障的权利和大部分的没文化,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之间毫无关系。紧急状况结束之后,新闻自由开始恢复,大众媒体开始揭露社会中出现的镇压、暴力等侵犯人权的实践,这类都引起了律师、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的关注。遭到以上状况的激起,印度最高法院的两名大法官Bhagwati 和Krishna Iyer 于1977年提供了一份报告,建议有必要设立一种特别的诉讼形式。这种诉讼形式应该是为印度人民量身打造的。有人觉得,这是对印度政府在紧急状况之后所处的合法性危机的一个直接反映,也有人觉得这是印度弱势群体的抗议和不断增长的印度中产阶级常识分子开明思想的结合。这就是印度公益诉讼规范的开始。自此将来,这种由司法界的精英们创设的法律规范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并在世界公益法进步中形成了自己的特征。实践证明,公益诉讼规范在印度获得了相比美国更大的成功。
二
历史上,印度历程了英国长达190年的殖民统治。它继承了英国的法律规范,是普通法系国家。在印度的任何成文法律中都没规定公益诉讼规范,它是通过判例逐步进步起来的。
印度的公益诉讼定义具备其特定的意思。1981年,最高法院的法官P.N.Bhagwati在S.P.Gupta诉印度政府一案中讲解了公益诉讼的定义“假如侵有某一个人或某一阶层人的法律权利而对其导致了法律上的错误或损害,但该人或这一阶层的人因为社会经济地位导致的无力状况不可以向法院提出法律救济时,任何公民或社会团体都可以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对这一阶层的人遭受的法律错误或损害给予司法救济”。[3]从这一定义的界定中,大家看到,印度的最高法院通过激进的变革的方法,放松了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任何个人和民间团体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而不必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印度公益诉讼规范的最典型的特点。传统的诉讼强调原告适格,原告要获得当事人资格,需要证明其权利遭到了侵害。这种理论使得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出现了司法真空。印度最高法院有意识地放松诉讼主体资格,便弥补了这一盲区。
印度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大具备两重含义:一是“代表性的诉权资格”(representative stanpng),允许任何公民可以代表别的人或团体提起申诉。这一扩展允许第三方可以基于受害方不可以够亲自到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提起申诉;二是“公民诉权资格”(citizen stanpng),以公民诉讼主体资格提起的申诉不止是作为别的人的代表身份提起诉讼,而且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提起诉讼,是为了捍卫那些“分散”于公众中的没单个的权利可以适用的或没法律可以覆盖其中的权利。
英国的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相对比较守旧。在英国,检察长是唯一能在法院代表公众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虽然地方政府机关和某些机构可以参考授权或在我们的管辖范围内代表公众起诉,但私人一般不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4]印度的最高法院通过积极的改革方法,强调其他人和团体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来推行社会上弱势群体的集体权利。觉得,程序只是从是正义的,它不应该妨碍弱势群体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应该依据社会政治经济的进步变化,采取务实的态度来处置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从而积极回话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印度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需要采取较为灵活的诉讼主体资格政策。如此,就能受理尽量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使更多的纠纷进入司法裁判的范围。这种积极的思想代表了第一个进步中的普通法国家对统治其几个世纪的英国法律规范的背离。它很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司法功能,使得普通人可以到法院去寻求司法公正。支持印度法院行为的法哲学理念是“社会能动主义”,一种以达到社会正义为目的的司法能动主义。当某类社会冲突很多涌现时,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需要与时俱进给出相应的司法救济。事实上,这也是近代各国司法理念由因循保守向司法能动转变的集中体现。
印度公益诉讼规范的第二个特征是独创了“信件管辖权”,即法院可以参考其他人或社会组织写来的一封信、一张明信片或提交上来的新闻报道行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如此,法院的大门向没钱人和文盲打开了。在九十年代初期,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况。比如,一个公民写给最高法院一封信,举报非法开采石灰石,污染了周围的环境,被视为公益诉讼案件;一名记者写信揭露国家海岸线因为没计划的开发而遭到了污染,也被视为公益诉讼案件。现在,法院一般需要有详细的诉求,仔细地审察决定是不是受理案件。但,现在,仍然没具体的法律来详细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的规范,法院仍然可以行使“信件管辖权”。法院可以参考案件的具体状况,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公益诉讼在性质上是非控辩式的诉讼模式。这一性质与传统的诉讼方法完全不同。在传统的诉讼中,当事方的结构是二元的,对过去实践法律后果的认定存在着争议,一方提出申诉或提出救济,另一方则反对该申诉或提出的救济。[5]非控辩式的诉讼模式体现出两个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协作型的诉讼方法。借用印度荣誉大法官A.S.Anand的话来讲,“公益诉讼常让人们看作是申诉方、法院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合作式的努力”。当事方和法院之间不是控辩式的关系,他们一同努力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寻求正义,是一种合作式的关系。通过公益诉讼寻求行政机关对他们宪法上和法律上的义务加以关注并给予推行。如此法治就不只受惠于幸运的少数人而普惠于所有公众,而不论其权力、地位和财富。在公益诉讼中,法院有哪些用途不只局限于传统的诉讼中的认定事实和解决纠纷,它行使三种不一样的功能:1、议会监督员的角色, 法院受理公民的申诉,并且把非常重要的问题通过公益诉讼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2、法院提供了一个场合来讨论公共利益问题,并采取临时手段提供紧急救济;3、法院充当了仲裁者的身份,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提出可能的折中策略。非控辩式的诉讼的另外一个特征是它是调查式的诉讼方法。在公益诉讼中,法院的工作是打造在书记员的报告、专家的评论与大众媒体的报道等基础之上。法院还常常任命一个社会法律委员会去调查案件的事实,委员会向法院提交报告。法院通过这类方法来采集案件的事实,作为判断的依据。
在印度,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都享有管辖权。对此问题,没具体的成文法律来区别其中的差别,完全依据案件的特定状况来决定。在实践中,假如申诉涉及到法律上的错误,一般由各邦的高等法院来受理。假如申诉基本权利遭到了侵犯,则可以参考宪法的第32条由高等法院或者是最高法院来受理。在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还依据受影响的人群的多少来决定到高等法院还是最高法院起诉。假如只涉及到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可以到高等法院起诉。比如,污水排放影响到了当地的50个家庭的生活,可以到高等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假如大规模的人群遭到了帮政府或中央政府的决策的影响,可以直接到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比如,禁止播放成人电影的问题。当然,这种不同不是绝对的,还要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来定。
在印度的公益诉讼规范中,当公共利益遭到影响时,任何个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不必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不可以单独针对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而只能对邦政府、中央政府和市政当局等国家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私人当事方可以作为一同被告加入到公益诉讼中。比如,新德里的一家工厂排放工业废料导致了污染,附近的居民或者是其他的人或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被申诉方可以是新德里政府、国家污染委员会和这家工厂。但,不可以单独对这家工厂提起公益诉讼。从这一点,大家也可以看出,印度的公益诉讼规范是由宪法性诉讼转化而来的,一定量上带有司法审察的特征,其“最重要的侧重点是放在国家的镇压手段、政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不轨行为,与社会地位低下的阶层受剥削和他们的权利和资格遭到否定的问题”。
三
印度的法院在通过公益诉讼这种方法促进社会公正和变革方面起了积极有哪些用途。在Hussainara Khatoon 诉比哈尔邦[6]案件中,一名律师依据一个新闻报道提起了公益诉讼。据该报道,成千上万的未经审判的囚犯被关押在比哈尔邦的很多监狱里。这个诉讼暴露了刑事司法规范的失败,致使了一系列的诉讼,最后释放了4万名未审判的囚徒。之后,遭到准时审判的权利被印度宪法第21条承觉得一项基本的权利;Bandhua Mukti Morcha 诉印度政府[7]一案,涉及到对开采石矿的被奴役的工人的保护;Sheela Barse 诉印度政府[8]一案,涉及到被关押在监狱里的青少年的保护;P.U.D.R 诉德里警察大臣[9]一案,涉及到警察酷刑的问题;德里工作的妇女平台诉印度政府[10]一案,涉及到对强奸受害者的保护。在具备里程碑意义的Vishaka 诉拉贾斯坦邦[11]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宣布在工作场合对妇女的性骚扰构成对性别平等和尊严权利的侵犯,而性别平等和尊严权在印度宪法中是基本权利,遭到宪法的保护。
公益诉讼规范在印度设立的刚开始目的是为那些人权遭到侵犯而又不可以亲自诉诸于法院来获得救济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的方法。可以说,公益诉讼为人权保护开辟了新的天地。回顾印度的公益诉讼进步,可以看出,印度的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加大对人权的保护:1、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扩大讲解对基本权利的保护。第一,法院应付社会的变化,通过放松对诉讼主体规则的限制,赋予每个公民都有资格为了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提起公益诉讼,而不论其自己权益是不是遭到了侵犯。而且,法院通过行使“书面管辖权”这种方便易行的方法为更多的人参与司法提供了可能。如此,公益诉讼为社会弱势群体开启了一扇大门,提供了一个法律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他们的权利能为社会所关注,他们的愿望可以被表达。第二,最高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扩大讲解了平等权、生命权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的意思,使更多的权利被包括在基本权利范围内,从而遭到宪法的保护。比如,环境权不是印度宪法中所列举的可提起司法审察的基本权利。印度最高法院通过扩大讲解生命权而使这一权利得到保护。生命权,这项基本的权利已经被扩展到包含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作为一个物种存在的权利。[12]除此之外,通过扩大讲解,准时审判的权利、不收费的法律援助的权利、教育权、住房的权利、免受酷刑的权利等都作为人权而存在。法院的司法讲解为这类新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渊源,并勉励法院去推进推行这类权利。2003年的公民自由网盟诉印度政府一案再一次体现出印度最高法院司法讲解中的能动主义。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觉得:“应该正确地认识到,宪法中所奉为神圣的基本权利没固定的内容,法院不断地为其注入新鲜的血液,使其充满活力。”[13]2、监督国家设立的一些机构,比如,监狱、青少年管教所和精神病院,通过司法干涉,期望能逐步改变这类机构的管理情况,从而提升对这类人群的人权保护。事实上,通过这一方法,法院间接地行使了这类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3、创设了新的认定事实的办法。在很多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任命我们的社会和法律调查委员会或者派遣员工去调查案件。有时,法院也会得到国家人权委员会或中央调查局的帮助调查侵犯人权的案件。4、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可以对受害者提供多种救济方法。在最高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采取临时救济手段而获得救济的。比如,需要关闭排放有毒气体的工厂,对受害者提供赔偿等。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对受害者给与赔偿并不阻止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在公益诉讼中,很多申诉是由公益法[14]团体提起的。印度的公益法团体如火如荼,在公益诉讼中发挥着要紧有哪些用途。公益诉讼是公益法团体改变社会的一种最常常用的工作办法。其他的工作办法还包含法律咨询、立法倡议和游说、法学研究和教育等。在公益法团体看来,法律不止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方法,更应该是获得社会正义的工具。他们关注公共问题而不是私人问题,着眼于改变而不止是支持现有些法律和社会结构,尤其是社会中权力的分配。公益法团体觉得,假如可以创造性地用法律,法律可以成为一种资源,这种资源可以鼓励大家投身于社会行动中来改变大家的生活。正是在这类理念的支撑下,公益法团体积极参与公益诉讼。
公益法团体追求的是改变而不止是支持现有些法律和社会结构这一目的使它们不同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帮助,这种帮助是在现有些法律框架内拓展的,但它们不旨在通过法律帮助改变现有些法律和社会结构,或者挑战社会中的权力分配。这一特质也使得公益法团体与政府相对立。很多公益法团体正是在政府自己不可以够积极促进社会变革,不可以根治资源和权力的不平等分配时出现的。
四
印度的公益诉讼规范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出现,经过二十多年的进步,现在,已经进入了很广阔的以前司法不曾干涉的社会生活范围。在早期的公益诉讼进步阶段,它被用来反对滥用权力,维护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被边缘化了的弱势人群的权利保护。伴随其迅猛进步,公益诉讼的范围已完全超越了其刚开始的目的。比如,一个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抱怨路况极为糟糕。法官可以打电话给市长,需要他改变近况;新德里的市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反对柴油发动机公交车给城市带来的污染。法院需要市政当局改变公交车燃料的种类。诸这样类,公益诉讼的触角已经延伸到了公共生活的每个范围。但不需要不承认,法院通过积极的司法能动主义扩大诉讼主体资格使更多的人获得司法公正权利的同时,也致使了滥诉的现象。这种情况使得公益诉讼这一定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况。现在,在印度,针对公益诉讼的定义引起了不少的争论。
在近期几年,大部分提交到法院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政治治理、经济决策、政府腐败和滥用公共资金等问题。对于这种现象,大伙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公益诉讼是不是应该局限在保护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基本人权,还是应该扩大到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没关联的那些被认知的公共利益。在BALCO雇工网盟诉印度政府一案中,最高法院的法官B.N.Kirpal J 再一次阐释了公益诉讼的意思:“在近期几年,公益诉讼出现了如此一种倾向,即愈加变成了一种宣扬利益诉讼或者私人利益诉讼, 起着相反有哪些用途。公益诉讼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在本质上是用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是由具备公益精神的人代表没钱人、无助者或者是由于经济方面是什么原因不可以亲自诉诸法院寻求救济的人提起的诉讼××××××”。[15]他觉得,“假如政府部门没履行宪法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了对公众的损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法进行司法干涉。但,公众关注的每个问题不可能都成为公益诉讼的主题。法院并不计划也不应该履行国家的管理职能”。[16]这样来看,公益诉讼主体的开放性和司法触角的延伸也致使了法院和政府部门之间与和政治进程之间的很多问题。印度的很多学者对此现象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觉得公益诉讼的范围已经扩展到脱离了其刚开始的目的,法院俨然已经不是那些无助者的人权捍卫者,而成为了国家治理机构。[17]印度前首席大法官P.N.Bhagwati 提出了限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规范来解决这类问题。倡导:1、申诉方需要向法院证明其提出申诉是善意的,而不是出于个人的私利或任何别有用心的动机;2、法院不可以允许政客或别的人为了延长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或者是获得某一政治目的而滥用公益诉讼;3、司法机关需要在用这一工具时谨慎,防止介入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领地。
印度最高法院对一些邦的高等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方法表示不满。觉得,很多的自称为公益诉讼的案件涌入法院,事实上只有非常小的比率的案件是真的的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忽视了很多案件的真的意图,受理了本不应该受理的案件,浪费了很多宝贵的时间,而这类时间本应该花在处置真的的公益诉讼案件。这样的情况致使了真的的申诉者苦苦等候在法院门外,使他们产生了挫败感,日渐地对国家的司法规范失去了信心。针对这种现象,印度最高法院形成了受理公益案件的内部原则,来指导审察是不是满足公益诉讼案件的条件:1、申诉方的身份证明;2、申诉方提供的信息基本正确;3、申诉方提供的信息不是模糊和不确切的;3、申诉方提供的信息应表明所涉及问题的紧急性。除此之外,法院还要考虑到,不允许其他人以败坏别人为目的的漫无边际的诉讼,防止公众攻击一些具备合理性的行政决策。在处置这类案件时,法院应该严格审察是不是假借帮助解决大家的实质痛楚来达到其他的目的,尤其是预防政治重压集团不可以通过行政或政治方法解决的问题通过公益诉讼来获得掩盖的目的和利益。法院一旦受理了公益诉讼案件,除非法院赞同是不允许撤回申诉的。申诉方不可以依据我们的意愿收回申诉。法院在考虑是不是赞同撤诉时,要考虑公共利益,并要确保撤诉不会致使滥使用方法律程序。显然,印度最高法院已经了解地意识到,滥用公益诉讼规范将会致使其成为一种无效的规范,成为普通的诉讼方法的一种便宜的替代物,从而失去了其存在的真的意义。
公益诉讼强调诉讼是一种社会变革的方法。那样,公益诉讼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推进更大范围的立法变化、法律变革或者是发动群众采取行动来敦促政府对司法建议准时做出反应?怎么样评估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决的实行?怎么样准确评估判决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所有这类都涉及到司法判决的有效性问题。对此,印度的有的学者提出了质疑,抱怨有的公益诉讼案件没得到好的救济,或者是法院判决的实行过程很缓慢。另外,审视一个由司法界的精英们创设的旨在帮助社会底层的大家的规范中,剖析在实践中什么团体提起了诉讼,什么团体参与了诉讼,什么团体最后从诉讼中受益了这一问题至关要紧。在印度公益诉讼规范存在和进步的二十多年中,绝大部分的申诉是由社会精英们提起的。他们大多是律师、法官、学者、社会工作者与社会公益团体。所以,权利遭到侵犯的人并不直接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他们的权利保护依赖别的人。事实上,公益诉讼是由那些可以借助法律资源依据他们的选择来决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来控制的。如此,就决定了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对以上这类精英们或社会行动组织所关注问题的重点的依靠。有时,公益诉讼集中在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上,有时,集中在滥用公共财产和公共资金上。当然,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和公益诉讼规范自己的特征是分不开的。在印度公益诉讼的进步进程中,很多问题,包含上文所提到的滥诉问题,都还没得到根本的解决。
尽管这样,大部分的学者和司法界的人士都对印度公益诉讼规范的进步给与了积极的评价,觉得,在维护社会正义和平等中公益诉讼有哪些用途不容质疑。在公益诉讼中,法院的裁决不管能否立即实行,这类裁决至少具备非常大的象征意义。它对将来的社会变革起着引领有哪些用途。最高法院在裁决中设立的先例为社会创立了规范。而公益诉讼的意义就是为打造一个公平和平等的社会创建规范。在发挥这一功能中,法官起着提示和警醒有哪些用途,提示国家机构在什么地方做得不对,并给他们一个机会去纠正错误。由此,创造了一个新的国家责任理念,追求关注人权和人的价值这一法律文化的形成。
通过公益诉讼而催生的政策和机构加快了社会变革的进程。通过对一个公益案件的判决,比如支持一个妇女,促进国家关注妇女的问题,从而拟定保护妇女的政策。九十年代初,在一个公益案件中,印度最高法院下令成立了全国妇女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妇女有关的法律,干涉和调查具体的案件,并采取适合的救济手段。通过这类行动,使根深蒂固于印度社会的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现象得以缓减。法院在公益诉讼中发出的法律宣告为将来的变革提供了合法性。它催生的政策和机构,它赋予的合法性,它所带来的观念上的改革与大众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都对社会变革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巨大的,是不可低估的。这种影响力将最后致使社会的变革。因此,需要用长远的看法来看待社会的变革。通过公益诉讼来促进社会的变革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步骤,大家不可以把公益诉讼和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看成是直接的关系或者是线性的关系。借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Albert O. Hirschman 的话来讲:“一件事情的改变势必引起另一件事情的变革.
[3] S.P. Gupta v. Union of Inpa, 1981 SCC 87.
[4] 陈业宏,唐鸣,中外司法规范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 参见案例People’s Union for Democratic Rights v. Union of Inpa, 人工智能R 1982 S.C. 1473.
[6] Hussainara Khatoon v. State of Bihar, 人工智能R 1979 SC 1360.
[7] Bandhua Mukti Morchav. Union of Inpa, 人工智能R 1984 SCC 161.
[8] Sheela Barse v. Union of Inpa, 人工智能R 1986 SC 1773.
[9] P.U.D.R.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Delhi, 1989 SCALE 114.
[10] Delhi Domestic Working Women’s Forum v. Union of Inpa, 1 SCC 14.
[11] Vishaka v. State of Rajasthan, 6 SCC 241.
[12] 印度宪法第21条规定: “除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其他人不可以被剥夺生命和人身自由。”印度最高法院用两种方法来扩大这一消极权利。第一,任何影响人身自由的法律都要是适当的、公平的和公正的(参见ManekaGandhi.v. Union of Inpa,1978 SC 597, 623-624; Francis Coraie Mullin v. The Administrator Union Territory of Delhi, 人工智能R 1981 SC 746, 749-750); 第二,最高法院承认了第21条暗含的、没具体列明的自由。最高法院正是用第二种办法讲解了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应该包括享有洁净环境的权利。
[13] Peoples Union for Civil Liberties v. Union of Inpa, 人工智能R 2003 SC 2385.
[14] 关于公益法这一定义,参见徐卉,公益法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创刊号,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
[15] BALCO Employees Union v. Union of Inpa, 人工智能R 2002 SC 378.
[16] BALCO Employees Union v. Union of Inpa, 人工智能R 2002 SC 382.
[17] 参见,Parmanand Singh,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nual Survey of Inpan Law 2003,The Inpan Law Institute, New Delhi, In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