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法律关系的评定

点击数:567 | 发布时间:2025-08-19 | 来源:www.acn6.com

    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分析和研究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的评定,不只能推进司法实践中各种有关问题的解决,也能推进国内司法精神病学的进步,进而促进国内的法制建设。
    精神分裂症 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关系 评定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备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国内,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别案中约占70%。病人总是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强奸、放火等紧急风险社会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些因外伤或其它缘由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以下,笔者试述之。
    1、精神分裂症概述
    精神分裂症是内因成人两性疾病。一般觉得,遗传、个性缺点等内在病理原因是致使发病的重要原因,而躯体原因、社会原因等外在原因是诱发缘由。
    该症病人一般意识明确、智能好,有些患者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自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总是迁延不愈,渐渐呈精神衰退状况。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肯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伴随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病人可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些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2、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推行风险行为时,对所推行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与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国内《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需要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导致风险行为时是不是具备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国内《刑法》规定,精神患者在不可以辨认或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导致的害处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别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病人假如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有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病人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紧急风险社会行为。在这类状况下,该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国内《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病人在推行风险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是什么原因使这类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病人假如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有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类状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国内《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病人假如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病人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类状况下,病人对我们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只不过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一个安静都具备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剖析,依据国内《刑法》第18条的精神,第一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不是具备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剖析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3、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
    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有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原因用途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类型型: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假如重度颅脑损伤将来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依据实践状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应该注意的是,对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察看后方可作出评定。
    (二)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
    因为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侵害方法、场所、行为方法、伤害后果、过错原则等具体状况,全方位剖析,综合评定。假如轻微或轻度颅脑损伤,或躯体损伤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则可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别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别标准(试行)》作出相应评定。假如精神创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且两者之间有肯定因果关系,则可评定为轻微伤,但加害人需要承担“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为法律关系的评定十分复杂,而国内没统一的评定标准,只能依据“伤”与“病”的关系,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定。
    结语
    精神分裂症是典型且高发的精神疾病,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有效地分析和研究精神分裂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等有关问题,不只能推进国内司法实践中各种有关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广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合法利益,更能推进国内司法精神病学的进步,进而促进国内的法制建设。

    1、《司法精神病学》 曾绪承主编 群众出版社 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医学基础》 郑瞻培主编 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精神疾病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手段》 林准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版
    4、《精神患者的法律能力》 孙东东主编 现代出版社 1992年版
    5、《司法精神病学》 李从培主编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2年版
    6、《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别》 马世民主编 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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