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紧急的家庭暴力风险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进步,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方位、更具体、更适合的帮助,以获得更好的社会成效,需要打造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字: 家庭暴力 风险 成因 对策
Legal Analysis on Family Violence
Dong Xiaobo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Jiangsu Nanjing 210042)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s a kind of violence happening among family members ,which damages seriously the victims' health, infringes their lawful rights and destroys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caused widely social concern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victims' rights and interests, all-round social support system must be built up.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damage cause measure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容易见到的一种带有常见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大概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紧急风险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进步,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内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拟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约,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风险、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议一些拙见,以期大家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方位、更具体、更适合的帮助,以获得更好的社会成效。
1、 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海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国内进行得早,并历程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觉得:“家庭暴力是指男士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人,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人所实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看法看出:“家庭”不只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一同体,而且还包含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法不只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很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一同性,这类行为的一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达成对受害人的控制。[1]
国内学者一般觉得: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别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风险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2]
因此,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 身体暴力:包含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别人难受。
3)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2、 家庭暴力的害处
第一,家庭暴力侵有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第二,家庭暴力随着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因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部分是妇女,因此她们遭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是由于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大家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略。精神的创伤总是比身体上的创伤更很难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氛围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些悲痛欲绝,致使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渠道的状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法。当虐待超越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的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国内五成以上的女人犯人是由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
第三,家庭暴力紧急地风险社会安定、妨碍了社会进步和进步。社会进步是全人类的一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一同参与,社会的每个人都应当是社会存活、进步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存活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类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状况下,在身心遭到紧急伤害的状况下,又怎么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进步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只紧急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妨碍了社会的进步。其次,家庭暴力也紧急地风险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非常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开心的。在这种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势必会遭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部分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赖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假如其心理得不到准时诊治,非常或许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推行者,其中有些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很多案例所证实。
3、家庭暴力的成因
1.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缘由。经济收入的不平衡致使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期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士,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士因为有了老婆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会而飞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升,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需要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不然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除此之外还有政策是什么原因,老婆下岗,收入降低,重新就业困难,不能不暂时依靠老公,从而遭到老公的冷落和歧视。
2. 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缘由。国内现在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因为有的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3.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人置于男士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爸爸妈妈,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学会家庭经济权力的父母,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预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到今天天,崇尚男士对女人暴力、爸爸妈妈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旧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4. 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由于家庭暴力并不是普通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原因。司法职员觉得“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置了,可当事人之间立刻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第一,充分借助现有些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国内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健全这类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比如:设立分居规范,它作为同居规范的一种补充,不仅能够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防止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预防婚内暴力与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推动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需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含精神赔偿)。
第二,打造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用途。2.强调执法机关准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打造像海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准时摆脱家庭暴力。
第三,加大道德教育,提升全民素质,树立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大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降低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用舆论的力量,主张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遭到应有些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一个人了解彼此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的要紧,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其他人的人,才能获得其他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途径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升自己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第四,构架家庭暴力法。拟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紧急性,很多国家和区域拟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方位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颁布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国内台湾区域,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因为国内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很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渠道,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国内在以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拟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国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国内起到统一的威慑用途。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N],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