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依据一个鲜活真实的案例,从国内的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采取比较的办法,着重剖析和讨论教材的性质、归属等若干问题。伴随常识产权规范的不断健全和公民的常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过去在计划经济年代被忽识的教材的常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今天已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愈加多的关注和考虑。
关键字:教材,常识产权,著作权法
1、问题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庆语文教师高丽娅将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原告诉称:依据被告需要,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材,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材后没准时归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觉得,教材是个人智商和创造性劳动的成就,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有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材;赔偿损失8800元与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但被告觉得,撰写教材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而教材本是教学中用的物品,就象上课时用的粉笔一样,学校拥有教材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在检查完教材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该案已历程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艰难经历,现在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很大关注。因为现在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材的规定,本案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不少考虑:教材是不是具备常识产权;教材到底应归属教师还是归属学校;学校侵犯的是教材本的物权,还是附载在教材本上的智商成就权益。
2、教材的属性
1、教材的定义。教材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策略与计划。教材直接关系到上课的水平,其规格、式样、详略等均没统一标准,可依据具体实质状况确定。教材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课程的基本信息。包含:教师名字、班级、学科名字、课程主题、课程种类、上课时间等。(2)教学目的。目的所表达是预想的教学结果,一般以教学结束之后学生可以做到什么的方法进行表达。(3)教学资源筹备和借助。课时计划应列出所需教学资源,包含:教科书、参考书、学习资料、视听设施、具体模型等。(4)教学进程。教学进程是指一堂课的教学内容的详细安排,其重点考虑教学中用的教学形式和办法,是使用全班教学、小组教学还是个别教学,是用讲课、演示法、说明,还是运用讨论、游戏、提问等办法。使用何种形式与办法主要视具体状况加以综合借助。教学进程是教材的最重要部分。(5)评价学习成效的设想。评价学生是不是达成了每节课的目的,是教师的一项要紧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含:教学意义、教学重点与难题、布置作业、特殊说明等。
2、教材是一项常识商品,应享有著作权。(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含文学、科学和艺术范围内的所有成就,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法怎么样,诸如书本、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显然,教材作为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策略与计划,付出了教师很大的时间、精力、智商与劳动,凝结了教师丰富的教学积累和深刻的考虑规划,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办法或数学定义,因而无论教材是不是发表,应属一项智商成就、常识商品。(2)教材享有著作权。国内的《著作权法推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商成就。”因为教材完全可以通过书写、复印、印刷、录制等丰富各异的方法和办法予以复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可复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断教材是不是享有著作权的重点在于教材是不是具备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别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别人的作品。世界常识产权组织对此也曾作出讲解: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我们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法的客观依据,是不同不同作品的要紧标志,也是作品获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2]教材是教师依据各项具体状况一个人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不是依已有些形式复制而来,更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来,而是教师运用系统办法、以具体学生为出发点进行剖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策略和结晶,更要紧的是,教材真实地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在教材的第四部分教学进程和第五部分评价学习成效的设想中体现得尤为显著。因此,笔者觉得:教材拥有了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特点条件,享有著作权应无争议。论文网http://www.lunwendata.com/
3、教材是普通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
1、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国内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是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普通的创作作品归作者个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国内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赞同,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用的相同方法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如果借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商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些职务作品。”
依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赞同,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用的相同方法用该作品(作者用外)。除此之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指主要借助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商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些职务作品,对于这样的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是单位。[3]
3、教材是普通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结合本案可以剖析得出:第一教材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撰写的,完成教材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材的方法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第二,依据《教师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规范,实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撰写教材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要紧义务,因此,教材拥有了职务作品的特点要件,应属职务作品;第三,在普通的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都会有“在聘用其间内,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规范,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与其他任务”的条约,可见,撰写教材就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但在现在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没关于教材权属的具体条约;最后,教师撰写的教材,既没借助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商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些作品,而是教师依据各项具体实质状况一个人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因而,依据法律规定,笔者觉得:教材是教师的职务作品,是普通的职务作品范畴,其著作权归属自然不言而喻,归教师个人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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