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厉志,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26-02
1、传统法哲学思想的视角
国内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主要分为人本主义和伦理主义。而大家一般所说的人本主义就是需要要“以人为本”,看重人的价值,觉得人是宇宙的主人。《管子?牧民》中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国家的盛衰,重点在于民心。而将此描述地更为透彻的是贾谊在《新书》中说的――民为国本。古往今来“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也”。这样极具政治眼光的名言,正是人本主义(民本主义)思想的要紧体现,也是国内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 正是由于秉承这一传统的法律哲学思想,在建国后的一个很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劳动教养规范,其初始目的便是以人道和人权的理念为宗旨,以一种很方法解决特殊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社会治安方面、劳动就业与意识形态问题,但伴随历史的进步,劳教的性质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其在具体推行操作中出现了紧急的偏差,偏离了其刚开始的目的和宗旨,单纯地重视惩戒。部分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定量的主观臆断,结果致使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和处罚不均衡的紧急错误,以至于被误觉得是一种权力的工具。劳教规范已经不具备现代法制应有些宽容性, 从情理上讲,可以驯服人, 但不会把人变好。而简单地升格为法律也只不过赋予劳动教养规范以合法地不可以改变其恶法实质。伏尔泰名言: “假如你想要好的法律, 那样就烧掉你现有些法律, 并去拟定新的法律”。 对于现行劳动教养规范, 改革、取代都不如废止来得彻底。不破不立。废止是必要首要条件。唯此, 大家才能真的从现实出发, 拟定或健全各项法律规范, 达成良法之治。
从实证的视角察看,大家将不能不承认如此的事实:立法者在肯定的规则下拟定出法律,体现了大家的意志与愿望。诚然,依据社会的进步变化大家的追求和物质需要也在不断变化。基于这种情况,一些法学者将法律作为一种主观的东西,同时将它理解为一种意识。然而李步云教授对法哲学有了我们的怎么看,法可以反映事物的规律和各种关系,同时它本身又是独立于大家意识以外的一种社会存在。” 劳教规范做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处罚手段,其本质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更是建国初期,人民需要维护新生的政权,清扫反革命与顽固分子的打造的一种强制处罚手段。由此观之,劳动教养理应伴随社会进步的变化而变化。
2、法的唯物论和认识论视角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唯物论强调:“物质决定意思,意思是物质的反映,意思对物质具备能动的反用途”。劳教规范在建国初期反映了当时复杂的局面,是依据当时的情形审时度势做出的决定,而绝不是大家主观的东西,同时它又是一种在人意思以外的客观存在。现在的劳教规范也只是反映了大家当时面对的形势做出的反映。不断变化和进步的社会告诉大家,劳教规范已然不可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对此,笔者觉得在建设法治国家需要面临一系列规范的更新和观念的变革(劳教规范的废除就是司法层面的重大改革和进步)。大家需要改变长期存在的法学理论滞后于法制建设实践的情况,以充分发挥法学理论的指导用途。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推行的职责,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推行的职责, 坚决纠正违宪行为”。 劳动教养规范的继续存在, 是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的, 是违背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的,理应立即废止。
李步云教授在阐释了法的客观性与法的物质性的基本含义时,如此说道:法的客观性与法的物质性需要法的内容需要可以能动的反映现实社会关系;法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同时有其自己独特的特征和规律。而现在劳教规范的性质已然发生的变化,不但不可以正确反映现实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发生的变化,而且也违背了其刚开始设立的人道的宗旨。其本身发生蜕变说明其已经不可以正确反映社会存在。再者,劳教规范的独立品格、与自己的逻辑结构各方面、沦为一种工具已经充分说明,其无疑是阶级斗争的有害遗产,它的实质是在刑事司法程序外剥夺公民权利。
3、法的辩证法和进步观视角
然而某些学者曾说,劳教规范从创立到今天历经了数百年的风雨,教育挽救了很多轻微犯罪和违法职员,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预防和降低违法犯罪,做出了要紧贡献。其作为具备中国特点的规范,已成为国内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倡导坚持劳教规范应当改革,而不应当废除 。笔者觉得该学者只看到了劳教规范在建国初期的积极意义,而一叶障目。但大家应坚持联系的进步的看法看问题。当大家使用方法哲学的看法来剖析劳教规范是不是应当废除时,应该看到提出废除劳教规范的目的和目的。
同时,从维护国家形象的角度剖析,大家不难发现,劳动教养违反国际义务,有损国家形象未经正式法庭的审判不能剥夺公民自由,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是这一原则的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法依据,依据该条的规定:大家每一个人都有权平等地享有一个公平公正的法院,以保护大家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作了细化。国内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每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公平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劳动教养除去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悖外,劳动教养还面临两个指控:一是强迫劳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之三项(甲)规定:“其他人不应被需要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二是酷刑。这类无疑紧急损害了国家的形象。为此,从全局的整体的利益去考量劳教规范,我觉得劳教规范在当下情形中,已经不可以够合适社会进步的需要,应该予以废除。 4、法理学视角
第一,在立法理念上,渗透着国家优位主义,对劳教职员缺少必要的权利保护,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都势必受制于肯定的立法理念。国家优位主义和人权保护主义是支配和影响法律创制的立法理念。国家优位主义以义务为本位,着重强调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保护,而个人利益也只是在配合这两种利益的首要条件下才予以立法考虑;人权保护主义则主要以权利为本位,突出地表现个人利益,同时将个人利益视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的基础,一旦离开了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就没存在的意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下,大家仍然在观念上习惯于将义务凌驾于权利之上。这种立法理念在劳动教养立法中,看上去尤为突出。第一,思想上,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其司法性与理论性却相对较弱,法制的基础不够结实;第二,内容上,过于偏重实体的规范,忽略肯定的程序规范;第三,教养职员的法律地位,义务多、权利少,对劳教职员合法利益没相应的法律保护。
第二,在体系结构上,关于劳教的有关规定,没一部统一的法典,有关的规章规范的内容庞杂而不明晰,而且在一定量上显示了该部法律的内在本质。劳动教养规范虽然对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具备肯定的积极意义。但,因为历史与现实是什么原因,与劳动教养有关的一系列法律在立法上显现出一种凌乱不堪、不可以明确明辨各种法律之间的关联,具体体目前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拟定的主体,其中既有立法者、也有“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讲解、还有六部委的联合规定;第二,文件的权威和效力,有立法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合法的基本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有省部级的地方规章;第三,文件的内容来,部分规定前后矛盾;部分文件与司法讲解甚至有些立法性质,大大超出了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4、从全国来看,没一部涵盖劳动教养实体法、程序法、实行法如此一部完整统1、规范的劳动教养法典。这种缺点,与国内依法治国的方针完全背离,紧急制约了和破坏了劳动教养规范的充分发挥,不利于保障人权。
最后,在规范内容上,劳动教养有关的法律规范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和社会进步,缺少统一性。自其设立以来,有关机关虽然也曾组织拟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但现在就现行的规定而言,明显处于一种滞后局面,依旧难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5、结论
总而言之,法哲学所关乎涉及的是法与法学的一种精神风韵,体现的是一种价值诉求和意义根基,而自由和权利的问题则构成了法哲学的灵魂。以法哲学的视角观之,劳教规范已经没了权利和自由可言,规制不完备,任由由其进步的话完全大概沦为残害无辜的一种可怕工具。
很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规范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的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深思现有些治理模式,我觉得这也是劳教规范被废除的一个要紧原因。当然,我觉得将来在解决有关法律的问题上,应当在集中探讨与解决存在的现象和法思想中主客观的关系问题与辩证法一系列辨证规律与范畴的科学含义中,去考虑和评价它。同时大家还应当在以后的学习中应当明确法哲学的深入研究就可以“大大增进唯物论与辩证法作为法理学办法论有哪些用途和意义,它能够帮助扩展法理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提升法理学的研究水平。”进而拓展大家的视线、看问题的全方位性。
注解:
刘新.中国法哲学史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
[法]伏尔泰. 哲学辞典;[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 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1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 26.
赵明.李步云与当代中国法哲学.现代法学.2003(3).
胡锦涛. 纪念宪法实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2.12.5.
胡训珉,杨永生.劳教规范的改革构想.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