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39-02
?垡蛩固谷衔?,假如把哲学理解为在最常见和最广泛的形式中对常识的追求,那样哲学就能被觉得是全部科学之母;德国著名诗人诺瓦利斯也觉得,哲学是全部科学之母,所以,对于法律而言,哲学也是其基础,哲学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律拟定。一个民族的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都有其哲学的烙印,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在西方,因为古希腊罗马自然哲学的影响,西方诞生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神学的影响下,西方形成了教会法与神法思想;19世纪,西方出现了功利主义哲学、剖析哲学等哲学思想,法律上则形成了社会法学、剖析法学等;而在现代,结构法学、批判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也都遭到了现代哲学思想的影响,这类都说明每个年代的哲学思想都深刻影响着其法律的进步。中国的哲学思想是丰富多彩的,儒家、道家、法家、佛教等一同形成了中国人的哲学观,也影响了中华法系的形成,辩证思维是中国哲学思想的要紧组成部分,其对国内的法律有着要紧的影响,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
辩证法体目前人类思维中就是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通过对世界万事万物的察看而得到的,依据这类察看从而形成一些基本的关于世界的看法怎么看,形成我们的认识思维,进而指导大家的其他活动,辩证思维是大家认识世界的一种基本方法,与逻辑思维的“非此即彼”不同,辩证思维的核心在于辩证。辩证思维自从人类开始认识世界时就已经存在了,虽然这个时候大家并不了解这就是辩证思维,而只不过在生产日常无意识地运用辩证思维考虑问题、解决问题。
西方哲学史上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而且形成了肯定的理论体系与思想传统。亚里士多德研究了辩证思维的形式;康德提出了“二律背反”问题及其在认识上的困境,表明人类科学进步中遇见的问题需要运用辩证思维来解决;黑格尔通过对思维的辩证性进行研究从而打造了我们的逻辑体系;马克思系统地提出了唯物辩证法,从而为大家认识世界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中国的辩证思维研究虽然没形成系统的理论基础,中国古时候也极少用辩证思维这一词语,但中国传统哲学中存在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辩证思维是中国传统哲学非常重要的特征之一,中国人非常早就在运用辩证思维,而且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资料,阴阳调和的思想就是这一思想最典型的体现。
中国的辩证思维诞生于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与特殊的文化环境,与中国的历史、地理、经济等密切有关,具备浓厚的中国特点,不同于西方的辩证思维。中国独特的辩证法思想对国内古时候的法律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中国古时候法律中的方方面面都体现中国古时候的辩证思维,从而使中国传统法律具备了自己独特的性质,孕育出了独一无二的中华法系。
2、整体性思维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中国哲学中的整体性思维
中华文明诞生于黄河流域,充足的水源与肥沃的土壤孕育了中国古时候的农耕文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古时候的主要经济模式,农业与气候、水文等密切有关,农业的进步不能离开好的自然环境,所以中国人形成了对自然的深厚感情与对自然的崇拜,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抱有美好的幻想,形成了“天人一体”的观念,形成了整体性的思想。古时候哲人没把人与自然分裂开来考虑,而是把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整体,从整体上进行把握。这种整体思想在中国古时候的影响是很广泛的,中医理论把人体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反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从相互联系的系统关系中把握疾病的治疗;在中国人的国家观念中,国家也是一个整体,大一统思想是中国古时候非常重要的政治理念,即便中国历史上有过国家分裂的状况出现,但国家民族的统一一直是历史进步的主流;整体性思想表目前日常就是普通民众对于自然的敬畏与热爱,努力调和人和自然的关系;整体性的思想表目前法律上就是中国古时候诸法合体与法律渊源的单一性。
(二)整体性思维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1.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
中华法系虽然具备广阔的时空性,涉及的范围也非常广泛,但就其内容的属性来讲,却是比较单一的,基本上只不过一个刑事性的法律体系[1]。中国传统法律没进步出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所有些法律规范都统一于一部刑事法律体系,所有些行为都通过刑罚方法进行调节。这种法典编纂体例遭到了整体性思维的影响,“大一统”“法自君出”是国内古时候政治哲学的需要,所以把各种社会关系综合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调节,这是国内整体思想对政治的影响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整体性思想直接对法律施加影响的结果。张晋藩觉得,法典所采取的体例,或者是混合编纂,或者是单独编纂,是立法技术问题,是特定年代立法者的选择[2]。中国在整体性、统一性思想的影响下,古时候立法者选择了混合编纂的立法方法,形成了一部部统一的法典,从《法经》《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两千多年的中国一直延续着诸法合体的编纂体例,直到清末修律才改变了中国传统的法典模式,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贯穿整个中国古时候法典,这种立法模式遭到中国经济进步的影响,整体性的思维方法对这种立法体例的形成与延续也发生了要紧有哪些用途。
2.单一的法律渊源
中国古时候的法律在渊源上也体现了整体性的哲学思想,也可以说体现了整体性思想影响下的大一统思想。中国古时候的法律渊源在形式上有:律、令、科、比、格、式、敕、例等,虽然这类法律渊源从形式上与字面意思上看是不相同的,但这类法律形式在本质上都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皇帝直接发布或者通过皇帝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认同才具备效力。为了保证中央与皇帝对于权力的掌控,古时候国家进步出了立法形式的单一渊源,通过对生杀大权的掌控来控制国家的权利。 3、强调同1、忽略斗争的矛盾观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强调同1、忽略斗争的矛盾观
矛盾是对立统一的,西方哲学思想中重点强调的是矛盾的斗争性,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早期西方哲学家的思想是通过互相辩论进步起来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留下的哲?W著作都是以对话的形式表现的,这种互相斗争、互相辩论的思维模式使西方形成了以斗争为主的辩证哲学思维。但与西方国家不同,国内的传统哲学中主要强调的是矛盾的同一性,对矛盾的斗争性是不看重的。道家倡导“清静无为”,倡导什么也不做,那样矛盾自然也就没了;儒家强调中庸,觉得任何矛盾大家都可以找到一个调和点,通过调和矛盾,从而达成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达成矛盾对立面的和谐一致,这种重视矛盾同一性、忽略斗争性所致使的后果就是竭力取消矛盾、消灭矛盾、寻求和谐。
(二)矛盾思想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1.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
“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肯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址提出的特定需要产生反应[3]。”中国哲学中的矛盾观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形成与进步产生了要紧的影响,在社会日常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也是一种矛盾,这种矛盾假如不准时解决将致使社会的不和谐。中西方对待矛盾的看法不同,所以导致中西方对待纠纷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中国的同一性思维强调和谐,“无讼”是大家的价值理想,通过调解解决矛盾,最后消灭矛盾,是大家处置纠纷的主要准则;重视斗争性的思维观则进步出了西方丰富的诉讼思想,形成了西方人重视通过诉讼的方法维护自己权利的历史传统与法律文化,通过法庭辩论、法庭斗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西方社会处置矛盾的主要方法。
强调矛盾同一性的哲学思想形成了中国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道家倡导根据自然而生活,通过无为消灭矛盾产生的根源,消极地防止争议的发生,达到和谐的生活;儒家在国内历史上初次提出了无讼的法律思想,和谐是儒家的主要思想,主张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对于矛盾与纠纷要互相忍让,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动使用方法律让官府来解决,诉讼在儒家的观念中是可耻的,儒家是中国古时候的正统思想,儒家的这种诉讼观也一直作为主流的法律思想影响着整个封建社会,成为国内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终极目的,对国内古时候法制进步和国内传统的法律意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国内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无讼思想。
2.看重调解的司法方法
中西方对待矛盾的态度不同,致使中西方解决矛盾的方法也是有差异的,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有调解和诉讼,在中国和谐思想与无讼理念的影响下,中国进步出了丰富的调解思想与关于调解的实践经验。中国人的矛盾观形成了大家在面对冲突时寻求同一与平衡的价值观,通过调解的方法恢复被破坏的秩序,这就是中国调解的精髓,这种司法理想适应中国的哲学思想与中国统治者对社会的统治需要,因此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大力主张,从而在中国获得了很大的进步,形成了各种调解形式,比如官府调解、民间调解与官批民调。民间调解是指第三人介入纠纷,对争议的双方从情理法上进行说服教育,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民间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士与宗族首领都是中国古时候进行民间调解的主体,同时亲友、邻里也可以主持调解。因为家族在中国古时候的要紧地位,所以宗族调解是古时候解决民间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方法,家法族规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因为统治者对于调解的主张与官员政绩的需要,所以历代的官府对于民间调解都是积极支持的。
除此之外,因为统治者对于无讼与和谐的追求,讼清狱结、纠纷少、社会和谐也是考核官员政绩的要紧标准,所以面对民众的诉讼案件,地方各级官吏第一要做的事就是对双方进行劝解,而且这种调解方法具备肯定的强制性,官府处于主导性的地位,借助我们的地位与权力对当事人施加重压,重点并非通过调解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是在于消除纠纷、教化民众、维护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