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证券市场的诚信缺失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法律规范不完善,缺少直接立法,现有些法律法规中法律内容欠缺。执法困难程度大、诚信本钱高、失信本钱低也对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有哪些用途。因此,当务之急是:拟定全国统一的信使用方法、征信法和失信惩罚法,健全中国证券市场诚信的有关配套法律规范,健全失信惩戒、诚信受益机制。
关键字:法律欠缺;证券市场;诚信缺失。
中国证券市场诚信缺失的现象层出不穷。从琼民源、蓝田股份,到东方锅炉、银广夏、ST红光、大庆联谊的财务造假;从亿安科技、中科创业,到王紫军交易中国纺机、周建明操纵15只股票、北京首放操纵38只股票和权证、武汉新兰德朱汉东和陈杰操纵5只股票、朱耀明操纵百科药业等的股票操纵案;从吉林敖东、延边公路到宝安公司、张家界、济南轻骑、北大方正、川长征、杭萧钢构的内幕买卖案,无不体现出诚信的缺失。市场信用的维系要靠两种机制,即道德约束与法律规范。经验表明,很多市场行为的道德约束比法律更有效。但道德约束较软,尤其是当一个社会失信行为较为紧急时,道德约束总是看上去苍白无力,且用途范围相对较窄,缺少强制力和广泛性。因此,法律规范必不可少。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诚信法律规范的欠缺是市场主体失信的根源。“以规范决定论的看法,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信用问题,归根结底都是规范与机制问题。”[ 1 ]
1、法律规范不完善
(一)缺少直接立法。
现在,中国已拟定的涉及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票据法》、《反不正当角逐法》、《证券法》与《刑法》等,《宪法》第三十8、三十9、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中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上述法律只对部分信用行为的保护有保障用途,但并不健全。如对于资产重组中的债务转移、上市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借助关联公司搞信用欺诈,都缺少相应机制。虽然已修订了《证券法》,但与之合适套的有关法律如《证券买卖法》、《证券信息披露法》等还未拟定,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
中国到今天尚无系统的专门规范信用的法律,也没征信数据公开的法律环境。而征信数据公开是信用记录和信用调查的首要条件。中国关于企业信用的数据存在于工商、税务、银行、海关、法院与技术监督等部门,征信机构要获得数据十分困难。对于个人信用行为的记录,也缺少权威性的规范。中国还没打造起有效的信用惩罚机制,对于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等的失信行为惩罚不严。中国急切需要拟定类似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那样的统一规范信用管理和信用活动的法律。
(二)法律内容欠缺。
比如,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隐藏着虚假信息或不真实信息,其中一些不真实信息带有明显的故意。包含一些公司在发股募资之后立即改变资金投向,而改变投向的原因又是在发股之前就一清二楚的,这类现象是不是是扰乱证券市场或证券欺诈行为? 在《证券法》和《刑法》中缺少法律规定。
又如,在国有股一股独大且所有者缺位的条件下,假如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规定,仅需国有股代表一人开会就可形成所有些股东大会决议,而上市公司中发生的相当一些问题与此直接有关。近年来,虽然不少人提出,应就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法律上的保障,如控股股东回避规范等,但《公司法》对这类规范缺少规定。
再如,一些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投资及其他方面的弄虚作假中,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事实上起着协同甚至主角用途。根据海外的规定,这类机构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证券法》虽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均列明了罚款数额(属有限责任范畴) ,《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均无证券中介机构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规定。这不只与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的合作伙伴规范不符,而且不利于约束证券中介机构的有关行为。
这类问题的存在,成为诱使证券市场产生不真实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买卖等失信行为是什么原因。
2、执法困难程度大、失信本钱低
(一)执法困难程度大。
中国证券市场每年披露的失信案件比比皆是,但真的被绳之以法的市场主体少之又少。究其缘由:一是调查难。执法过程中,受调查方法的限制,当事人常常躲避调查、不说实情、随便变更陈述等。
二是取证难。监管机构缺少相应的强制手段,很难准时有效地控制涉案当事人和资金、固化证据。同时,受害者一般分散在不同区域,数目大,且受害时总是没保留证据。尤其是不少非法活动通过互联网进行。因为互联网是一个匿名系统,欺诈者可以掩饰我们的真实名字进行欺诈行为,非常难对欺诈者采集有效的证据。三是认定难。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对违法违规性质的认定需要达到法律设定的要件,有的案件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条,但在实质中较难达到这类需要。四是重行政处罚,轻民事、刑事责任。新《证券法》对失信活动仅限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所受处罚与其非法所得及给国家和投资者导致的损失相比相去甚远。而《刑法》中对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筹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处罚裁定没具体标准,处罚相对较轻。[论文网]
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弱,行政处罚实行难,对罚没款追缴的强制性手段实行不力,罚没款很难足额到位,使得失信活动的受害者获得民事赔偿很有限,很难形成强大的惩戒威慑力。
(二)诚信本钱高。
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信用合约签订之前,非对称信息将致使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而在签订之后,市场主领会产生道德风险行为。同时,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双方对信用过程所拥有些信息在数目及水平上的差异。以银行信贷关系为例,假定通过银行贷款筹资的企业存在两类型型:经营情况好、信誉较高的企业(G)和经营情况较差、信誉较低的企业(B) 。又假定G企业的贷款风险βg较低,而B企业的贷款风险βb较高,βg <βb,且两企业的风险不同,βg的概率为Pg,βb的概率为Pb,每一时期影响企业风险大小的外面原因是随机的。企业完全了解我们的种类,而银行并不了解,只能通过某种途径获得企业的信息,依此判断企业G的风险概率为ηg,企业B 的风险概率为ηb,设ηg < Pg,ηb < Pb。两者信息不对称程度分别为( Pg -ηg)和( Pb -ηb)。B型企业更期望得到银行贷款的资金,其隐瞒信息的勉励高于G型企业,所以(Pb - ηb)>(Pg -ηg) ,即银行与风险较高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于与风险较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Pg -ηg)和( Pb -ηb)的大小取决于银行寻求企业资信信息的投入本钱,银行对信息投入本钱越大,非对称信息的程度就越小。从理论上看,银行最好的信息投入由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本钱时的均衡点决定。
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取决于两个原因,一是公共信用信息的供给能力,二是获得信用信息的本钱大小。
假如存在健全的企业、个人资信评价机制、机构和互联网,买卖的一方可以以较小的本钱获得他们的资信信息,授信便捷可做出适当的信用评估,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因为中国信用评级体系还没完全打造,监管者非常难通过市场获得市场主体的真实信息。
不真实信息的常见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使市场主体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问题。当市场资源的许可证事实上由管制机构发放时,申请人就会毫不犹豫地蒙骗管制机构;当管制机构及其个人期望参与市场资源分配时,他们就会放纵市场主体的欺诈行为。在这种规范背景下,欺诈者违法违规所付出的本钱会大大低于其所得,证券欺诈现象就不可防止。当诚信的坚持没办法得到回报时,诚信企业和个人总是会因缺少动力慢慢走向失信。[ 2 ]
(三)失信本钱低。
正常状况下,违约是要付出代价的:需要对信用关系的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也会减少自己的信用水平,从而不利于未来的信用活动。但在中国证券市场违约不会发生以上本钱。由于作为受害方的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股东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需要根本没办法达成;同时,因为没信用登记和查看系统,股市中的违约行为非常难为外面知道,当然也不会对其信用水平有任何影响。只有极少数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并揭秘,但概率太小。而在信用常见缺失时,少数的守约者反而会吃亏。大家通过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本钱—收益模型,对这一过程加以进一步剖析。E (W) = (A +B +C) P + (M + S) (1 - P)其中: E (W)表示预期行为总功用; P表示失信行为被查处的概率; A表示上市公司诚信缺失行为发生后被查处的经济处罚; B 表示上市公司诚信缺失行为发生后被查处的其他处罚(如降职、开除等) ; C表示上市公司被查处后因为受道德谴责而带来的心理本钱;M表示上市公司诚信缺失行为发生后未被发现查处得到的收益; S表示上市公司未被查处时因用权力带来额外收益的自我满足感。式中A、B、C取负数,表示本钱。大家了解,在一个既定时间内,诚信与失信两种状况是相斥的,不可能同时发生,上市公司将通过比较与各种状况有关的预期来选择其中的一种状况。若E (W) > 0,则上市公司觉得失信行为预期利益大于预期本钱,会选择失信行为;若E (W) < 0,则上市公司觉得失信行为预期本钱大于预期收益,不会选择失信行为;若E (W) = 0,则上市公司觉得失信行为预期本钱等于预期收益,选择失信与诚信毫无不同。
从模型中,大家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信用缺失的内在因素,即它决定于上市公司在额外经济收益下心理满足感S和查处概率P,前者S与因素成正有关关系,后者P与因素成负有关关系。因此,当S和M较大, P较小时,也就是当社会没打造起鼓励诚信、惩罚失信的规则而失信所带来的收益又远远大于所遭受的本钱时,就容易诱发作为经济人的上市公司,在追求自己功用最大化过程中借助手中权力以各种名义而体现出来的失信行为,与由此带来的公众对整个市场诚信评价的减少,而这类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近况。[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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