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主动性探析

点击数:472 | 发布时间:2025-02-23 | 来源:www.zxrh168.com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要紧职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内民主法制建设节奏不断加快,人大实质政治地位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也逐步得到加大和改进。但不可以不承认,人事任免工作仍是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薄弱一环,未任到岗、未免离岗、突击任免、不按规定提交任免议案等现象还比较常见地存在,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常常处于一种纯粹履行程序的应对状况,既尴尬又无奈,发挥不出应有些主动性。因为任免权行使的不到位,非常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人大的形象和权威。本文试就地方人大常委会怎么样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作初浅的探讨。

    1、人事任免工作主动性不够是什么原因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主要指人大常委会能根据法律规定,相对独立地拓展人事任免工作,不受外面环境影响的一种特质。导致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主动性不够的原因,剖析起来,主如果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权力分配的有限性。虽然法律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处于全权和核心的地位,其人事任免职权相对独立。但国内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党在各项事业中均处于领导地位,人事任免更不例外。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事情事前是均需同级党委研究赞同,并按法律规定由相应提请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不久前中共中央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干部人选,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建议,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这种权力分配体制,实质是将人大常委会定位为党委意图的实行机关。这种定位势必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带有非常大的程序性。加之国内尚处于改革和探索时期,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还未有规范化、具体化、规范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程度总是因地而异、因人而异。不少地方党委在思想上难于真的树立起人大是代行人民当家作主权力机关的观念和应有些法制观念,只不过把人大当作履行程序的虚设机构来对待,单纯需要人大常委会需要绝对服从。而忽略了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法定性和严肃性,忽略了人大常委会组成职员在行使权力上的相对独立性,致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常常趋于被动。

    二是法律规定的缺点性。《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作了一些规定,但明显存在一些不足和不健全的地方。对于人事任免工作,法律规定仍有一些空档,直接影响了人大常委会工作主动性的发挥。一是法律没规定常委会组成职员达到肯定人数可以联合提名;二是法律没规定能否实行差额投票进行任命;三是法律没规定常委会组成职员对于确定的推荐人选能否另外投别的人的票。这类法律规定上的缺点,决定了人大常委会组成职员对于党委推荐的人选,只有“通过”或“不通过”两种选择,而别无第三条路可走。相比之下,地方组织法对人大会选举活动的规定就比较具体、详细,譬如:县、市、省三级人大代表10人、20人、30人以上联名分别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另选别人等。这类规定为代表行使我们的民主权利留下了自由空间,使代表的投票选举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三是自己运作的软弱性。在实质的工作中,人大常委会自己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影响着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中的主动性。具体表目前两个方面:一是认识上存在偏差。一部分常委会组成职员把人大常委会不认可党委推荐的干部视为不与党委维持一致,视为没非常不错地贯彻党委的意图,怕影响我们的“大好前程”,怕扔掉“乌纱帽”;一部分常委会组成职员觉得,任免干部反正是党委说了算,只须推荐过来,就赞同任免,“不说二话”。二是人事任免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为了加大人事任免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探索、研究、拟定了一些规范和方法,也获得了一些效果。但也常见存在操作弹性较大的问题,如怕有与党委争权之嫌,对任前的考察、调查没作太多太具体的规定;对任后的监督采取的方法不是不少,且缺少刚性,等等。因为这类问题的存在,人大常委会要在人事任免工作中显示较强的主动性,通常来讲是比较困难的。

    2、增强人事任免工作主动性的渠道

    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要紧首要条件和重点。笔者觉得,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在四个方面加强工作力度。

    ㈠革新体制,营求互动。

    人事任免工作,是人大常委会一项要紧工作,也是党的干部工作的要紧组成部分。搞好人事任免不只有益于推进国内的改革节奏,而且有益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坚持党的领导的首要条件下,要主动理顺与党委的关系,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求得工作中的互动。一是要争取党委看重和支持人大常委会的推荐。对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位,人大常委会可以推荐适合的人选交由党委统一研究,党委决定后,再由提请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二是差额配置领导人选。一个职位,党委可以配置两名拟任人选,交由人大常委会选择决定任免。三是党委研究拟提交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前,主动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议。对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的人选,党委应按规定慎重处置,预防负面影响。四是充分尊重人大常委会的表决结果。假如表决结果与党委意图不同,党委也应尊重民意,认同结果,不应指责常委会组成职员的选择。

    ㈡完善法律,防止盲动。

    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要有健全的规定。一是要明确人大常委会组成职员的提名权。即参照人代会选举需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组成职员联名达到肯定人数可以提出候选人。二是要明确差额投票的规定。为增强人事任免的主动性,宜规定设置差额,由人大常委会组成职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三是要明确可以另选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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