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数罪并罚是国内刑法适用基本规范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剖析数罪并罚原则,浅析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门难题问题: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怎么样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点,其次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规范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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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国内刑法适用基本规范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剖析数罪并罚原则,浅析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门难题问题: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怎么样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点,其次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规范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成效。各国所使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吸收原则。即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实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实行。使用这一原则对于某些刑种如死刑、无期徒刑是适合的,且适用颇为明显,由于其违背了甼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重罪轻罚之嫌,导致在犯数罪和犯一重罪承担相同刑事责任的条件下无疑等于鼓励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推行一重罪后,志推行更多的同等或较轻的罪,所以单纯使用吸收原则是不科学的。
(二)合并原则指数罪分别宣告刑罚。这一原则源自“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思想,但实质弊病甚多,如对有期徒刑而言,使用绝对相加的办法决定实行的刑罚期限,总是超越犯罪人的生命极限,与无期徒刑的成效并无二致。已丧失有期徒刑的意义,再如数罪中若有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则受刑种的限制药厂,根本没办法采取绝对相加的原则予以实行,并且逐一实行所判数人无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极端荒诞之举。所以,合并原则作为单纯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事实上既很难实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酷,有悖于当代刑罚规范的基本原则和性质精神,采取单纯合并的原则也不科学。
(三)限制加重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量的刑罚,作为应实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肯定的状况决定实行的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决定刑罚的最高不能超越的限度,克服了吸收原则和合并原则的弊病,既使得数罪并罚规范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但该原则仍有肯定的局限性,如对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没办法使用。因而当然不可以作为常见适用于各种不期而遇鹷的并罚原则。
(四)折衷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是单一的采取吸收原则,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依据不一样的状况兼采上述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成结构的合并处罚原则。国内现行刑罚采取的正是这种原则,因其取长补短,比较有针对性,灵活性强,适用面广。
一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即不同类型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怎么样并罚?
对于这个问题,刑法上没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法,一是吸收说,倡导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使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实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者管制只实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药厂,只实行拘役其主要理由是这种办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符合并罚的原则,且方便易行。二是分别实行说,倡导对判决宣告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先实行较重的刑种再律诗行较轻的刑种。既先实行有期徒刑,再实行拘役、管制或者先实行拘役再实行管制药厂。这一思想实质上是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这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相违背的。三是有限酌情分别实行说。倡导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仍应使用体现限制加重原则的办法予以并罚。即在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实行的刑罚。其结果是或仅实行其中一种最高刑的刑期或酌情分别实行不同刑种自由刑。四是根据比率分别实行部分刑期说。倡导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从重到轻分别予以实行,但并不是分别实行不同有期自由刑的全部刑期,而是分别实行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肯定比率的部分刑期。五是折算说倡导第一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同的刑种,马上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实行的刑期,折算的办法是据以1日折算有期徒刑1日,管制1日折算有期徒刑1日,管制2日拍片有期徒刑、拘役1日,本人觉得欣欣向荣说是合理科学的行为,由于吸收说倡导仅仅决定实行数刑中的最高刑,违背了有罪必罚的刑罚原则,必然会轻纵犯罪,体现不出数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分别实行所体现的只不过对犯罪人的惩罚,与国内对犯罪适用刑罚的改造目的不相符合,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就罪犯改造的实况看,在实行有期徒刑、特别是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之后,再实行拘役或者管制,并无太大实质必要,同时使用合并原则,对犯罪人也过于苛严,与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不相适应,因此说是不可取的,至于有限酌情,分别实行说和按比率分别实行部分刑期说,因为实行起来比较困难,复杂且随便性比较大,已经不在刑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考虑之列,相比较而言,折算说虽然自己也有不足之处,但权衡利弊,利明显大于弊,这是由于,限制加重是国内刑法规定的有期自由刑并罚的基本原则,采取折算的办法解决不同类型有期自由刑之间的并罚,是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势必需要。
其一,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实行的刑罚,其必要首要条件是对各有关刑罚进行折抵换算,不然既不可以确定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也不可以计算出总和刑期,酌情决定实行的刑期也就无从谈起。
其二,只有对数罪所判处的不同类型的自由刑进行折算,才能做到既符合以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决定实行一种主刑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对数罪的从重处罚,同时,采取折算的办法,解决不同类型自由刑之间的并罚问题,也具备可操作的可行性,第一现行弄潮不只允许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者之间相互折抵,而且为这种折抵规定了明确的折抵标准。第二,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者之间的差异只不过量的不同,即犯罪每人身自由权利丧失程度的不同和刑期长短、轻重程度的不同,其本质则是相同的,者是以甼犯的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办法,并且都是有期限的,因而它们之间是可以相互折抵换算。至于怎么样折抵换算,可以根据拘役1日折算有期徒刑1日;管制2日折算有期徒刑、拘役1日的办法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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