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造的基本立场:简者更简,繁者更繁

点击数:508 | 发布时间:2025-05-31 | 来源:www.yipinnv.com

    一项规范运行不畅,可能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规范设计本身存在疏漏,因此无论在实践中怎么样努力,一直没办法满足既定的需要,二是规范设计本身科学合理,只不过大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问题,因而致使没办法达成设定的目的。基于此,大家在对一项规范进行改革时,第一应当剖析其出现问题是什么原因,做到对症下药:若是规范设计本身的问题,则应该改革规范本身;若是大家实行的问题,那样则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规范实践者的行为上,使其行动符合规范设计者的需要。
    国内刑事诉讼中的浅易审理程序规范,显然在规范设计上是存在疑问的,因而致使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于是大家又探索出了普通程序浅易化审理。然而,普通程序浅易化审理同样存在规范设计上的问题,依旧没办法解决司法资源有限和案件增长之间的矛盾,达成公正与效率兼顾之目的。回顾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国内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经历,从浅易程序改造到普通程序浅易化审理,可谓矢志不移而步履维艰,辛苦颇多却效果不大,其根本是什么原因还是在于规范设计上的缺点,改革者的视线不够宽广,思路存在局限,不可以跳出原有规范的窠臼。
    在笔者看来,因为国内法治建设的起点较低,原先的规范设计大都存在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之处。即便在当时看来是非常一流的规范,因为法治建设的高速发展和法律观念的急剧变化也看上去落后于当代社会的需要。因此大家的改革需要放宽界限,要勇于吸收借鉴外国先进成熟的规范,在规范设计上应当拥有肯定的前瞻性。假如还只不过停留在对原先规范的修修补补之上,不止是很难从根本上革除弊病,同时这种缓慢的规范演进也没办法适应国内法治飞速发展的进程。对于刑事浅易审判规范,规范设计本身的弊病已经显而易见,欲使改革获得显著效果就应敢于打破旧思维,借鉴世界的先进经验来解决中国的问题。
    辩诉买卖是来自于美国的一种浅易程序,解决了当代美国90%的刑事案件,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得以正常运转、彰显正义的抗辩式审判得以顺利进行的一大秘籍,并且目前已经渐渐为德国、法国、俄罗斯等传统国内法系国家所同意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来。尽管辩诉买卖的道德性存在争议,但其对于提升诉讼效率的功劳则是举世公认,并为其他规范所不可以匹及的,因此将辩诉买卖规范引入中国,发挥其提升诉讼效率的功能对于解决中国司法资源的紧张局面是十分有意义的。况且,作为一项人为的规范,一定是没办法做到十全十美,即便大家所主张追求的民主政治,也一直存在着如此那样的缺点,因而大家应当抱着宽容的心态对待任何规范,剖析并权衡其利弊之处,若是利大于弊,则可以同意,然后通过不同规范之间的互补和互制达到一种平衡,达成各方面的最大价值。辩诉买卖亦是这样,既然其对于提升诉讼效率的效果是与众不同的,那样便可以将它作合理移植,改造为浅易程序的一部分,以解决中国现实之资源与效率问题。对此,经过很久的考虑,笔者构想的将辩诉买卖融入国内刑事审判程序规范设计是:在检察官起诉后,第一进行证据开示,然后进入被告的问罪程序,这里会出现两种可能:一是被告认罪的,若是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就转入速决程序进行审理,假如是事实不清的案件,则进行控辩协商;二是被告不认罪的,则进行普通程序的审理。

    用图形来显示这一程序步骤则愈加形象:
    认罪 浅易程序 速决程序(案件事实了解)

    证据开示 问罪程序 控辩协商(案件事实不清)

    不认罪 普通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该程序步骤图中的浅易程序并不是现行国内刑事诉讼法规定之浅易程序。国内现行的浅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针对某些特殊种类的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愈加简单的诉讼程序。但此处的浅易程序没关于案件范围的硬性限制,而是基于被告人的认罪与否的自由选择,从内容上包含了速决程序和控辩协商两个组成部分,是一种新型的浅易程序规范。其中速决程序像美国司法官(magistrate)主持的轻微罪行处置程序,是所有审判程序中最迅速、最方便的一种。在规范构造上,它是以现有些浅易程序为基础,但却免除去繁琐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是在被告人认罪和案件事实了解的基础上,由法官直接给出量刑结果,其目的是追求司法效率的最大化。控辩协商程序则是一个新的规范构建,主如果处置不适合使用速决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作为浅易程序的一部分,其目的主要也是为了追求诉讼效率。而普通程序则是在现有些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的健全,构建成完整的抗辩式诉讼程序,以使进入该程序的案件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公正的审理。因此,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与目前国内的诉讼规范相比,呈现着简着越简、繁者越繁的法治理性趋势,从而在整体上使得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得到充分的达成。
    需要指出的是,架构后的刑事审判程序,在证据开示和问罪程序中,应当由法院的程序法官主持,[01]而对于浅易程序,包含速决程序和控辩协商,与普通程序则应当由审判法官来主持。当然,上图只不过笔者对该程序的简要描述,其具体包涵如下程序的变革。
    一 证据开示

    证据开示是指在审判规范中,一方当事人用以从他们当事人获得有关案件的事实和信息从而能够帮助该方当事人为审判做筹备的审前机制。证据开示对于诉讼公正和效率达成的要紧用途是勿庸置疑的。从公正层面上讲,进行证据开示,辩护方可以从控诉方手中获得有益于己的证据材料,这就使得辩护权推荐了控诉权所依靠的强大的国家侦查资源,一定量上扭转了控辩双方先天的力量差异,有益于达成控辩双方的切实平等。而且,证据开示规范使刑事诉讼走出了"竞技性司法"的歪路,让法庭审判在最大化地探求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决,案件的实体公正得到很大的保障。从效率上讲,在审判前进行证据开示后,控辩双方都已经获悉了各自所学会证据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的资源进行评估和衡量,合理地预测法庭审判结果。对于一方具备明显优势,极大概获得庭审胜利的案件,总是可以迅速结案。譬如检察官觉得指控证据不足的,就会决定不起诉以终止诉讼,而被告方觉得辩护证据不足的话,便会选择承认罪行,以换取较轻的处罚。这在程序上就致使了适用各种浅易的审判程序,在被告人认罪之后便直接进入量刑程序。同时,达成证据开示之后,防止了控辩双方搞证据突袭,很大的提升了审判效率和审判水平。
    证据开示规范所拥有的这类优点使其成为现代刑事诉讼规范所不可或缺的一道程序。因此,国内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明确规定审判前的证据开示,但它非常早就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学术界对此展开了充分、完整而细致地研究和论证,在国内打造证据开示规范理论上的筹备已经完成。同时,证据开示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成功的试点和较广泛的应用,证明其在加大审判的对抗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在提升诉讼效率,推进案件迅速审判上发挥了积极有哪些用途。因而,在笔者所构想的审判程序改造中,证据开示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规范,是构建问罪程序的基础。
    笔者构想的证据开示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1)开示的时间和方法。证据开示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举行,由不同于审判法官的司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查阅摘抄、复制他们提供的证据材料;(2)开示的范围。为了弥补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的实质不平等,在证据开示的规范设计上,应付控辩双方的开示责任做不对等地设置。一方面,检察官负有全方位开示的责任,对于无论是不是有益于被告人和是不是筹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都应当向辩护方开示。只有当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关系其他案件侦查的证据、可能暴露特殊侦查方法的证据及其他开示或许会给公共利益导致不可挽回损害后果的,方可不予开示。其次,因为辩护方先天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因此在证据开示中仅负有限的开示责任,只对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可能直接致使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材料负有开示义务;(3)不履行开示责任的制裁。假如司法官觉得控辩方没遵守证据开示的规则,可以参考状况命令该方立即开示,并给予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或者禁止未开示证据的证据能力。
    二 问罪程序

    问罪程序是指案件经过证据开示之后,在控辩双方到场的首要条件下,由程序法官询问被告人对于检察官提起的刑事指控的态度的诉讼程序。问罪程序的案件范围并没限制,所有些案件,从最轻微的直至死刑的,都要通过这一程序。其目的是通过促进被告人认罪而使诉讼程序的简化获得正当性。由于当被告人通过证据开示而对控方证据进行了充分估量,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认罪决定时,他事实上不只承认了控方证据的证明力,而且也认同了案件采取浅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正当性。
    在问罪程序中,被告人存在两种选择:一是承认所指控的事实或罪名,二是不是认指控。从理论上说,无论是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还是行政审判,他们的程序性基础都是存在一个纠纷--一方支持,另一方反对,呈现着激烈的对抗性。因此,任何一种诉讼的实质也就是一个定纷止争的过程,法庭审判也就是给诉讼双方提供一个公平适当的对抗机会,在法庭上诉讼两造可以平等地参与,理性地进行交涉,充分地表达我们的建议,并借用司法的权威最后解决双方的纠纷。法庭的对抗性越强,诉讼双方的参与也就越充分,程序也就越看上去公正。然而,正义并不是无价,要提供激烈充分的对抗环境,需要配之以复杂的诉讼程序,因此诉讼中的普通程序一直看上去繁琐,效率低下。而浅易程序则是以较弱的庭审对抗性为特征,以牺牲一定量的公正换取效率的提升。在此,正义的主要损失者是被告人,而效率提升的主要受益者则是社会。因此,浅易程序的适用并不是由法官随性,需要获得被告人的赞同。在问罪程序中,被告人选择了有罪答辩则表明了其不期望在法庭上与控方对抗的态度,此时作为诉讼基础的纠纷已经没有,再进行繁琐复杂的审判已经看上去多余,浅易程序便获得了存在的正当性。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参加问罪程序。由于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不只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而且一般失去人身自由,容易遭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做出不符合自己意志的决定。为了有效的保护被告权利,保证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决定是打造在充分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专业的法律职业者的帮忙就看上去十分必要。
    在笔者的设计中,通过问罪程序,假如法官觉得该案件事实了解,证据充分的,则采取速决程序进行审理;假如觉得该案件事实不了解,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需要的,则可以建议控辩双方进行控辩协商。从而达成诉讼程序的合理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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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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