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侦查取证问题研究

点击数:743 | 发布时间:2025-08-03 | 来源:www.cqslz.com

    不真实新闻在互联网中的泛滥,对现有些社会秩序导致了巨大的冲击和破坏。但在对这一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过程中,侦查职员的取证工作却面临很多的困境,没办法有效的对其进行制裁。因此,大家需要对现有些侦查方法进行改革,以适应互联网高速发展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不真实新闻; 侦查取证; 立法改革。

    互联网新闻是指通过因特网发布、传播的新闻,其渠道可以是万维网网站、新闻组、邮件列表、BBS、互联网寻呼( ICQ) 等方法的单一用或复合用,其发布者、转发者可以是任何机构也可以是任何个人。互联网新闻的出现是人类传播史上的革命性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真实新闻的广泛传播就是其中最为紧急的问题。伴随网络的高速发展,不真实新闻在互联网中渐渐呈现泛滥之势,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但因为互联网的特质及国内现有立法的缺失,侦查机关在对其进行侦查取证时面临着很多难点,直接影响着打击的力度。因此,大家有必要对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侦查取证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保证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1、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案件证据的特征。

    所谓证据是指诉讼中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主体用以依法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案件中的证据是行为人在借助互联网发布不真实新闻的过程中,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系统运行中产生的存储于计算机或网络中的可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数据信息。相对于传统刑事案件的证据来讲,其具备一些显著的特点:

    ( 一) 隐蔽性。

    互联网信息实质上是以一堆根据编码规则处置成的“0”和“1”

    的组合,即二进制编码的形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类似装置中的。无论大家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在其内部都会被转化为二进制编码的形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这类编码看不见、摸不着,具备较强的非直观性,根据普通的侦查方法非常难获得。

    而行为人在互联网中发布的不真实新闻,实质上也就是以电磁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中的二进制数据编码,人的肉眼根本没办法看到这类无形的信号,只有经过专门的设施和技术才能将它显示为可见的形态。因此,侦查职员要想获得传播不真实新闻的证据,需要让这类隐藏起来的数码变成可见的形式才能予以采集。

    ( 二) 高科技性。

    互联网信息的形成和传递依靠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等高新技术方法,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施,互联网信息就没办法形成和传输。

    互联网信息本身就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它在形成、传输的过程中需要借助电磁场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特定的编码数据存储。这种编码形式的信息没办法直接被认知,需要依赖特定的系统并借助相应的技术方法,才能将它显现出来,同时,互联网信息在传输时也是一种无形性的传输,其所包括的信息都是通过二进制编码的形式进行传递的。大家侦查职员在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取证时,只有依赖高科技信息方法,才能对这类证据进行采集和保存。

    ( 三) 易破坏性。

    虽然互联网信息具备较高的精准性,但同时也是最脆弱,最易遭到破坏的一类证据。一方面,互联网信息极容易遭到人为的篡改或破坏。互联网信息因为是以编码的形式予以存在,一旦被修改,总是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在没可对照的副本、文件的状况下,大家非常难在技术上查清信息是不是被修改。其次互联网信息的产生和传输需要肯定的计算机设施,以现在的技术水平来看,操作上的失误或者电脑病毒、供电系统中断等等缘由也会使互联网信息遭到影响,使其没办法反映案件的真实状况。而且,现在计算机的操作系统还存在不少漏洞,储存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硬盘、软盘等遇水或者在高热、有外面磁场干扰等环境中也极易遭到影响,从而对其存储的数据和信息导致破坏。因此,侦查职员在对互联网信息进行采集时,需要对其真假性进行严格的审察。

    2、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案件侦查取证近况剖析。

    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案件主如果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中推行的,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及高科技性等特征,侦查职员在调查电子证据方面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挑战。

    ( 一) 犯罪现场很难确定。

    案件现场是指存在和发生犯罪行为或与之关联的场合和地址。传统刑事案件根据“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从犯罪结果追溯犯罪缘由和导致犯罪结果的对象,侦查的渠道是勘查现场一调查访问一采取侦查手段一发现犯罪线索一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审讯一破案。犯罪现场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对于搜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拟定侦查方案,具备至关要紧有哪些用途。而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案件的犯罪现场跨越了物理和虚拟两大空间,行为人通过网络发布不真实新闻,其行为推行地是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但消息一旦发布,不真实新闻就会在现实生活导致巨大的影响,犯罪的结果地变成了现实的物理空间。物理空间的调查取证可以根据传统刑事案件的模式进行,但互联网空间是由数码形成的虚拟场合,根本不拥有作案痕迹和遗留物,因此给侦查职员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 二) 犯罪证据很难保全。

    互联网信息本身就具备易破坏性,假如有人故意对原始数据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就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破坏和干扰。不真实新闻的发布者总是在信息发布后,飞速从互联网中隐身,并将发布的原始信息进行删除。虽然通过数据恢复技术,可以使某些信息复原,但也很难保证所有被删除的数据都得以恢复。而且,有的不真实新闻的发布者本身就是互联网高手,由其删除或修改的信息,既不可逆,也非常难留下痕迹。因此,侦查职员在获得互联网信息时,需要对互联网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察判断,预防证据被篡改或破坏。

    ( 三) 搜集证据方法的合法性很难确定。

    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案件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搜集证据,获得互联网信息,但侦查职员在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取证时遇见困境,有时并非侦查技术方面是什么原因,而是因为法律上的空白所导致的限制。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是一种借助高科技方法推行的智能犯罪,但现有些法律对其侦查权限、侦查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已不适应付这种新型犯罪侦查的需要,从而导致了侦查上的障碍。

    第一,国内现有立法对互联网信息搜查扣押的程序、技术方帮助等问题没明确规定,从而使侦查权的实行遭到限制。以搜查程序为例,传统刑事案件进行搜查时,侦查机关需要办理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但对互联网进行搜查时,搜查令的范围怎么样确定,是侦查机关面临的一道难点。传统刑事案件,具体的物理范围非常不错界定,但搜查电脑互联网时,互联网空间是虚拟的,并不可以有效地确定其真实的空间范围。尤其是通过一些门户网站发布的不真实新闻,门户网点的服务器可以分在十几个城市,这样大的范围进行搜查对于大家的侦查职员是很大的挑战。

    第二,国内现有法律规定对于某些侦查行为规定不清楚,从而导致侦查权的滥用。如侦查机关进行远程监控,秘密取证时,总是对目的电脑植入木马程序以获得电子信息,但这一行为是不是合法有待商榷。从行为的方法上看,这一做法和传统的盗取证据的手法很相似,其法律效力有待于进一步确定。

    ( 四) 侦查职员的技术水平有待提升。

    长期以来,国内的侦查工作一直采取粗放型的侦查方法,方法单一,科技含量较低。尽管近几年国内的公安院校已高度看重公安专业职员的培养,但其培养的侧重点主要还是集中在侦查专业常识的传授,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传授还远远不够,从而使得大多数侦查职员仍然不可以有效的应付互联网犯罪案件。而一些年龄较大的老侦查职员,对于高科技方法和设施更是一窍不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大家也可以聘请一些计算机专家帮助侦破,但怎么样与专家协调配合,真的有效地完成侦查工作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案件侦查取证健全手段。

    ( 一) 侦查方法的提升。

    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犯罪侦查的最大特征是技术性强,对于高科技具备非常强的依靠性。虽然,国内的互联网侦查技术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但伴随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技术性也在迅速提高。因此,国内的互联网侦查技术需要在原有些基础上再进行提升和突破。

    现在国内侦查实践中使用的技术办法,主要包含对比剖析技术、数据恢复技术、文件指纹特点剖析技术、残留数据剖析技术、磁盘储存空闲空间的数据剖析技术。这类侦查技术办法具备一个共性,即都是使用静态剖析办法,在犯罪发生后对互联网数据进行提取、剖析,从而抽取有效的计算机证据。这类技术办法虽然在一定量上对于犯罪证据的调取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因为其重视事后取证,没办法有效地对数据信息进行跟踪调查,其获得的证据信息总是具备滞后性。因此,大家侦查机关需要积极的开发侦破计算机犯罪的专用技术。

    就笔者看来,大家可以在取证技术的进步方向上,从静态取证转向动态取证。侦查机关在互联网的运行过程中,设计一套互联互动、多层次的计算机取证系统。该系统可以辨别可疑活动,保存数据记录,并对犯罪推行的经过进行回放。因为互联网发布的不真实新闻具备肯定的隐蔽性,在其发生后,行为人在短期内不容易被发现,即使发现后也总是事过境迁,不可以提供准确的线索,从而对侦查工作导致妨碍。但,假如大家开发成功这套动态的取证系统,只须行为人发布不真实新闻,大家就可借助该系统对犯罪分子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犯罪地址和犯罪的过程进行测试,并判断数据信息是不是已被篡改、有关程序是不是处于正常的运行状况中,从而为侦查机关提供犯罪的证据。

    ( 二) 立法上的健全。

    立法的缺失或不健全,对侦查工作都会导致妨碍,不管导致的后果是侦查权的扩大还是缩限,都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拓展。

    现在,国内在办理互联网传播不真实新闻案件中,侦查方法出现的很多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因为法律的空白所引致的,因此,大家需要对现有立法进行调整。

    第一,健全搜查扣押手段的审察批准规范。打造和健全搜查扣押审批程序,使搜查限于合理范围之内。搜查证上要明确搜查的具体地址,搜查范围一般以服务器或 IP 地址所在地为限,尽可能不扩竞价查的界限。在侦查机关内部设立责任追究制,一旦出现扩竞价查,侵犯公民权利的状况,负责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于扣押的有关设施,一旦出现超出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也要依据责任追究制来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

    第二,设立搜查电子证据的特殊手段。互联网信息以计算机系统和有关设施为媒介,因此,搜集证据时,需要对计算机系统及其有关设施进行检查。假如从被搜查的计算机系统可以合法进入其他计算机系统,而后者有理由相信可能藏有犯罪证据时,允许侦查机关对后者进行搜查。赋予侦查机关这种权力,有益于解决对分散于互联网中的不同地址的电子证据的搜查。

    最后,健全扣押电子证据手段的方法和配套手段。处于搜集证据的需要,侦查职员可以对计算机系统和有关设施进行扣押,但对扣押的物品必须要严格保管,严禁将扣押的物品用作他用,同时也要禁止与本案无关的别的人员接触该物品。一旦证据采集完毕,电子设施无需再扣押时,必须要准时返还所有人,并对被扣押电子设施的权利人的非必须的损失进行弥补或做相应补偿。

    ( 三) 侦查职员网路技术素质的提升。

    面对互联网不真实新闻的泛滥,侦查职员互联网技术素质的提升是势必需要,但在进行技术提高的过程中,大家的培养方法和预期目的需要是理智的。现在国内刑事侦查职员的计算机技术水平常见较低,大家不可以期待在短期内将侦查职员都培培养互联网专家,只须侦查职员的技术水平达到办案需要的“度”,就能了。这主要由于,从一个较低的起点对侦查职员进行大规模的培训,无论是资金上,还是时间的投入,都是一笔巨大的开销,国家不可能一下就将投入完成。其次,对于侦查过程中出现的互联网技术问题,大家也可以聘请肯定的专家进行帮助,这时,主要侦查职员尽可能配合专家的工作即可。这种配合并无需侦查职员科技水平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那样,具体来讲,侦查职员在对互联网犯罪进行取证时,其计算机水平应该达到的规范应该是: 拥有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入门知识; 理解并能正确表述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运行的环境和原理; 学会常用计算机犯罪侦查软件的应用。

    为了达到这一标准,大家需要通过以下渠道对侦查职员的互联网专业常识进行培训。

    第一,按期举办培训机构,聘请专业技术职员拓展讲坛,对侦查职员计算机应用常识进行传授。每次培训机构借宿都要进行考核,促进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第二,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打造合作办学关系,让侦查职员进行短期脱产学习,知道互联网专业的最新动态,以提升科技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积极引进学会先进互联网专业常识的毕业生,将它充实到侦查队伍中来。通过这种方法飞速培养既懂侦查业务又有专门科技常识和实质操作技能的业务骨干,以带动整个侦查队伍常识化和科技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辽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互联网传播虚 假 新 闻 之 刑 事 法 律 规 制”的 阶 段 性 成 果,项 目 编 号 为L09BFX017。



    陈光中。 中华法学大辞典 诉讼法学卷[M]。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张巾。 谈打造新型的现代化侦查模式[J]。 辽宁警专学报,200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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