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内代孕合法性问题的研究

点击数:312 | 发布时间:2024-12-22 | 来源:www.qunkongxitong.com

    国内一直坚持对代孕完全禁止的立法态度,但在2015年下半年所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立法职员出于对不孕不育家庭生育孩子权力的人道主义考虑,把此前关于禁止以任何形式推行代孕的法律条约进行了删除,这就让代孕在法律层面有了肯定的管理空白。并且在社会中,国内目前广泛存在着不孕不育家庭,这类家庭在目前科技的辅助下完全可以达成拥有自己孩子的梦想,还有失独家庭对孩子的需要使得代孕看上去可以推行。但在社会实质中,代孕弃养、物化女人,或者公众人物单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违反公序良俗选择代孕等等不好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能不需要社会进行深刻地深思,从伦理道德出发剖析代孕合法性的对与错,为将来国内代孕合法性的将来走向总结推引出适当的建议,也为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而帮助。

    1、代孕合法性争议下的道德相对论

    (一)支持说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代孕合法化是对生育权的一种法律保护,更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在国内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确定了生育权这个定义,生育权是人权的一种,是每一个家庭,每对爸爸妈妈所享有些基本权利,除此之外《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对生育权进行了有关的规定,每对夫妻享有是不是生育孩子或者以何种方法生育孩子的权利,只须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皆可以为之。第二从法理学角度中来剖析,可以把代孕合法性问题推引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上,本着维护正义的法律精神,代孕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不孕家庭、失独家庭由于缺少孩子而导致的心理负担与现实矛盾让他们在社会大伙庭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帮助这种家庭走出困境,代孕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基于正义的法律精神,法律应该在这方面给以让步,并通过法律来保护这一行为,这是国家通过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正义表现。最后再从为了社会和谐进步的目的来看代孕,太多的家庭由于年龄、疾病或者其他身体缺点导致了家庭缺少孩子的状况,没办法生育家庭或者失独家庭的需要使得代孕在国内民间广泛存在着,代孕如果是被法律完全禁止,那样这类家庭的幸福怎么样被保障,因此出于对此类家庭的社会关怀与本着社会和谐进步的目的,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视代孕的合理性存在,推广代孕合法化进步。

    (二)反对说

    第一代孕不符合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具备相对守旧的特征,代孕并不被广大的社会群体所常见同意,代孕行为容易遭到社会歧视与冷漠。并且代孕是由多方当事人所一同完成的,之间的伦理关系,财产继承与情感处置等很多问题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人伦关系扭曲,最后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形成不好的影响。所以这种由多方当事人所一同完成的生育方法是对生命伦理关系的破坏,不应予以支持。第二从法律层面来看,第一从民事角度,代孕行为本身有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在合同法中基于这条原则代孕合同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是无效合同。再从行政角度来看,关于代孕行为国内法律没条文给予行政支持,就是任何医疗机构没资质独立随便进行代孕手术或辅助,另外关于代孕子女也没相应的户口、医疗管理规定。除此之外代孕行为也是对代孕妇女基本人权的侵害,是对其人格权的侮辱。还有代孕所生的子女在未来的成长道路中,也比较容易受人诋毁,人格权遭到侵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地成长。最后再从社会进步角度来看,代孕行为比较容易导致社会纠纷,并且此类纠纷非常难公平、公正有效的得以解决,遗留的问题更是长期影响着代孕家庭及代孕妈妈,另外代孕行为的利益驱使还对社会的正确价值观念带来冲击,使得功利主义观在社会中疯涨,故此为了杜绝这类不好的社会干扰的出现,代孕行为应该被禁止。

    2、商业代孕现象中的功利主义价值观

    代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有偿代孕与免费代孕,其中有偿代孕占据了代孕行为的大部分,并且在目前有偿代孕已经进步成了一种商业模式,形成了商业代孕产业。而商业代孕现象则明显透露着强烈的功利主义价值观,虽然功利主义从西方哲学进步的角度来剖析,会发现其所谓的功利主义在利己的同时也是在利他,在利人的首要条件下也在追求大部分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说单纯从西方功利主义哲学视角来看待商业代孕行为,代孕为不生育的家庭带来了孩子,让他们享受了天伦之乐,同年代孕妈妈也得到了资金的补偿,获得了财富的满足感,所以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导出商业代孕在功利主义价值观上有肯定的合理性。但在代孕合法性的法律层面再来看功利主义,则更多的表现是自私、利己主义的一面,并主要体目前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孕金额昂贵

    第一代孕妈妈一般不会平白无故的同意代孕行为,总是资金利益驱使着代孕妈妈做出对代孕行为的认同与同意,特别在近些年被揭秘的代孕纠纷案件中,可以明显的发现代孕金额十分昂贵,出于利益目的的考虑,动辄数万元的资金数额对急切需要要钱财的人来讲确实是一个巨大的魅惑,意志力不坚定的人总是面对资金的魅惑选择了屈从。尤其是有偿代孕中的商业代孕正是抓住了这一人性的弱点,借助资金的力量使得代孕多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最后助推代孕行为的产生。

    (二)代孕妈妈多为贫苦女人

    在商业代孕中总是呈现的是代孕妈妈多为贫困群体,代孕妈妈总是由于生活上的困境而走上了代孕的道路,并且在代孕的过程中还要忍受生育所带来的身体痛苦,这是商业代孕所呈现的常见表现。这虽然符合西方哲学功利论中的自我牺牲说,但这种代孕妈妈的自我牺牲所换取的利益是资金的弥补,并且这种牺牲是打造在代孕妈妈长期所要经受生理与心理痛苦之上的牺牲。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这种商业代孕更是对代孕妈妈人权的侵害,具体而言侵害的是其人格权、亲权、健康权等基本的权利。除此之外代孕妈妈为了资金而选择长期做代孕妈妈,把生小孩作为赚钱的方法,这种行为是法律与道德决不允许的。

    (三)特殊人群单纯为了个人利益选择代孕

    此类的特殊人群主如果指那些社会中的名流与完全有生育能力的职员单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选择代孕的人,他们主如果出于这类缘由,第一明星或者公众人物为了顾及我们的个人形象与个人收入选择代孕;第二是某些代孕委托方在完全拥有生育能力的基础上,单纯的由于顾及生孕所带来的身体痛苦与产后所带来的身体不完美而选择代孕;最后还包含一些代孕妈妈单纯的把代孕作为谋生方法,长期进行代孕。由于这类缘由而选择的代孕行为是商业代孕现象中功利主义最为集中的体现,第一这种代孕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中亲权的直接破坏,导致代孕当事人之间人伦的隔阂,继而已发出一系列的代孕纠纷;第二这种的商业代孕完全是把生育行为看成买卖,把代孕妈妈看成生育的工具,这是对女人的很大不尊重;最后从目前社会健康进步角度来看,这种单纯为了个人利益而产生的代孕会导致恶劣的社会干扰,助推不正之风。

    3、代孕乱象中对女人的物化

    西方思想家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以人的自主性为基础,提出了关于社会伦理道德的生活价值观。他说过一句很著名的道德条律并影响后世,这句话是如此的:人是目的的本身,即在任何时候与其他人,甚至是上帝都不可以把他只不过当做工具来加以借助。这就是康德著名的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的思想,并且在中国当代的伦理道德体系下康德的看法同样适用。而女人物化是指把女人当成一种物品、工具或者产品,第一这种思想就是对女人的很大不尊重,第二也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价值追求。但在目前的代孕现象中这种思想的确存在,特别是在有偿代孕中更是把代孕妈妈当成了工具,把女人物化,产品工具化。

    伴随文明的进步,当今世界鼓励女权主义的健康进步,女权主义也不负重望的获得了丰硕的成就,从而使得女人得到了全方面的解放,但由于代孕女人被物化,这就与当今女权主义的正确需要是相相背而行的,甚至是破坏。并且代孕并非女权主义中所谓的“子宫自由权”,由于在日常有偿代孕早已成为了富豪对没钱人身体与人格的购买行为,而且在有偿代孕的过程中代孕妈妈也是以我们的健康权、生育权为条件作为换取资金利益的筹码,所以在这巨大的经济利益背后,到底是对没办法生育家庭的拯救,还是对人伦的践踏,这是值得社会进行深思的。除此之外在一些代孕乱象中变相的把女人进行物化,是对社会弱势女人群体的侵害,由于缺少法律的有关保护,代孕妈妈在权利遭到侵害后,其权益非常难通过合法的渠道得到真的的维护,尤其是在法律所看不见的代孕乱象中,代孕行为又极大概掺杂着胁迫行为,甚至拐卖行为。最后再从康德人不是工具的思想出发,代孕妈妈在孩子出生后需要舍弃其对孩子的监护权与亲权,所生小孩将来也完全交由代孕委托方来抚养,如此来看代孕妈妈是否在代孕的过程中充当了生育工具的角色?其生而不养的行为又怎能得到伦理的支持呢?女人不是生育的工具,男女平等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也是法律最基本的追求原则,故此需要社会坚决反对这种物化女人的行为与思想,抵制这种乱象。

    4、关于国内代孕合法性的将来走向

    (一)坚决抵制破坏伦理道德的代孕行为

    代孕若是有偿性质的商业代孕,依据功利主义与女人物化的角度来剖析总结,那肯定是需要社会进行杜绝与抵制得。由于此类的代孕行为所引发的问题复杂而又多样,譬如代孕弃养问题,代孕终止问题,代孕子女畸形问题等等都是非常难处置与解决的棘手问题,并且国内有关法律的空白让这类问题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除此之外还由于在遗传学中代孕所生的孩子与代孕妈妈是有相应的遗传关系,总是最后导致代孕妈妈在精神方面需要承受巨大的重压与痛苦与代孕子女最后亲属认可的异化等一系列道德伦理问题,使得社会中很多出现亲属伦理关系的紊乱状况,所以从法律与道德两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有偿代孕中的商业代孕行为不可行。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代孕行为虽不是有偿性质的,但其行为仍然不可防止地会涉及伦理道德问题,譬如代孕妈妈为代孕委托方的亲属,这种免费代孕大大冲击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即便代孕成功,后续所引发的家庭伦理问题对代孕双方当事人与代孕子女都会带来长期不好的影响。由此来看为了防止出现长期的纠纷与矛盾,本着长痛不如短痛的道理,但凡代孕行为对伦理道德存在破坏,那样这类代孕行为都不该应予法律的支持。

    (二)有限而又适当的代孕还有非常长的路要走

    在目前国内的法学界,有的学者基于对不孕不育家庭失独家庭等特殊弱势社会群体的关怀与照顾,提出了有限而又适当的代孕方法,就是代孕可以适合地被放开,但需要需要同时得到伦理道德还有法律双方面的一定,即在对伦理道德影响最小的状况下,给社会中有需要代孕的人群给予肯定的支持;在法律对代孕有关规定的调整下,给需要代孕的人群给予法律健全。但这双重标准的兼顾在日常想要达成并非容易的,而且还很困难。

    让需要代孕的家庭通过代孕获得孩子以享天伦之乐,从而巩固家庭关系,这无可厚非,并且伦理学中也有支持的学说与论断。但在实质中,关于代孕妈妈的物质回报怎么样去得到伦理的认可,并做到对代孕妈妈的物质回报既理性又道德,这都是非常难处置的问题。另外代孕后亲属伦理关系的确认与代孕后出现纠纷怎么样去解决也都是不能不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最后回归到代孕合法性问题,即便是有限而又适当的代孕模式可以推广,那样法律也必需要做出很多的相应调整与修改,譬如在民事中代孕合同的规范,如何去限定代孕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何去规定代孕当事人的义务与有关的法律责任,这都需要从民事法律的立法阶段就开始进行修整,其过程十分的繁琐。除此之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关于代孕管理机构的确定与设立,与对代孕辅助机构的具体管理,还有代孕子女将来医疗、受教育、户口管制等都得做出有效的规定,这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工作。由此来看,有限而又适当的代孕在中国想要达成仍然还需要非常长的时间,其推广的道路还需要同意很多的实践检验,任重而道远。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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