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点击数:902 | 发布时间:2025-01-07 | 来源:www.vs2358.com

    社会科学研究到底是不是需要将事实与价值分开,或有意识地排除价值判断?这好像是个显而易见的简单问题。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由于大家暗含的价值观一直或隐或现地影响研究本身。这一问题在东方国家的社会科学研究中成其突出。因此。本文先论述当代西方哲学对这一问题的若干代表性论点,然后再对国内目前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某些常见倾向作针对性的评论。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看法,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觉得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看法。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看法[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觉得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事实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由于大家加于事物的价值不是这类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质出了什么事,并且讲解为何。自然,科学可以而且需要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如何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可以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觉得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一个人,尤其是社会科学家应当一直防止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有什么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由于事实上这是办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什么是科学的发现,什么是具备非常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常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势必需要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倡导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不同,需要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一样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科学家的实质研究行为,和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办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质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原因无疑起了要紧有哪些用途。道德的准则、审慎的考虑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干扰科学家对所研究范围、问题和所采取的办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大概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范围的努力,也会鼓励大家同意某些并无靠谱依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舍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遭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办法论程序的规范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要紧的诱导原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有关联。因此,需要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讲解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有哪些用途。然而,这种科学讲解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讲解科学家同意或舍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适当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需要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依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尤其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倡导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觉得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一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看法,适合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靠来讲解研究者违背适合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看法相类似,现代常识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有什么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范围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别开来。“可以说,形式常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同意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其次,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同意,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觉得,自然科学具备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范围则具备不可比的特点。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通常来讲,意识形态的特点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讲解,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种类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愈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理。它总是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同意或推行还总是随着着鼓动性的宣传。哪个同意它,哪个就要完全服从它,哪个的行为就需要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要紧原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大家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大家相互欺骗,并用貌似常见化的方法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我们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同意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特别明显。

    曼海姆坚持觉得,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所有常识,不可防止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没办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一样的思想。这类看法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一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将来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致使在科学意义上被觉得“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类“真理”是不是取决于致使探索和发现这类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伴随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觉得这问题就成为一个常识社会学的问题。……目前假定科学的处置办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常识是如何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一样的一页就有不一样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的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我们的回答。胡克实质觉得,即便存在阶级或党派看法的相对性,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譬如依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断定。这是大家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略了一个要紧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看法,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进步将来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深思。在科学常识系统进步达到肯定水平将来,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法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需要。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看法,在近数十年遭到了西方哲学家主如果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进步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不过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常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性行为的适中的看法,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同意一个信念,他需要可以限定与我们的目的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需要与价值论、办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块儿。?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怎么看具备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推翻了的看法恢复名誉,这种看法觉得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无论怎么样也是模糊不清、没办法达成的。由于事实陈述本身,与大家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看法是打造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建议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备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可以用“科学办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看法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大家不可能获得常见一致或大部分人一致的建议。很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伙认可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大家不可能得到绝大部分人的同意。很多人对于科学和不少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因为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质应用性,故不可以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的价值一定是客观的。精准科学的理性上的可同意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好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的价值词项不只代表用这类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假如这类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些“态度”,那样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效果最好的讲解”等等,一定也完全是主观的。由于理性上可同意性不可能比它所依靠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类价值词项具备某种客观的使用方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可以强调过分了。假如说,在科学范围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觉得每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或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样,在伦理学范围,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一定是不对的,某些见解一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任何不确定性的状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这样来看,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讲解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认可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看法,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需要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需要的统一。其次,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认可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觉得至少有的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定义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平时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海量的原因中第一会涉及到大家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大家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块儿,既不舍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首要条件,又不同意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看法。其看法是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大家,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样,能否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有什么区别呢?显然也不可以。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一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可以算作真的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看法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由于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讲解预设了不一样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备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没办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进步的高层次上统一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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