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规定,本罪是指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违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借助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上市企业的高管职员、大股东和实质控制人借助职务便利或地位,影响、操纵上市公司,通过免费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处分上市公司财产的现象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类行为紧急损害了上市公司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妨碍了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紧急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需要予以严厉打击。国家仅仅采取行政和民事经济制裁方法,已没办法适应日益紧急的形势需要。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6年 6月 29日审议并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违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与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质控制人指使前述职员,借助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法定的相应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的特征
1.本罪对于上市公司导致的经济损失紧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在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时,明确需要本罪的成立要有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根据国内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少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巨大,资产雄厚,这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对于上市企业的背信行为总是导致公司资金被很多掏空,或者导致公司不合理地承担巨大债务,其损害后果总是较为紧急。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法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很难直接确定
第一,本罪案件所导致的损失总是不是由单个人的单个行为导致的,而是由若干职能不一样的人在不同时间、不同环节上的多个一同行为导致的。这类行为和风险后果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对风险后果负有各自的责任,这就导致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有时较难区别。而且,该种背信行为总是随着着正常的职务行为,被正常的职务行为所掩盖,具备较强的隐蔽性。
第二,此类案件的举报、控告材料所反映的状况总是不齐全,有时甚至只反映一个风险后果,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哪个,发生在什么环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风险后果之间是不是有因果关系都不了解。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困难直接确定。
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方法多种多样,常常与其他犯罪种类交叉,不容易定性
鉴于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和上市公司管理运营的复杂性,实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类型要远远多于法律列举。犯罪方法的多种多样,对于侦查员的背景常识提出了较高的需要,对于正确、飞速确定侦查方向、理清侦查思路带来了挑战。
同时,该类犯罪行为总是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互交织,一个行为总是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是依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还是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处罚,在理论界有非常大的争议,无疑对于实践办案过程中准确给犯罪行为定性带来了困难。
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的侦查办法
1.采集损失后果及其缘由的证据
背信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对背信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采集,是这种案件侦查中第一应解决的问题。上市公司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背信损害行为,致使了多少数额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佐证,这有别于在立案调查时作出的是不是达到立案标准的初步判断。
在确定了具体损失数额之后,就要查明导致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是什么原因。通过侦查,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到底在什么环节以何种方法做出背信行为并导致上市公司损失;查明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是一种背信行为致使的,还是多种背信行为一同用途致使的;查明是是《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的哪种背信行为导致的,特别是对于该司法讲解中没明确列举的背信行为,要特别加以注意。
2.采集犯罪嫌疑人的借助职务便利做出背信行为的证据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比较典型的职务型犯罪,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借助职务便利作出损害行为构成该罪客观方面的要紧特点之一。也就是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借助职务便利做出背信行为,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要紧依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需要是行为主体借助职务便利推行的。假如没借助职务便利,则不构本钱罪。“职务”意味着获得肯定的法定身份,代表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实行肯定的具备管理性质的事务的职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这里的“借助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主体借助自己行使经营、管理上市公司业务或者财产的决策权、监督权和实行权的便利条件,譬如签订、履行合同;采购、销售产品;拟定、推行企业的收益策略、投资策略、经营计划与管理公司财产的职权和便利条件等等。
侦查职员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应查明行为主体的背信行为是不是是借助职务便利行为,要结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的职务范围进行综合判断。
3.采集犯罪嫌疑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具体行为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依据
侦查职员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不是与损失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采集证据。要查明具体业务的全过程、导致损失的具体环节、具体行为与行为人,判明犯罪嫌疑人具体推行了何种背信行为。在涉案职员海量时,还要查清每一个人的具体行为,每一个人的具体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主要犯罪嫌疑人,区别是直接责任职员还是间接责任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