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的研究司法

点击数:847 | 发布时间:2025-02-24 | 来源:www.ysqhds.com



    1981年是波斯纳学术生涯具备要紧转折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因为里根总统的任命,40刚出头、学术风头正健的波斯纳教授成了波斯纳法官——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但,法学界这颗正急速上升的明星会不会因陌生而繁重的司法审判工作而湮灭?他的学术热情会不会伴随此后因熟知而闲适并且是衣食无忧、养尊处优的法官生涯消耗殆尽,因此成为学术天空的一颗流星?毕竟,人都是有惰性的。

    的确,在随后的3、4年间,波斯纳每年除去3、四篇法律评论论文外,只不过在1983年一字未改地再版了他担任联邦法院之前写作的于1981年的《正义/司法的经济学》,增加了一篇很简短的1983年版序(中译文仅750字左右),甚至第一版中很多明显的错字都未修改。[1]尽管这个发表数目在每年只须求发表两篇核心期刊论文的中国法学界看来也已经不算低了,并且即便放在美国大部分法学教授中看也属一般,但若同波斯纳此前几年间(每年10余篇论文一本著作)与此后的写作营业额(每年近10篇论文加一两本著作)相比,这段时期明显是波斯纳学术产出中的一个持续了数年的低谷。但从1985年起,波斯纳的学术产出已经开始走出低谷,向上攀升。这一年,他发表了5篇论文;更要紧的是,他出版了一本研究联邦法院的实证研究的专著。这是一本至少到现在为止已经经受了考验的学术专著:11年后,波斯纳全方位修订了此书,出了第二版;并且这本书同样列入了1978年以来出版的引证最多的法学著作之一。

    一.

    这部著作结构很简单,主题很单纯。依据很多的数据,通过实证剖析,波斯纳指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自50年代以由来司法工作量剧增带来的一系列微妙的变化,由此使联邦法院系统的有效应付能力提出了紧急的挑战;对此,波斯纳提出了一系列临时的和根本性的改革手段。

    该书第一编主如果对美国联邦司法体系的一个介绍性描述。波斯纳展示了联邦各级法院的基本结构和工作职责,并在这一介绍中指出了自50年代以来这一法院体系在某些方面静悄悄地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工作量的增加、更多先前有司法经验的职员出任联邦法院法官、各类型型的法院助手的增加与法官的种族和性别的变化。

    第二编着重剖析了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所面临的挑战,即伴随诉讼的增加联邦法院工作量急剧增加了。波斯纳没把诉讼增加简单地视为人口和财富增加的函数。通过细致的实证研究和统计剖析,波斯纳指出,诉讼增加是诉讼本钱减少的函数,而这种本钱既包含了货币的与非货币的本钱,其中包含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权利的创造和扩大讲解,使得原先没办法进入诉讼或没办法进入联邦法院诉讼的抱怨现在都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了联邦法院的管辖。私隐权的创造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但,波斯纳并不像很多中国学者比较容易的那样纯真无邪地觉得,法院管得多就意味着法院权力大了。管得多了并不意味着法院能力强了,更也不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护。法院管得多了只意味着法院有了变化,是好事还是坏事并不确定(这一点或许特别值得大家当代中国法学家和法官注意,他们现在一直在强调扩大法院的管辖,而极少考虑是否会有一天出现“眼大肚子小”或“咬得下咽不下”的问题,出现公民权利保护上的机会本钱的问题)。为了应付这种变化,波斯纳指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事实上发生的一系列变化。比如,法官数目增加了,法官的平均工作量也增加了;由此出现了法官助理(law clerks)与其他助手,并且数目逐步增加;很多的司法建议都交由这类法官助手捉刀代笔,亲自动笔的法官已寥寥无几;为了在有限时间内处置完数目巨大的案件,法院还常见压缩了法庭辩论的时间,在一些案件判决中法官也不再提交司法建议,在一些区域司法建议的长度也遭到了限制;上诉审法院为了限制上诉数目也变更了上诉审的规范;与,有更多的法官开始对无谓诉讼予以处罚等。因此,在某些公民的权利得到扩展的背后其实是另一些大家先前享有些公民权利遭到了削减,尽管从大体上看扩展了。

    这类变化都是联邦法院在既定制约条件下和有限资源条件下对诉讼增加的一种自发的应付(因此,这表明,只须社会变化,法院规范一直会自发变化,尽管文本上规定的规范可能没改变),但在波斯纳看来,这类变化除去对公民权利格局的影响外,其本身还对联邦法院规范构成了某些意味深长的挑战,值得深思和研究。

    比如,因为工作量增加而增加法官,这种手段看来是缓解工作量的最自然的手段,至少在初审法院(独任审判)是这样。但在上诉审法院,增加法官带来的后果就未必提升了效率。波斯纳依据我们的经验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出:在满席听审案件中,法官们若要可以一同讨论案件,并且此种讨论不致旷日持久,九名法官可能是极限。一旦超越这个数字,除去每一个法官写作建议的负担会减轻了以外,要达成多数建议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即所谓中国人说的人多嘴杂。同时,增加法官数目还会带来其他一系列好像非常小但累积起来影响深远的问题:因为联邦法官的职位是一种稀缺资源,一旦法官数目增加,1、则单个法官的影响一定显著缩小,意味着法官地位显著减少或贬值,而且国会没办法通过大幅提升法官薪水来弥补这种非货币收入,这事实上构成了对法官的一种反向勉励;2、上诉法院法官已经是联邦政府中的高薪阶层了,若他们的薪水再大幅提升,则事实上,很多其他联邦官员的薪水亦需要提升,而愈加不再迷信政府的公众不可以容忍这一点;3、考虑到种种原因,联邦政府也不大容易以现在的薪水--大大低于从业的高水平律师之收入的薪水--聘任到高度合格的职员来填满联邦法官的席位;4、扩大法官数目也会对联邦法院的判决的一贯性、统一性甚至“合法性”都会带来一些影响。

    注意,波斯纳在这里只是剖析增加法官这一点,并且我在这里还只不过简述。诸这样类的细致深入的剖析在本书中可以说比比皆是,波斯纳都尽量对每一点变化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和系列后果都进行了剖析,不止是逻辑上的剖析和预测,而且有很多的各类型型的数据验证来支持。

    因此,波斯纳发现,诉讼增加给联邦法院体系的结构和运作带来了不少后果。非常重要的是联邦法院体系愈加庞大了、愈加繁忙了、愈加混乱了、愈加“官僚化”了,有的方面变得更正式了、有的方面则变得更不正式了等等。尽管总体的状况到底怎么样无人知道,但波斯纳觉得联邦法院体系从大体上看并没变糟了。为何会如此?波斯纳觉得,尽管今天的联邦法官比三十五年前工作更努力,更繁重,但法官当年的工作负荷并不重,因此当年的联邦司法体系事实上有余力来应对50年代未来的社会变化;他甚至觉得,今天的美国法官也并不劳累过度(overworked)。作为一个参与人,波斯纳指出,法官们甚至到今天还有某种闲适空间:各种法院行政管理的会就不少,首席法官的行政工作不少,喜欢旅游的法官数目不少,并且参加非法律的活动包含教学活动也不少;最高法院还有三个月的夏天休庭期。这都证明法官现在并没不堪重负。但,波斯纳又指出,就总体而言,联邦体系应付社会之法律需要的能力已经基本达到极限了,已经没办法抵御新一轮案件浪潮汹涌而来。假如确实有如此一个案件浪潮到来,那样就需要采取新的改革手段,而不可以是老一套。

    因此,在第三编和第四编中,波斯纳分别提出同时比较细致的剖析了一些局部的改革手段与一些涉及宪法的改革手段。在第三编中,波斯纳提出的“治标之策”有:提升在联邦法院诉讼的成本、限制或废除基于不同公民权的案件管辖权,改变司法管理(在法官当中更平均地分配工作负担、勉励法官尽快完成司法职责),采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改革律师界促进律师在筛选和处置案件上为法官提供更多帮助,进步专长化的联邦上诉法院体系与加强司法行政的力度。

    在第四编中,波斯纳提出了两个应付挑战的重大手段,因为都涉及到重大的宪政规范和政治理论争议,因此波斯纳称其为根本改变。其一是改变美国司法上的联邦制的现有形式,把现有些一些联邦司法管辖纳入各州的司法管辖。通过剖析联邦主义理论与社会变化,波斯纳指出:“联邦主义理论并不一直显示应当把管理的责任从联邦政府转移到各州而不是相反”,因此司法上的联邦主义并不是一种固定的教条,联邦主义并不一概排斥将某些先前只能由联邦管辖的或只能由各州管辖的案件转移给州或联邦。另一点就是针对50年代以来的司法能动主义,波斯纳强调联邦司法权的自我节制,不随便创造宪法性权利,不随便承认所谓宪法性权利倡导。从政治科学上看,这一点涉及的问题是司法部门相对于其他政治性部门(国会和总统)的权力边界之改变。

    但,司法自我约束只不过负责任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个原因,波斯纳觉得,其他的原因则包含法官自己的一系列原因,比如自律(self-pscipline)、法律研究的彻底、逻辑剖析能力、正义感、对法院以外的社会的认知、简洁的写作、尊重知识、对同事的看法维持开放、智慧、公正无私、务实、勤勉、有预见力、谦逊、原意妥协、忠于理性与防止“以结果为导向的”判决。因此在本书的最后一章,波斯纳特别讨论了联邦法院中有关司法——尤其是上诉司法——技术的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法官的规范性责任(即法官不是代表自己,他代表的法院,因此应该注意维护法院这个规范的利益)、司法建议的写作(要尽可能简短、明确、直白,不要“学术化”)和遵循先例原则(法官不遵循先例的结果是我们的判决也得不到遵循)等。波斯纳还专门剖析了联邦上诉法院的规范责任。他觉得,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法在一定量上可以缓解案件负担。

    这部著作运用了很多的统计数据,但这部著作并非一个简单的资料剖析,波斯纳把他本人作为联邦上诉审法官的经验与个人的洞察力也带进了研究。与波斯纳的著作一致,这部著作是从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切入的,同时融入了很多的其他学科比如政治学、社会学的研究成就。在这个意义上,虽然这是一部研究司法规范的著作,但又是一部要紧的政治科学的研究专著。

    二.

    仅仅处置美国联邦法院的工作量如此一个这样狭窄的问题,这部著作值得翻译吗?很好它也讨论了司法改革,但与中国的司法改革是这样的不同,因此,它与中国有关联吗?

    我觉得有。但这部著作对大家应当是启示性的,而不是教义式的,而且也不可能照搬。

    第一就有关性来自,中国90年代以来也面邻着司法改革的巨大挑战。最大的挑战来自中国社会的急剧且迅速的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与与之相伴的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与相应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几乎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单位或社区中,很多纠纷或者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命令来解决的,或者是熟人社会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本身防止了,比如熟人之间的相互有求不愿拉下脸面打官司,“群众的双眼是雪亮的”,因此大大遏制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因此可以说,计划经济体制与熟人社会注定了司法是不发达的,也不会发达。事实上,在80年代以前,除去刑事案件(数目也极少)和少量的婚姻、家庭案件外,很多的纠纷都是通过行政机关或通过其他非法律机构解决的,甚至很多刑事案件也是通过党政机关拍板决定的。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政府鉴于文革的惨痛教训,开始倡导民主与法制(治),司法部门的工作得到恢复,法律院系开始招生进步,但因为计划经济与熟人社会的影子,中国的司法事实上并没什么根本的变化,也看不出有哪些问题。只不过伴随国内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不断进步,尤其是92年将来明确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的,与与此相伴的一系列社会变化,司法开始进入了社会的视线,传统司法规范的问题也就暴露出来了。职员的流动、社会的陌生化不只带来了社会纠纷的急剧增加,而且原来的行政治理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与社会的非正式纠纷解决、解决机制都开始部分失效,大家开始愈加多的诉诸司法。司法职业也在这种社会需要中飞速进步起来了。司法开始面临着一个空前的挑战,80年代末的庭审方法改革只是一个先声,到了90年代中期,终于会聚成为司法改革的洪流。

    但刚刚恢复进步不久的中国司法机构和缺少学术传统的中国法学研究都远没能力应对这场挑战。第一,原先的司法体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比如法官的选任、专业化、职业化问题,法院管辖和实行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法院的管理体制问题,法院的人权和财权等问题都暴露出来了。司法独立变成了一个现实的需要。第二,国家和地方政府配置给法院系统的各种资源与法院的能力已经远远难以满足体现为案件数目急剧增长的社会对司法服务之需要的增长。至少到80年代后期,“开发案源”弥补法院经费不足就已经成为很多法院弥补经费不足的主要方法,即便今天,诉讼费之财政返还也仍然是法院系统的最主要财证支持。第三,法官的素质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案件不只数目少,也相对简单,可以说对司法技术基本上没什么太多的需要,因此以复转军人进法院为标志的外行人司法尽管说起来不好听,但基本上对司法职能之履行基本上还不构成一个问题。但伴随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纠纷日益复杂,法律愈加多,程序愈加繁琐,不只“复转军人进法院”已经为人诟病,甚至像我如此的如此一些文革后最早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毕业生在一些新范围内也常常成了“法盲”。法律对专业化的需要愈加高了。同时,因为市场经济中纠纷所涉及的利益巨大,社会控制减弱,学会着司法权力的某些法官同样会“寻租”,导致了相当猖獗的腐败现象。第四,很多移植进去的法律和规范,尽管很必要,但还是常常很难在中国的土地上或某些地方很难扎根,因此出现了“秋菊的困惑”如此的问题。第五,伴随中国加入WTO,国内市场经济将进一步进步,政府需要进一步降低和改革其规制,可以预见这将在将来数年对司法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司法改革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一个要紧的组成部分。同时事实上,这也是中国政治体制和社会治理方法变革的一个要紧方面。

    但,中国的法律界、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对这一挑战尽管尽了非常大努力,却因为各种准备不充分,非常难从容应付,甚至根本没办法应付。尽管有很多改革手段的颁布,尽管法院系统每年都提出了"XX年"的口号,尽管更多的学者提出了更多的应怎么样怎么样的改革建议,但只须到下面法院里看一看,听一听下面的法官甚至法院院长的真心话,可以说非常难满足社会的需要。“改革纲要”好像还是停留在纲要上,一些没停留在纲要上的甚至带来了意料之外的不良反应,迫使当初大力倡导并为之赞美和鼓吹的学者们常常后悔自己当初的预言。只须回想一下关于“错案追究制”颁布前后、刑事诉讼法改革前后、关于主审法官规范颁布前后很多学者的评论,就能看出这类问题了。

    或许现实的看,改革常常就是如此一步步在曲折中推进的,而且激烈的言辞和对改革手段的不同的怎么看或许本身就反映了社会考虑和宽容度的增加。但,需要注意,尽管很多人一直口头上反对,事实上,法律界和法学界确实还是有不少人事实上坚持的是“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的看法:把司法改革看成是把一些道义上总是正确的看法写进法律条文,然后大力推行,严格执法,就能打造现代的司法规范了。因此他们的目光一直向上,一直盯着立法,期望中央表态。尽管持这种看法的学者常常指责其他人守旧或后现代主义,其实它本身是既体现了传统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的法学观,同时也同后现代法学太强的社会建构主义相通。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的司法规范改革与有关的研究受中国传统的人文道德传统影响太大。不只因为中国法学过于狭窄的学术传统或非学术传统,大家社会的法律家和法学家都不擅长也不想具体地、经验地剖析问题;有时甚至承继了一种“语不惊人誓不休”的习性,为了推进需要进行的司法改革,为了引起“上面”的注意,也喜欢把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把所有些问题都同社会时尚的政治话语联系起来,比如“司法公正”或“司法腐败”之类的定义;甚至工具性地把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尽管这种进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启动亟待改革的司法规范也有必要(“爱哭的孩子有奶吃”吗!),但这种思路和进路,在我看来,从根本上是不对的。这种进路不只会把司法改革当作会大而化之,以言词的深刻掩盖了理解的深刻,以道德律替代因果律,为了抽象的政治体制改革牺牲具体的司法体制改革。当一付付“猛药”开出、下肚却没多少起色时,雄心勃勃者只能是“一声叹息”;甚至不无可能一步步把司法“改革”的倡导推向一个革命的倡导。

    我并不反对司法的革命,甚至我觉得现在的司法改革就其性质上来看就是一个深刻的革命,但不是所有推倒从头开始的意义上的那种革命。“只是从头再来”不是规范建设,只不过豪言壮语。语词可以打动人,但不可能改变人。难道来一个常见的沉默权规定,除去文字上“同世界接轨”了,真大概急剧改变刑事被告的人权情况吗?而且,大家想一想,这是否会改变社会上受害人与其它人的人权呢?大概减缓社会陌生化和匿名化带来的违反犯罪急剧增加吗?假如每一个法院只保留15到20名法官,并且都任使用方法学硕士和博士,可以处置得了那样多案件吗?是否会带来“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的问题呢?几天前,我听一位法官说他过去一年结了803件案件,平均每一个工作日三件以上,而这位法官所在的法院有数十位与之类似的法官。在这种案件重压下,大家可以指望法官们能并且会就每一个案件写出现在法学家津津乐道的英美教科书上的那种详细论证的司法建议吗?

    因此,波斯纳的《联邦法院》一书的翻译应当给大家一些启发。司法改革并非重申几条原则,把这类原则写进宪法或法律就能完成的,不是仅仅模仿一些外国的做法就能达成的。需要深入理解司法规范运作本身的一些具体的规律(限制),需要对司法改革的可能的各种社会条件制约予以适合的考虑,对每一手段都要尽量细心论证,对可能的后果予以仔细的剖析、权衡和取舍。而不借鉴和借用有关社会科学研究办法和成就对中国司法规范的问题和发生是什么原因进行细致的实证研究,并针对问题,考虑到各种资源的可获得性与一系列同样可欲的目的的潜在冲突,并在这类冲突中做出适合的取舍,就不可能进行真的的司法改革。

    大家可以以现在最高法院正考虑付诸推行的法官助手制作为一个例子予以简单的剖析。美国的法官助手制的形成是有一系列规范促成的:法官的社会地位非常高,法官数目极少,因此法学院毕业生担任了法官助手后就有了非常不错的符号资本——流通性非常不错,以后就业比较容易,收入会非常高;美国法学院的练习是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学院毕业生因此具备非常高的法律剖析能力;因为允许甚至鼓励庭外和解、私了和辩诉买卖,法官实质审理和需要写作司法建议的案件比较少等等。而所有这类条件在中国都不拥有。当然,这类条件不拥有并不意味着中国不可以或不应搞法官助手。甚至我觉得应当设立,但要调整这一规范的目的、成效和期望。对此,大家需要第一有一点起码的事实感。试想一下,大家会有多少法学院的学生乐意到某个人民法庭或某些偏远区域的基层法院给法官当助手?即便想,这类助手是否会,好似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已经显示的一样,掩盖了目前很多法官的专业常识和职业能力的欠缺甚至——干脆就是——无能;因此法律助手可能成为滥竽充数的法官——尤其是那些担任了某些领导职务的外行法官的一个新的藏身之地。除此之外,大家目前全国有大约16万法官,大家大概给每位法官每年都聘任一位或两位法律助手吗?这意味着大家每年的法学院毕业生就需要有16万人或32万人,而大家目前每年的法学院有那样多的毕业生吗?假如只给高级法官配备助手,道理又何在?由于,据我所知,审判任务最重的是基层和中级法院法官,总是还是那些地位不那样高的法官。因此,即便搞了,我可以一定,中国的法官助手将从刚开始就是一种变形;甚至在现在非常难作为一项常见的规范打造起来。因此,大家的对法官助手制的预期和评价标准从刚开始就需要修改,对其结果就需要有充分的思想筹备。

    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一种更务实、更实质、更具体的研究和操作。而这种研究,显然不是狭义的、规范性的法学研究所能完成的。需要指出,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司法规范被当作一个更多同宪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联系更多的次学科,但事实上,司法规范是一个社会的规范的一个部分,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它甚至可以说不是狭义的法学研究范围,而是是一个大法学的范围,其中主如果政治科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大家习惯所说的、以部门法为标志的狭义的法学,其实只不过在一个比较确定、适合的司法规范之下才能有效运作。

    三.

    本书对法学研究也会有其他一些启示。除去让大家看到国内法学界现在极为缺少的实证研究办法、统计剖析和广阔的学术视线外,我感觉对学者的一个要紧启发是,学术与实践的关系。在中国学界的很多人,一度包含我在内,都曾觉得或仍然觉得学术事业只有在学术传统中梳理,就是要坐冷板凳;一旦当官、从政、经商甚或从事法律实务就与学术无缘了。包含我现在担任了北大法学院院长,在很多人看来,好像都证明了苏力已经或马上“失贞”或“变节”,违背了韦伯的“以学术为业”的教训。确实,因当官、从政、经商、下海而永远舍弃了学术的,大有人在;反过来鄙夷学术研究的,也为数不少。但,难道身在学界就肯定心在学业,就必然会以学术为业了?就不会“虽不可以至,然心向往之”——向往其他?而且,就法学这种很世俗务实的职业而言,假如笼统的把学术同实践对立起来,假如不是为了满足常识分子过于膨胀的自我清高外,那样就是一种教条,反映出来的恰恰是一种真的的学术深思能力之缺少。

    波斯纳的这部著作就是对这种看法的一种有力反驳。从业范围并不决定(尽管会限制)一个人是不是是学术人。就像一个干了一辈子的清洗工未必就甘心做清洗工一样,一辈子教书研究的人也未必就由于他或她甘心当学者,完全可能,只是由于没其他——在他或她看来——更好的机会而已。甚至需要注意,决心以学术为业也未必能成为学者,决心或许是成为学者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决不是充分条件。作学问总是需要坐冷板凳,耐得住寂寞;但这话不可以反过来讲,愿坐并肯坐冷板凳,耐得住寂寞,就能肯定能成为学者。并非只须大家努力,就有一天都能成为爱因斯坦。能否成为学者,更要紧是在于是不是有一颗学者的心灵:是不是一直维持学术的好奇心和敏锐(这两者之结合就是常常让人们道德化了的“赤子之心”),是不是想并可以挑战自己昨天的常识边界,是不是擅长并努力从学术的角度研究讨论和表述自己遇见的问题,当然有时还需要一点天分。学术从来也不仅仅是在冷板凳或故纸堆中,不是对中西学者之词藻之重复;学术从来就在你我平时的日常,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讲,可能尤为这样。大家千万不要把为了便利或因想象而同学术关联起来的那些外在标志或行为当作学术本身,那就会像堂·吉珂德一样,那样把风车当作魔鬼。“道可道,很道”。

    当然,任何工作都要付出机会本钱,实践性工作必然影响理论性研究。但,在学术研究上,大家需要注意,这个机会本钱也会会颠倒过来。确实,假如波斯纳不担任法官,凭借他的才智和勤奋,或许仍然可能写作一部研究联邦司法规范的著作,甚至在另一个维度上看是更好的、更精致一部;但不会是这一部,不是这部融合了他作为参与者察看、考虑的著作,不可能把他从司法实践中获得的很多洞见带进司法规范研究,从而在那个时刻在这个意义上丰富了这个学术研究范围。有得必有失,即便在学术上也是这样。事实上,波斯纳在《正义/司法的经济学》1983年版的序中就强调了法官经验使他一个人对自己原先著作的陌生化和深思。在1996年版《联邦法院》的序中,他又一次突出强调自己由于有了更多上诉审与作为“志愿法官”初审的司法经验,强调自己作为巡回区首席法官、巡回法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美国司法会议成员与作为联邦法院研究委员会成员等行政管理和研究工作的经验“使我的视角发生了变化”,致使了对全书的一些看法的健全和进步。

    这也是一种“屁股指挥脑袋”,而且是很必要的。假如大家还承认在很多时候,因为视角的不同,大家对同一个问题会有不同怎么看,同时也不把我们的或学者的视角当作上帝的视角,把我们的就算是确信无疑的且确实并无私利的看法当作评判真理的规范,那样就需要承认,不一样的经验可能对大家个人的智识进步和社会的学术进步都只有好处,而没坏处。对于一个有学术偏好的人来讲,新的经验会促进他/她把一些大家先前不觉得具备学术研究价值的问题带进学术研究中来,并因此扩展了学术考虑和研究的范围。

    同时,这种经验对于一个有深思和自我批判精神的学者来讲,也会促进他深思自己和我们的职业,深思自己未觉察的职业利益,因此在一个更高或更开阔的层面上维持了一种批判精神,从而获得某种超越性。前面我已经提到2年的法官生涯就令波斯纳对自己先前的著述有恍若隔世的感觉;而在10多年法官生涯之后,在修订版中,波斯纳更了解地意识到,他的《联邦法院》第一版“深深局限于法律职业界的传统审判观念,过于强调传统的‘技艺’的价值”;从而在这一版与在其他著作中(比如,《超越法律》)中他对这类自己曾一度觉得天经地义的法律价值本身提出了质疑。

    实践的工作更不是没学术和生活意趣的。意趣事实上是意趣者的创造,而不是工作对象的内含。2002年初,波斯纳在互联网杂志Slate(http://slate.msn.com/, January 14, 2002)就我们的工作学习写了相当长的一段文字。其中的一段话或许会让大家看到他对繁重的法律学术与法律实践的一点感受:“不要可怜我。我做的工作非常有趣。……就我的司法工作而言,联邦上诉审审判就是推进我前进的一种燃料……,由于这类案件是这样纷繁多样,这样的叫人大长见识,并且常常是这样的让人不可思议。事实上,真理远要比虚构的小说更为陌生,由于小说作者努力做的是虚构得像真有那样回事(Plausible),而真实没目的。”

    学术的天地是广泛的,特别是社会科学的天地,特别是在中国这个空前的历史变革时期。学术不是而且从来更不是哪一个职业或行当的垄断。因此,大家还应当期待和欢迎更多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各级法官与其他法律实务的法律人走进学术的领地,让法学界听一听他们的声音。而且我相信其中肯定有很多让大家学术法律人陌生、很难置信然而是具备学术意义的问题和看法。所有传统的怎么看都将在也需要在大家的实践和深思中重新予以验证和考察;这一点,对于中国的司法改革,是这样,对于大家的学术研究,又何尝不是这样!

    苏力

    2002年2月13日于北大法学院

    注解:

    [1]最典型的是书中说到公元前古希腊时几乎都没标注公元前。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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