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正

点击数:548 | 发布时间:2025-02-24 | 来源:www.fsypvl.com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员工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包含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势必联系。笔者就构建行政公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平台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正义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规范,公正则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何谓公正?怎么样达成公正?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公正的论证可谓学派林立,经久不衰。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中指出,公正是“社会规范的最重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最重要价值一样。”[1](P231)各理论学说强调一个核心的理念:公正意味着每一个人在同等状况下应得到同等对待。通常来讲,公正意味着维护正义和中立,预防徇私舞弊,其核心是无私和中立。公正的理念在西方各国法律体系中也占据着尤为重要的地位。如英国法治以NaturalJustice为其核心观念,美国宪政以DueProcessofLaw(正当法律程序)和CheckandBalance(制约平衡)为其支柱。
    行政公正原则指行政主体及其员工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2](P48)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置行政管理事情。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可、同意所要遵循的原则。“行政公正需要改变过去权威行政的陈旧观念,实行民主行政、公正行政、公平行政、公开行政。”“行政公正作为一个整体,既是行政机关及行政职员的自我需要,也是社会公众的外在期望。”[3](P48)
    1、行政公正的逻辑起点—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公正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与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块的,只有当行政官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选择行动的权力的时候,才会对其需要公正。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依据法律积极的明示或消极的默许,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觉得正确的行为的权力,称之为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一方面是使常见的法律、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了纷繁复杂和进步变化的具体状况,大大提升了行政效率,其次又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现代行政的势必需要,大家能做的务实的选择就是怎么样使用方法律来控制、规范它的行使,从而尽可能降低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的负面用途和影响,而行政公正的原则实质上是预防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
    2、行政公正的内容
    行政公正包含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势必联系。程序公正是达成实体公正价值的方法、工具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机制用途的对象和目的,并在程序公正机制的运作中同意检验。“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价值,而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价值,其二者的结合就构成了行政公正。”[4](P99)形象公正则是行政公正的外在需要。行政公正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体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本质需要,
    1、依法办事,不偏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是行政执法法治理念的需要。法律不是确定某一个人的特殊利益,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而是针对大家整体,确定大家整体利益的。因此,它不会对处于同样状况的人,作出不一样的规定。行政机关假如离开法律办事,就可能因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不可以同等看待,就可能同样状况不同样对待,从而出现不公平、不公正。行政机关及其员工需要了解地认识到,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及其员工行使权力需要为人民服务,而不应当运用人民授与的权力徇私,为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系的组织、团体、个人谋取私利。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范围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无论是推行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授与相对人权益,还是需要相对人履行义务;无论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还是对相对人科以某种处罚,都需要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可以因相对人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不同对待。平等对待包含两种情形:同等状况同等对待、不同状况不同对待。当然,平等对待相对人并不是意味着不分状况,不管差异,一律相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不只不应该歧视,而且还应当依据实质与可能,依法适合地给予特殊优待和保护。
    3、合理考虑有关原因,不专断。所谓有关原因,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需要、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状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成效等。所谓专断,就是不考虑应考虑的有关原因,凭我们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做出决定和推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既要合法,也要适合。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原因,不可以考虑不有关原因。其次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中应考虑有关原因,不可以凭我们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作出决定和推行行政行为。
    4、比率原则。实体公正还需要行政机关及其员工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符合比率原则的需要,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应当必要,适合;行政机关推行行政管理可以使用多种方法达成行政目的的,应当防止使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法,即便万般无奈之下给当事人导致的损害也需要小于因此获得的行政收益。
    (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条件和保证
    现代的正义观念已经由传统观念中的实体正义转变为了具备‘显示’用途的程序正义,程序的公正是程序法本身所应拥有的独立的价值理念。事实上,实体的公正是这样的难于捉摸,而程序的公正却是一种大伙都‘看得见’的公正。”[5](P213)因为国内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因此,程序的公正在目前中国看上去非常重要。它具体包含:
    1、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规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相应事情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或者行政机关被觉得有成见或者偏见,可能影响公正处置的,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不能参与该事情的处置的规范。回避规范源自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需要“其他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确立回避这一法律规范与大家对法律公正的期待有关。回避裁决与自己有关利害关系的争议是程序公正的基本需要。实行回避规范,有益于排除与所处置的事情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职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达成行政公正;有益于消除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正的怀疑,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感,提升其对行政决定的认可,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2、不单方接触规范。不单方接触规范是指行政执法职员在处置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具备相互排斥利益的事情时,不可以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状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同意其证据材料的规范。不单方接触也包含行政处罚裁决机构或听证主持人在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可以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状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员工私下商量、交换建议和讨论处罚内容。不单方接触规范有益于预防行政执法的腐败和偏见,预防行政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即行政公开,指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推行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达成公民的知情权。它需要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前,需要事先公告相对人,听取相对人对有关事实、理由的陈述、讲解或申辩。行政公开的本质是通过一种法律程序达成对行政权的制约。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在作出行政行为前要公告相对人,是为了使相对人对相应行为知道一些,有所认识和理解,为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自觉进行必要的筹备。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在行为前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讲解、申辩,主如果为了预防和克服行政执法行为的片面性和可能的差错,尽可能防止冤假错案。
    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对政府决策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约束,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供了一个规范的保证,每一个层次有每一个层次的程序,每一个人有每一个人的权限,权力的运行愈加规范、透明,从而打造起政府和老百姓的互信关系。政务公开有效防止了暗箱操作,保证了行政公正。
    5、其他人为我们的辩护应当被公平听取。听证规范作为行政机关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建议,同时予以说明讲解的规范。听证规范被公觉得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规范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要紧的保障用途。
    6、职能离别。职能离别,指的是将行政机关行使内部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时要加以离别,使之由不一样的机关或不一样的员工行使。职能离别是分权原则在行政主体内部的运用。职能离别可以预防行政执法职员腐败和滥用权力,也能预防执法职员的偏见,保证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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