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产权是一个伴随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时尚起来的定义。第一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事实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如果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定义的争论,尽管伴随中央关于“现代企业规范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规范”的结论的作出而告一段落,但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质问题并没从根本上解决。其实,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都要在更广阔的背景下讨论这一定义----就事论事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只有弄清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并从财产法体系、与经济与法律的统一性高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才能作出科学的结论。
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是三个紧密联系的理论定义。产权定义的科学界定,势必带来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与财产法的体系的重构问题。因此,本文将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这三个问题一块讨论,在界定产权定义的基础上,剖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本质,进而打造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
1、现有理论的缺点
关于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现有理论存在着没办法克服的缺点。产权理论的主要缺点是,没办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从而没办法进入民法范围、也就很难变成法律。产权法理论的主要缺点是,主要限于常识产权法理论,而常识产权法理论与民法的财产法理论缺少必要的统一性。财产法体系理论的主要缺点是,物权法和债法内容交叉,缺少逻辑上的严密性。
1.产权
现在,关于产权的定义,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二是觉得产权不同于所有权,并觉得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三是觉得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但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组权利,包括在广义所有权范畴之中 (为节省文字,此处不再重复其具体内容)。
上述第一种看法的缺点在于,既不符合大家用这一定义的实质状况,也无助于企业产权规范改革,并且产权定义成了多余的定义、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种看法的缺点在于,虽然划分了广义产权和狭义产权,但缺少进一步的研究,没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此,仍然不可以解决理论分歧,也没办法解决实践中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问题。第三种看法的缺点在于,虽然指出了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委托代理关系,但经营权、产权和所有权三分法的划分也没办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而也就很难解决企业规范安排的法律问题。
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概念,虽然不计其数,但也没解决经济理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性问题。刘伟在《产权通论》一书中对主要的六种看法进行了比较 ,这类看法各有所长,但都不可以说明企业法人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无助于企业法人产权问题的合理解决 。
在国内,产权到现在为止仍然主如果一个经济学定义,法学界涉及较少。个别专著虽然涉及,但论述缺少逻辑统一性。如有学者觉得,“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事实上用的是《民法通则》的定义,与民法理论的物权是同一定义。但在产权分类中,该学者又觉得产权的内涵包含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常识产权、人力资源权等 。也有学者提到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问题,觉得包含物权、债权和常识产权,并从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没办法从理论上自圆其说 。
总之,这类概念都没办法与民法的财产权理论统一。而产权规范化需要法律的支持,没法律的支持,产权定义只能停留在经济理论阶段、产权界定只能是一句空话、产权混乱状况没办法解决。因为经济法理论涉及产权问题较少,只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关于企业的权利中简单地提到经营权,并且是以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等形式,没深入的讨论。如杨紫烜等觉得,企业法人的基本权利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企业的经营活动自主权和企业获得盈利的权利 。因此,所谓产权理论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统一,就是在经济学与民法学上的统一。换句话说,研究产权,民法上的财产法和物权与债是饶不开的定义,不解决这一问题,理论就没办法达成统一性。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产权定义与民法的财产权定义的关系没得到深入研究。
2.产权法
现在,产权法的定义主要限于常识产权法。然而,常识产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不确定、与财产法的关系也没得到深入的研究。尽管《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为常识产权,但民法理论界却基本上都回避讨论常识产权法的地位,也极少研究常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少数学者将常识产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认定常识产权为一种财产权利,并将它与债权进行了比较,但也没说明其在财产法中的地位 。也有学者将产权概念为财产所有权,但同时又觉得常识产权具备双重性、常识产权法是调整基于智商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觉得常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从而割断了与民法的联系 。如此一来,,割裂了财产权、产权和常识产权三个定义的内在联系,常识产权丧失了理论的逻辑统一性。总之,常识产权法是一个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基本无关的定义。
德国物权法将常识产权作为无体物排除在物权以外,觉得常识产权虽然也以物权法为基础、但同时需要专门的行政法规。因为物权法是所有财产法的基础,仍然可以依据物权法原理对常识产权的拥有和用进行讲解,也没有妨碍物权保护办法在保护常识产权法中的运用 。可见,其理论本身存在矛盾。既然常识产权不是物权,如何能毫无依据地将物权法理论运用于常识产权保护?其实,这是财产权之物权和债权二分法导致的矛盾。由于常识产权只有买卖才有价值,因此单纯静态的常识产权是没有的。换句话说,常识产权不只具备物权的性质、而且具备债的性质。至于其复杂性所需要的专门研究,是具体操作问题,与财产权的理论划分没关系。而涉及行政法的问题,也是个操作问题,完全可以民法和行政法都在各自的范围、从我们的角度进行研究 。
关于产权法的专著,迄今国内可能只有陈大钢主编的《产权法原理与实务》这一本。并且,该书关于产权法的一般理论内容极少。该书关于产权法的概念是:“产权法是指对市场经济主体支配经济利益的范围进行分割和界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该专著关于产权客体的叙述来看,其产权法比民法之财产法的内容愈加广泛,不只包含物权和债权,还包含货币、有价证券、常识产权及劳务 。从该书关于产权买卖法的论述来看,其产权法既包含物权法、债权法、也包含股权法(该书的广义产权买卖用了物权买卖、债权买卖和股权买卖三个定义,而狭义产权买卖指实物部分的产权买卖 )。从该书的总体内容安排来看,其产权法主如果产权买卖法,并且限于实物买卖、即所谓狭义的产权买卖法(该书四篇,除去一般理论和仲裁与诉讼外,只有产权买卖法和企业破产法)。并且,其原理部分和规范部分缺少内在联系,即定义的内涵和外延缺少统一性。
3.财产法的体系
民法学界一般觉得,民法分为财产法与身份法。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性质上是财产法。财产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归属法,二是财产流转法。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物权法指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狭义物权法仅以有体物之归属秩序为其规范范围。一般所称物权法,指狭义物权法。 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事实上,不只理论上,实践中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关于财产法的体系,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现在都采取二分法,即把财产权划分为物权和债权。比如,国内《民法通则》将经营权等划归物权 。物权法和债法二分法的财产法体系,将限制物权作为物权的组成部分 。如此一来,物权法的研究对象和债法的研究对象就发生了重叠和交叉,由于限制物权(他物权)都同时具备债的性质。比如,德国民商法中债权法和物权法同时研究担保问题 ;国内也在物权法和债法中同时研究担保问题,并将抵押权称为非常重要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称为债权人 (显然这里存在逻辑上的谬误----抵押权既是物权又是债权)。可见,这种划分理论是不严密的,逻辑上缺少严格界限。从实践来看,也导致了很多混乱。比如,在国有企业问题上,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物权看待,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则企业没活力;把企业经营权作为物权对待,只强调企业和经理职员的权利、而忽略了其义务、放松所有权约束,则致使经理层权力过大,腐败和不负责任等问题不可回避。也有学者将经营权作为债来看待,提出了经营契约责任和“三层次两离别”的看法,即所有权与政权离别、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离别、企业经营权与经营活动权离别 。该学者提出了国有资产债权化的看法 ,但债权化的国有企业根本不是国有企业、债权化的股份制企业也根本不是股份制企业,二者都是无所有者企业。假如投资者都变成债权人,则企业就变成没所有者的企业(假如只总经理或董事长的投资不债权化、则企业就变成了独资企业),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就变成了企业与银行的关系,这是对公司规范的否定、而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现行财产法理论也没办法说明日本、韩国等国家债权物权化的现象(银行参与企业经营的所谓亚洲模式) 。
现有财产法的体系的致命弱点是没办法说明他物权的性质。由于在他物权中,物权和债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都是不完整的。在他物权法律关系中,双方都既是物权人、又是债人 。其中出让部分所有权者既是限制物权人又是限制债权人,受让部分所有权(部分权能)者既是限制物权人又是限制债务人。这里物权和债是不可分割的,处于同一过程、是同一法律关系(产权法律关系)的不同侧面。
现有财产法理论存在的自己没办法克服的矛盾,突出表目前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的定性上。从权利性质上来看,既然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那样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是物权还是债权?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对企业法人财产既有部分支配权(物权),又有请求权(债权)。企业法人对企业法人财产既有部分支配权(物权)、又存在对股东的义务(债务)。从现在民法的权威理论来看(梁慧星和陈华彬汇总了物权和债权有什么区别,这一点民法学界并无异议) ,股东权利既是物权(是限制物权)又是债权(是限制债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也既是物权(是限制物权)又是债务(是限制债务)。从权利发生上来看,企业法人产权既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也不符合债权任意主义。从权利效力所及范围来看,不是绝对权或对世权,更不是相对权或对人权。从权利效力来看,既无排他效力、也无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除此之外,从物权的本质来看,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归属也是含糊不清的。企业法人有对物之直接支配权利,并享受其利益(有限性);但没排他保护绝对性。股东也享受利益,但没排他之绝对保护性 。从债权的本质来看,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非常显然,这类问题现在的财产法理论都没办法讲解 。
尽管有学者已经对财产权的二分法提出批评 ,但其学习英美法的策略却缺少现实性。由于国内是国内法系,民法的物权和债的定义没办法推翻(物权和债是国内法系民法中最基本的定义,舍弃这两个定义民法将陷入混乱)。而英美法系本来就没这种划分,法律上也没所有权这一定义。
总之,现有理论没说明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产权、常识产权法和财产法本身也存在理论上很难解决的问题;这类理论也没解决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产权定义入手,理清产权、所有权、物权、债等定义及其相互相互关系,进而解决财产法的体系问题。
2、产权的定义
要概念产权的定义,第一应付定义本身有一个正确认识。什么是定义呢?定义是“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大家通过实践,从对象的很多属性中,抽出特有属性概括而成。在定义形成阶段,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科学认识的成就,都是通过形成各种定义来加以总结和概括的。”“定义都有内涵和外延。内涵和外延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定义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伴随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进步而变化的。明确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正确地运用定义。”
什么是概念呢?概念就是用简单明确的方法来揭示词项所指称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或词项本身的意思或所指的明确词项内涵的逻辑办法。换句话说,概念是指出定义对象特有属性,从而使该定义对象和其他类似对象不同开的一种揭示定义内涵的逻辑办法。概念项包含邻近的属和种差(定义所特有些、具备差别性的属性)。依据被概念项和概念方法的不同,概念分为内涵概念、外延概念、总结概念、语词概念及讲解符号的概念等。概念规则,一是被概念项的外延和概念项的外延需要是全同关系,二是概念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包括被概念项,三是概念项中不能有含混的词汇、不可以用比喻,四是除非必要、概念项不能包括负词项。
定义不同于语词或词项(如名字),语词是表达定义的语言形式、是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符号。定义与分类联系在一块,由于种定义是基于属定义进行限制(增加内涵、降低外延)而概念的,而属定义最后是靠外延概念的、其外延是全部种定义外延的集合。概念定义应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对于新定义,一是要确定其属定义,二是要确定其外延,三是要确定是内涵。其属定义取决于该事物的分类地位,内涵取决于外延。因此,要概念定义,第一应确定事物的分类地位和外延,然后对外延进行抽象概括。对于已经存在很多概念的定义,还要对现有定义进行剖析和综合。
关于产权的定义,现在存在海量的概念,但所有概念都没达成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因此,有必要对产权的定义进行重新概念。概念定义重点是定义内涵与外延的统1、理论与实质的统一。统一定义的必要性体目前两个方面,一是对话和交流的需要,没统一定义则没办法达成交流和对话,尤其是产权这一跨学科定义。产权作为已经存在很多概念的定义,应基于对现有定义的剖析和综合,从而确定其属定义、从外延抽象出内涵。
产权和财产权英文都是property rights,而所有权英文是ownership,可见产权(财产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产权和财产权有共性。尽管中外理论界对产权的概念争议非常大、到今天没达成协议,但有一点是比较一致的,这就是,产权既反映人与财产的关系,又反映人与人的关系。而所有权是具备排他性的独占权,是对世权。所有权确定物的最后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是最充分最全方位的权利。除此之外,所有权与债权有什么区别也是公认的。至于物权,普通法没这一定义,但完全物权是所有权却是没异议的。这样来看,物权(所有权)、产权(财产权)和债权是不一样的定义。考虑到现在民法财产权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划分,结合实践中财产权定义的广义用和产权定义的狭义用,大家只能将财产权概念为广义的财产权、而将产权概念为狭义的财产权。如此一来,广义财产权就至少包含了物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再考虑到民法财产权排除去部分财产权(如常识产权),广义财产权至少应该有三种形式,即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
那样,财产权中除去物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有没一同属性呢?换句话说,其他财产权是一类还是多类呢?显然,其他财产权具备一同的特点,即同时具备物权和债的特点 。譬如,常识产权就同时具备物权的特点和债的特点。除此之外,物权中的他物权既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又同时具备物权的特点和债的特点、与其他财产权具备共性。这样来看,其他财产权和他物权是一类。考虑到这种财产权中的主体部分--企业法人产权和常识产权—都有产权字眼,将它他财产权统称产权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再考虑到民法广义财产权与狭义财产权的划分,为了防止定义冲突,大家只能将民法的广义财产权称之为广义产权、民法的狭义财产权称之为中义产权、而将它他财产权称之为狭义产权。
综上所述,将产权分为广义产权(即现在民法上的广义财产权 )、中义产权(即现在民法上的狭义财产权)和狭义产权 (即物权和债权以外的广义财产权,简称产权)是最为可行的。这既符合概念规则,也防止了定义冲突,并且达成了经济学定义与法学定义的衔接。广义产权指广义财产权,包含所有权(物权)、债权和狭义产权。狭义产权指所有权和债权以外的财产权。考虑到狭义产权都具备物权的特点和债的特点(如常识产权、企业法人产权、抵押权等) ,其一同本质是具备物权和债二重性,狭义产权的内涵定义也就明确了:产权(狭义产权)是同时具备物权性质和债性质的财产权,是物权和债的统一 。
3、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
从起源来看,产权是所有者和劳动者离别的结果,是私有制进步到肯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财产共有共享,没剩余商品,因此也没有所有权问题。商品出现剩余将来,出现了私有制,于是出现了剩余商品归属问题。也就是说,所有权是随着私有制出现而产生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只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劳动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即奴隶主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的所有者。这个时候,所有权是唯一的广义产权(财产权)形式,而且是唯一物权(完全物权)形式,所有权、物权与财产权是完全重合的,所有权的权能是完整而不可分割的。从所有者与社会的关系来看,财产权是对世权。也就是说,此时的财产权只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对世权。后来,因为分工和交换,产生了奴隶主之间的买卖。于是,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债关系。因而,财产权形式进步为物权(所有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关系也进步为物权关系和债关系两种。
到了封建社会,劳动者从财产中独立出来,出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主如果土地)的离别,即劳动者和财产所有者离别开来,而生产活动需要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进行。于是,产生了所有权权能的离别,劳动者(佃农)享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所有者(地主)享有部分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产生了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契约之债关系),所有者的权利是收租、义务是将土地出货佃农用,劳动者的权利是剩余收益、义务是交租。物权出现了新的形式——限制物权,分为所有者限制物权和劳动者限制物权;债也出现了新的形式------限制债,分为所有者限制债权和劳动者限制债务。这个时候,物权已不只表现为所有者与财产的关系,而且也表现为劳动者与财产的关系;财产关系不只有人与财产的关系(物权关系),而且有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关系)。所有者与财产的关系表现为所有者物权(限制物权一),劳动者与财产的关系为劳动者物权(限制物权二);人与财产的关系表现为限制物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限制为债。也就是说,体现人与财产关系的物权已表现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两种形式,同时体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债已表现为完全债和限制债两种形式。如此一来,劳动者既有对财产的限制物权又有对所有者的限制债务,所有者既有对财产的限制物权又有对劳动者的限制债权。于是,财产权分化为所有权(完全物权)、债权和产权三种形式,产权作为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诞生了。产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所有者产权,二是非所有者(劳动者)产权。所有者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劳动者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总之,产权已成为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当然,这个时候的产权仅限于自然人产权,并且是初级形态的产权。
以企业法人产权为主体的现代产权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进步起来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企业人格化,即法人规范的结果。尤其是以公司规范为主体的现代企业规范,很大地促进了产权的进步,产权已经成为经营范围财产权的主要形式。现代产权是沿着两个不同方向发生的,一是物权(所有权)债权化,所有者成为所有权不完整、同时享有部分债权的产权人,非所有者成为推荐部分所有权、同时承担部分债务的产权人;二是债权物权化,债权人成为债权不完整、同时推荐部分物权的产权人,债务人成为物权不完整、同时债务也不完整的产权人。物权债权化表目前(以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为例),业主(所有者)变为股东(独资企业变为公司),所有者的物权部分演变成为债权、即股东同时享有部分物权(限制物权)和部分债权(限制债权),股东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同时,企业法人推荐限制物权、承担限制债务,企业法人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债权物权化表目前,投资企业的债权演变为限制债权、同时享有限制物权,成为限制债权与限制物权的统一;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演变为限制债务、同时物权演变为限制物权,成为限制债务与限制物权的统一。
现代产权既包含自然人产权又包含法人产权,并且产权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势头(包含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担保产权 、常识产权等)。因为劳动力成为产品、企业人格化,使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都成了平等的市场角逐主体。尤其是现代公司规范的出现和进步,使物权关系和债关系不断融合。产权不只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而且逐步进步为财产权的主要形式。
综上所述,产权是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是独立于所有权(物权)和债权的第三种财产权。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限制债权或限制债务)的统一体;产权具备限制物权与限制债二重性。这就是产权的本质。
4、产权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的统一
从财产关系的运动状况来看,物权是人与财产的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产权既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又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既是限制物权、又是限制债;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动态的财产关系的统一。
1. 物权是人与财产的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静态关系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肯定的物,并排除别人干预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些支配权利。物权是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是私有制的产物,其内涵和外延伴随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变化。物权也是资源稀缺的产物。在物质财富难以满足大家的需要时,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和保护肯定物质财富的归属关系,承认特定人对特定物有不容别人干预的全方位支配权,即完全物权。同时,为最大限度地达成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法律也需要确认和保护那些没物的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去用和收益别人所有物而不容别人干预的独占性借助的权利,即限制物权。非所有者物权的出现,使所有者的完全物权也变成限制物权。于是,完全物权分割为分属不同主体的两种限制物权----所有者限制物权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权。也就是说,依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完全的物权还是对自己或别人之物享有受限制的物权,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依据限制物权标的物是自有物还是别人之物,限制物权分为所有者限制物权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权。限制物权也是法定权利、对世权,只反映人与财产的关系。非所有者的限制物权一旦创设,即独立于所有者,成为对世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备直接的财产内容。物权的标的只能是肯定的物,即权利人合法所有些自有物,或权利人依法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所支配的物(限制物权是有关权利人对完全物权依法分割的结果,限制物权人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自己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自己支配(完全支配或部分支配)标的物即直接达成财产权利。物权是人与财产结合的表现形式,是一种静态的归属性的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状况,侧重财产的静态安全。完全物权是社会财富的划分方法,限制物权是有效达成完全物权的渠道。可见,物权是人与财产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
物权只反映静态关系,是物权人的对世权。物权转移时,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债关系。
2. 债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动态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根据合同约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财产流传过程中特定人之间发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债关系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范围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流转过程。
债关系是与物权关系相对应的一种民事关系。当财产进入流通范围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便形成债,这既是一种动态的流转性的财产权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社会机能是超越时空障碍交换财产,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与物权相对应,债分为完全债和限制债。完全债包含债权和债务,是独立债,物权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享有完全物权)。债权是物权完全脱离所有权主体后该主体的权利,是物权的转化形态,是纯粹的信用关系之表现形式。债务是非所有者为获得完全物权而付出的代价。债权人只有债权,没物权;债务人负有债务,同时享有完全物权。限制债包含限制债权和限制债务,是非独立债,是与物权不可分割之债,是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中间状况。限制债权是物权与债权之中间状况,是所有者在舍弃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债权人时所享受的权利;限制债务是物权与债务的中间状况,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物权人与债务人时所负义务。也就是说,限制债的主体推荐完全物权,同时享有限制债权或承担限制债务(如企业法人与股东之债,企业法人享有限制物权同时负有限制债务,股东享有限制物权同时享有限制债权)。可见,债关系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债是人与财产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
债只反映动态关系,表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当债的表现形式处于静态时、即表现为物权。比如,当借据失窃时,借据对持有人来讲就是物,其丧失的是物权。
3. 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动态的财产关系的统一
产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在占有、用、收益或处分财产过程中所享有些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集合,是除物权(即所有权)和债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之统称。从产权人与产权的关系来看,产权既是对世权、对物支配权,又是排他性财产权;产权以特定物为标的。可见,符合物权的一般特点,是物权。同时,产权是所有者或非所有者基于合同,依法对自己或别人之所有物享有些某些支配权,是被分割的物权。产权人只能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对物行使占有、用、收益和处分权中的某些权利。可见,产权是不完整的物权、即限制物权;产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产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客体是物、劳务或智商成就。产权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反映财产在非所有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流动,产权主体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产权规范是反映信用的一种法律规范。可见,符合债的一般特点,是债。同时,所有者产权是物权(即所有权)与债权之中间状况,是所有者未完全舍弃物权而成为债权人时所享有些部分物权和部分债权的集合;非所有者产权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物权人与债务人时所享部分物权与所负部分债务之集合。可见,产权是不完整的债、即限制债;产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综上所述,产权不止是物权,而是一种具备债性质的处于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产权也不止是债,而是一种具备物权性质的处于债权物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股东产权是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没完全债权化、即债权化过程未完成)、是限制物权和限制债权的统一,被投资企业的产权(与股东的关系中)也是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投资企业产权和银行产权是债权物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没完全物权化、即物权化过程未完成)、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产权既是静态财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又是动态财产关系的表现形式,是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的统一;产权既是限制物权又是限制债,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产权具备限制物权和限制债二重性,产权关系具备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二重性。
5、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
通过上述剖析,大家不难得出产权法的概念:产权法是调整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权即除去物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产权主如果他物权、亦即《民法通则》中所谓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同时包含过去被排除在外的其他产权,包含常识产权等。总之,但凡具备物权和债权二重性的财产权都是产权。
产权法包含用益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用益物权包含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包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除此之外,依据产权标的物的特征,还可以将产权法分为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常识产权等。依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产权划分为自然人产权和法人产权。鉴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现有些理论是一致的,民法学界对此也没什么争议,在此不在赘述。
国内现在主要的产权种类包含国有土地用权、宅基地用权、农地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采矿权、捕捞权和取水权等。
产权定义和产权法的定义理清了,财产法的体系也就凸现了。显然,财产关系有三种,一是物权关系,二是债关系,三是产权关系。相应地,财产法也分为物权法、债法和产权法。物权法的规范对象是作为对世权的物权(自物权、完整物权、即物权完全是某一主体),仅限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只研究财产关系的静止状况。债法和产权法都以财产的流转状况为研究对象,研究财产的运动状况。其中,债权法仅以债(完整债、即债权和债务完全分属不同主体)为研究对象,研究物权(标的物)完全脱离所有者时的状况,只研究财产关系的运动状况,只存在双方关系;产权法以不完整物权(限制物权)和不完整债(限制债,包含不完整债权、即限制债权,和不完整债务、即限制债务)为研究对象,涉及多方关系,既研究财产关系的静止状况、也研究财产关系的运动状况。
相应地,民法之财产法中物权的类型划分也应调整。第一,所有权(自物权、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 )的划分将不复存在。第二,本物权与占有些划分也不复存在,因占有是产权。第三,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的划分也不复存在,因特别物权是产权。
除此之外,过去因物权法和债法二分法导致的没办法纳入财产法体系的财产也应全部纳入。这就是说,财产法中财产的定义也应调整,将全部有体物和无体物都纳入财产的范围(即便用广义的财产权定义),即财产定义的外延不再受限制、而是包含所有财产。
6、重构财产法体系的意义
产权法纳入财产法的体系、重构财产法的体系,第一可以将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法学的财产权理论结合起来,从而促进经济学和法学的进步。第二,可以解决民法内部的矛盾,达成民法理论的统一性和体系化。第三,可以解决企业规范的难点,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第四,可以同时保护效率和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进步。
国内是拟定法国家,法学基本理论主如果从日本传来的德国理论。这决定了大家没办法学习英美法的很多做法。尽管大家可以引入判例法,通过判例解决某些实质问题,但国内不可能舍弃拟定法、也没必要舍弃拟定法。况且,国内法系和英美法系已经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舍弃拟定法也是与历史时尚相背而行的,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学基本理论的统一性问题需要加大研究。
英美法看重法律技术,看重法律的社会成效而轻视法学理论的统一性,也不看重理论的系统性。因此,任何法律都直接与正义原则直接相联系,即所谓看得见的正义。而正义的两个基本标准是公平和效率。无论是判例还是拟定法,都直接与公平和效率原则相联系。国内法则不同,尤其是德国法,看重理论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具体法律打造在分类地位基础上、具体理论打造在基本理论基础上、具体原则打造在基本原则基础上、具体定义打造在基本定义基础上。因此,英美法可以不研究基本理论的统一性,但国内法却不可以不研究。换句话说,国内需要研究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定义和法学理论的统一性问题,不然将致使法律规范的混乱。比如,美国的公司规范的衡量标准就是公平和效率两个原则,只须符合这两个原则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其拟定法和判例也是依据这两个原则创设的。而国内法律的拟定却是根据其分类地位,依据其上位法的原则拟定的。因此,大家需要重视基本理论、基本定义和基本原则的研究,并重视理论的系统性和统一性。不然,将致使法律的冲突和混乱。
产权理论是经济学的要紧理论研究成就,对于解决现代公司规范公平和效率的问题起到了非常大的推进用途。然而,因为法系不同,大家却非常难学习。根本缘由在于财产法体系的物权和债权二分法,致使产权定义没办法纳入财产法的体系。而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的互不相容,不只影响了经济学的进步,而且也影响了法学的进步。产权定义是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结合点;解决了产权定义的统一性问题,规范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实质应该称之为经济法学,因二者都以经济规范为研究对象,前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后者从法学的角度)就达成了定义统1、经济学和法学就能展开合作。简言之,产权定义的科学界定,为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和合作开辟了道路,可以促进经济学和法学的一同进步。
财产法是民法的主体,也是市场经济非常重要的法;财产法理论是民法理论的核心。因此,财产法理论的内在联系、外部关系和理论的统一性问题具备特别要紧的意义。产权法的独立,达成了物权法理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维护了物权法定主义和一物一权原则,解决了物权理论没办法克服的内部矛盾。同时,也解决了债权法与物权法交叉的问题,保证了债权法的逻辑严密性,从而达成了财产法理论的内部统一性。除此之外,也理清了常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企业法人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并且解决了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结合问题,从而全方位理顺了财产法的外部关系。
企业法人规范设计到今天缺少法学理论基础,因此法律的拟定主要依赖经济学界。如此一来以来,势必导致法律的冲突和混乱。产权法的独立、财产法体系的重构,解决了企业法人产权的性质问题、也解决了经济学与法学没办法对话的问题,使企业法人规范设计有了法学理论基础,因而可以解决产权界定问题和法律的冲突问题,从而促进现代企业规范的健康进步、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
效率与公平问题是法学理论需要面对的问题。但物权法理论只研究静态的财产权,侧重于财产权的静态保护,只有秩序价值,没效率价值。债法理论尽管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但只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不研究静态的财产权。而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的财产权形式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相统一的产权,实践已经证明产权是效果最好率的财产权形式。假如民法理论不研究产权问题,其调整范围必然愈加小。并且,因为产权缺少法律的保护,势必致使产权买卖的混乱,从而影响经济效率。产权法的独立,可以使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结合起来,既保护公平又保护效率,从而保证经济高效率地有序进行。
摘要
本文将产权分为广义产权、中义产权和狭义产权(简称产权)。广义产权是指广义财产权,中义产权是指现在民法上的狭义财产权,狭义产权是除所有权(物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广义产权既包含所有权权能完整的物权,又包含权能不完整的产权和无权能的债权。产权是所有权权能在不同主体之间分割的结果;产权具备二重性,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
本文在界定产权定义的基础上,剖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性质,进而打造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本文觉得,产权是独立于物权和债权的财产权。因此,财产权的组成部分不是物权和债权两部分,而是物权、产权和债权三部分。相应地,民法的财产法体系应包含物权法、产权法和债法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