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贿罪职务要件辨析

点击数:693 | 发布时间:2025-05-30 | 来源:www.nurll.com

    在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中,对直同意贿和斡旋纳贿的职务要件有着不一样的规定:前者为“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后者为“借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怎么样界定这两种职务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司法理论界存在着不一样的怎么看,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就有关纳贿罪职务要件适使用方法律的一些带有常见性的问题形成了最前沿的共识。笔者现结合《纪要》里的有关规定,对这两种职务要件的不同含义作以辨析、厘清。

    1、借助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纪要》的规定,“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具备以下几层含义:

    1、借助本人职务范围内的直接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这是“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定义的基本内核。职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从职权承担的方法来看可分为:(1)主管,是指负领导责任管理某一方面的公共事务的职权;(2)负责,是指对某项公共事务担负责任;(3)承办,是指经手办理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从职权的管理内容来看可分为:(1)对人的管理,如户籍民警借助户口审批权、人事干部借助人事任免权,等等;(2)对财物的管理,如银行、信用社主管贷款业务的干部借助批准贷款的权力,海关干部借助放行货物的权力,等等;(3)对一般事情的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借助审批核发营业执照权、税务干部借助减免企业税款权,等等。

    2、借助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员工的职权,这是《纪要》与以往司法讲解相比最显著的闪光点。隶属是指上下级之间被管辖、受约束的从属关系,主要体现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市卫生局局长需要本局某部门或区、县卫生局领导借助职权为请托人办事;制约是指不具备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制衡关系,如纵向的行业管理:工商、税务、国土、水电、房管等部门与所辖地区内机关、企业、公司等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横向的部门制衡:财政、审计机关与其他机关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笔者觉得,对于隶属、制约关系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化,除去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外,依据国内国情,社会上通行的观念觉得事实上存在着隶属、制约关系的也应予以承认。比如,尽管现在尚无任何一部组织法明确划分了各级党委与政府等部门之间的权限,但宪法规定了中共的执政党地位,因此不能否认,各级党委机关的负责人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对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与所辖区内的国有公司、企业等,具备事实上的、无形的、特殊的隶属、制约关系。如某公司总裁张某承包的工程的款项被所在地审计局认定多计、重计、高估、冒算达400余万元,张某就找该市纪委书记彭某请求帮忙,彭某便给审计局领导打招呼关照张,结果审计局将该企业的审计不予处置。事后彭某向张某索取了好处费十万元[1].在具备隶属、制约关系的状况下,从表面上看是别人借助职权为请托人办事,貌似斡旋纳贿或间同意贿,但,因为行为人事实上对别人享有领导或管理的职权,本人职务有哪些用途最后起着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其实质可视为本人职务之便的延伸。

    3、将“虽不在自己职务主管、分管范围之内,但通过下级部门的国家员工的职务为别人谋取利益的”,纳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的范畴。对于像某单位副职领导通过不是自己分管的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职员的职务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到底是直同意贿抑或斡旋纳贿,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比较通行的看法觉得:只有在其分管、主管的工作和业务范围内,指使或命令下属或下级国家员工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才是“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不然便是斡旋纳贿。[2]司法实践中也有如此的判例,如某县副县长周某的同学陈某想把其弟的工作安排在该县某镇,便送给周1万元,并称其弟的考试已入围。于是周给该镇有关领导打了招呼。后陈某之弟被安排在该镇工作。法院审理觉得:周并不分管人事工作,周某打招呼不是借助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便利,而是借助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员工职务上的行为为别人谋取利益,应属斡旋纳贿,但公诉机关没证据证明周的行为使别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因此,周的这一行为不应认定为纳贿。大家觉得,此一做法存在两处硬伤:一是脱离了国内的现实状况。只须是单位的领导,即便不分管、主管,依就能对下级国家员工产生肯定的制约力,由于领导之间的权限分工是单位内部的事情,并不是千篇一律,今天不分管、主管并不意味着以后就是这样,所以下级国家员工一般出于长远考虑一般不会拒绝领导的指使。二是不利于惩治腐败。该种行为一旦划入斡旋纳贿,因刑法第388条的规定需要不论索取还是收受,均需要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利益,倘若行为人仅有索取,没为他们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们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那样对其便没办法治罪,况且利益是不是正当,在法律、政策上易产生认识分歧,如此必然会放任一些在人事安排等方面以权谋私确应遭到刑事追究的犯罪行为,上述周某的案件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证明。因此,借助本人职务不可以受限于个人的分工,《纪要》合理地处置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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