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主旨、办法与局限

点击数:915 | 发布时间:2025-06-02 | 来源:www.tengzhei.com

    “法律与文学”被觉得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让人开心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觉得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要紧一支。其文学视角不只叫人耳目一新,也为西办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法律与文学”的渊源可追溯到怀特(J.B.White)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含:文学作品(包含诗、戏剧、小说、散文、童话、新闻报道等)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文学与讲解学、语言学、修辞学等的交叉研究,这主如果将文学批评与讲解学适用于法律范围;法律、文学与正义、伦理、惩诫、压迫等的关系,这侧重于对法律、文学的背景剖析;法律对民间文学等作品的保护和管制等。因之,“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如下看法:法律与文学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讲解、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一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二者统一块儿;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能够帮助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愈加充分的剖析等。

    大家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学”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小说和戏剧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讲解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含宪法、拟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建议等),这有时也让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

    “文学中的法律”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其主张者觉得,文学名著能够帮助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好的读本,它们能够帮助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有人说,“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法律系学生阅读了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再会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观’了”。威斯伯格(R.H.Weisberg)也说,“关于法律的小说……尤其是‘法律程序小说’,是通往人类理解的道路。”威斯伯格特别擅长通过加缪、卡夫卡、陀斯妥夫斯基等人的现代小说来剖析法律,他的《语词的失败》(1984)是运用文学名著办法的范文,在他看来,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也向大家提供了政府专制的要紧教训。他还提出了“诗伦理学”(poethics)定义,他说,“文学是大家以一种伦理的方法知道法律的一种活生生的、可以同意的媒介”,借用文学来理解法律向大家提供了一种“法律的诗学办法和阅读的诗伦理学”,“诗伦理学,在其关注法律交流,关注那些被视为‘他者’的人群方面,试图重新激活法律的伦理要点。”魏斯特(R.West)也过去借助卡夫卡的作品来批评对法律的经济剖析,她借卡夫卡的《审判》指出,卡夫卡描绘了现代社会中权威与服从之间的矛盾冲突、个体的异化等伦理问题,这类是远远不可以用纯粹科学剖析来讲明的,法律的经济剖析者在这一点上无疑太过“乐观”,太过理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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