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状况后,由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需要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买卖推行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需要履约,需要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一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需要要予以补偿。所以,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规范。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与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如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律的重压下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本钱一般要超越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本钱,当事人从本钱的角度考虑,随便也不会违约,在客观上他们当事人的权益就多了一层保障。
[关键字] 违约责任 承担原则
1、违约责任定义
一般觉得,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内的合同法律规范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含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弥补手段和赔偿损失的三种形式,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依据不一样的状况具体适用,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在处置合同争议时应当一直把握公平地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让违约方承担他们的损失。
2、 违约责任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缩影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责任。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要紧内容。国内《民法通则》在第6章“民事责任”中包括了两种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见,违约责任不止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责任的要紧组成部分。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这是民法强调违约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而不包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方法。但有人觉得:大家不仅能够把契约法视为公法的一个分支,而且也觉得契约法与刑法具备同等的功能。通过惩罚背离法律规范,刑法与契约法都负有使行为标准化的功能,不只通过详细的实行令或者通过损害赔偿,而且通过把某些契约视为无效或可撤销与拒绝支持那些不遵守规定形式的人,这个时候,“契约法事实上施加了惩罚。”由此,大家可推出:违反契约则受惩罚。国内有些学者觉得:“违约责任包含经济合同当事人,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与个人因为渎职,失职或其它违法行为而依法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就违约责任来讲,一种违约行为可能或导致多种损害后果,从而使违约行为带来的违约后果也是多样的,但违约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且只能在合同当事人间发生。而不应涉及到作为第三人的政府机关或其它社会组织,假如在违约责任中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只使违约责任的性质很难界定,而且势必会混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致使国家权力任意介入合同关系之中,由此导致合同很难体现平等自愿的特征。可能会致使“契约死亡”理论的风靡。
2、违约责任具备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符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它的理论依据是:
(1)违约当事人应付我们的过错导致的违约承担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可以将责任推卸给别人。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不可以履行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而不应由第三人向债权人负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个时候合同相对性所必需的,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一种看法觉得:因一方违约使双方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称为“原债务的变形”。我觉得:违约责任由债法调整。正如“债法为财产法、任意法、买卖法。” “债法为直接规范财货创造活动之法律规范。” 从合同责任的功能来看,在一方违约的状况下,法律责令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要紧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受损失准时得到恢复或弥补,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因此,将违约责任限定于财产责任的范畴是必要的。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拥有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需要拥有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需要的责任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要点。通常来讲,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含两个方面,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侵权的民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除另有规定者外,大体上实行严格的责任原则。依据该项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不是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须导致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导致违约的,应向他们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约定解决。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责。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者可撤消合同,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过错一方向受损害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不论主观上是不是有过错,即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须导致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根据法定或约定全方位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合同法》还有关于先期违约责任规范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明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他们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与其他几个法律定义的关系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以其不法行为或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导致别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到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者有什么区别:
(1)产生基础。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履行法律上的规定的或者认同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又以债务的存在为首要条件,而且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2)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重点,极少使用无过错责任。另外,在合同之诉中,只须受害人具备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能减轻;而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备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能减轻。
(3)举证责任。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需要证明违约是由法定事由引起,不然,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需要就其倡导举证。但在特殊侵权中,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须推行了违约行为且不具备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且除去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状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除外。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首要条件条件,且免责条件或缘由只有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可以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假如没这种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等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包含直接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导致别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成本等。
(6)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及方法。违约责任主如果财产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赔偿损失、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等方法,仅有合同解除是非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含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又包含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7)时效。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但在供应水平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状况下,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国际货物交易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侵权时效一般为2年,但也有特殊规定。
(8)对第三者的责任。在合同责任中,即便因为第三人的责任导致合同不可以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第一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因为合同的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合同不可以履行,同样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9)诉讼管辖。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希腊民法典在197条、第198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合同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2)有学者觉得,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导致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3)还有学者觉得,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在国内法系中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而在英美法系中则被叫做违约的弥补;(5)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06条“在买方违约的状况下,卖方有权或有关货物和未出货的货物转卖”的规定。违约责任是合同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规范也是合同法中一项最主要的规范,正如德国学者Arthurvon Mehren所说:“合同作为一种规范不只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达成其私人的目的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6)国内合同法为了确保合同债权,使当事人达成订立合同之目的——履行利益之达成,于当事人违反义务时法律明确规制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合同法第七章中设专章予以规制。从第107 条到第123条,多达十六条之多,使合同权利达成有了根本的保障,这也印证了英美法上的一句名言:“救济走在权利之前(remipes proceed right)”;(7)现在,学者对于违约责任的意思的表述形成了不一样的学说,主要有法律后果说、赔偿损失说、法律制裁说;(8)一般觉得违约责任即就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内合同法第107条将违约责任概念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从开始磋商至合同履行完毕过程中的信任利益、履行利益,而在立法技术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统一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但缔约过失责任并非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一样的民事责任。在国内,因为民事经济案件常常要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准确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置民事纠纷,具备要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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