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帮助实行法律问题的探析

点击数:648 | 发布时间:2025-08-01 | 来源:www.hxecu.com

    [摘要] 银行帮助实行是银行依法帮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实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看、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帮助实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帮助实行的方法有三种,即帮助查看、帮助冻结、帮助扣划。银行帮助实行依据《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银行帮助实行的操作程序。对证券或期货买卖、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险箱业务、封闭贷款的管理、纪检机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特殊状况下银行帮助实行的处置,与银行在帮助实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帮助实行单位的实行活动是银行应尽的义务。本文试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平时业务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1、银行帮助实行概述
    银行帮助实行是银行依法帮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实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看、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帮助实行行为既是法概念务的强制行为,又是关系到广大顾客和银行自己合法权益保护的行为,因此需要依法办事。银行帮助实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帮助实行的方法有三种,即帮助查看、帮助冻结、帮助扣划。其中,帮助查看是指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有权机关查看的需要,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与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帮助冻结是指银行根据法律的规定与有权机关冻结的需要,在肯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实行手段,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实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实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
    依据被实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帮助冻结公告书,不经查看也不依据被实行人账户上
    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实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依据被实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帮助查看公告书,在被实行人开户银行的帮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依据查明后的状况决定是不是冻结被实行人的银行存款;
    帮助扣划是指银行根据法律的规定与有权机关扣划的需要,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2、帮助实行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看、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帮助实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需要银行帮助实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看权,而其他帮助,包含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看、冻结和扣划,与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需要银行提供帮助实行的单位及其权利来源的依据分别如下:一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其依据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公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看被实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结、划拨被实行人的存款,但查看、冻结、划拨存款不能超出被实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帮助实行公告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需要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公告纳税人开户银行中止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等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规按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
    面公告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中止支付的存款中扣交税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按期限缴纳或解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根据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时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公告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交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越三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公告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推行细节》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源自走私行为非法获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公告银行或者邮局中止支付,同时公告存款人或者汇款人。中止支付的期限不能超越三个月。
    二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守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有权对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看、冻结,但无权扣划,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规定查看、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能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守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守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军队守卫部门和监狱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行使与检察、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军队守卫部门和监狱同样享有查看、冻结权,但不能扣划。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知道有关风险国家安全的状况,采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能拒绝。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
    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实行逮捕的职权的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缘由公安机关主管的特务、间谍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实行逮捕的职权。依据以上规定,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可以查看、冻结犯罪嫌疑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可以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公告》。依据该《公告》,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履行对走私犯罪的侦查职能。作为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看、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是监察机关(包含军队监察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看,但无权冻结和扣划,依据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职员批准,可以查看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职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手段,依法冻结涉嫌职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是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仅有权查看单位存款,依据为:《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职员通过审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法进行审计,并获得证明材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拿下列手段:……(四)查看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征兆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3、银行帮助实行的操作程序
    上述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仅界定了执法机关申请银行帮助实行的权利来源,但无论是作为
    申请方的执法单位还是作为被申请提供帮助实行的银行,在帮助实行的操作过程中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检查并核实执法职员的执法证件。应注意审察执法职员所在的单位是不是有权需要提供所需的实行帮助,证件是不是是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不是超越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需要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帮助实行公告书回执上注明。作出查看、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帮助实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银行也应当帮助实行,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二)经办职员需要认真审察申请单位执法职员提交的帮助实行公告书。审察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帮助实行公告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出具;二是“帮助冻结、扣划存款公告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字、户名和账号是不是与实质状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不是一致;三是帮助冻结或扣划存款公告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四是帮助冻结或扣划存款公告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但有权机关在查看单位存款状况时,只提供被查看单位名字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帮助查看,没所查看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对个人存款户不可以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需要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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