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的开发性金融进步改革及对国内的影响

点击数:307 | 发布时间:2025-01-24 | 来源:www.telpuan.com

    通过不断调整业务范围,更好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的进步。文章正是借鉴日本的开发性金融的进步经验,对国内开发性金融以后的进步方向提出了有建设性的建议。

    1、日本开发性金融的进步

    日本作为一个后起的发达国家,为了飞速达到经济恢复和进步的目的,打造了庞大的政策性金融。传统上觉得,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二行、九库及国外经济合作基金组成。“二行”,指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九库”,指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微型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中小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它们按政府规定的特定政策和目的从事金融活动,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上弥补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不足,不只有中小微型企业、经济开发、进出口、农业、住房等共有机构,还有环境卫生、医疗保健等特有机构,类型海量,行业齐全,信用卓著,用途巨大,已形成完整体系,成为有关行业振兴进步的要紧力量。下面对日本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进步及其改革作简单的介绍。

    日本开发银行在经济进步的不同阶段坚定地坚持开发性,不断调整开发热门和业务经营活动,防止同商业性金融机构形成角逐。在日本经济恢复阶段,为促进经济进步的基础保障的进步,日本开发银行配合政府“倾斜生产方法”的政策,把贷款集中投放到电力、海运、煤炭和钢铁等四大基础工业部门,为日本经济的进步提供了基础保障;在日本经济飞速发展时期,上述的四大基础工业部门已走出“瓶颈”,商业性金融和私人资本向该范围的投资大为增加,为配合政府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日本开发银行则转而向机械工业、石油化工和合成纤维等新兴工业范围投资贷款;伴随日本经济的渐渐成熟日本开发银行又将“社会开发”列为开发的重点,以“城市开发”、“地方开发”和预防公害为中心,将提升公民生活、解决老龄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的进步。八十年代将来,则将重点投向新技术开发,以适应新技术革命的挑战。显而易见,日本开发银行在支持日本产业成长、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日本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十分要紧有哪些用途。

    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适应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理顺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性金融有哪些用途,日本政府决定改革和调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体制和业务内容,将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重组。1999年,日本开发银行和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合并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同时同意了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和地域振兴整备公团的金融业务。合并后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资本金8654亿日元,职员1387人。该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是向日本的基干产业、大型成套项目和欠发达区域企业与国家重点扶植和非常有研究开发价值但具备风险的科研项目提供低息等打折贷款;依据经济建设进步的需要,代表国家对某项产业或某个项目进行投资。为了减轻贷款和投资风险,设立风险管理和筹资事后评价委员会,对信贷和投资的成效进行评估。同时,还增设由外部专家、学者和金融界人士组成“运营评议委员会”,对银行的筹资内容与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以降低不好的债权的发生。

    2、日本开发性金融的特征

    1、独立的法律支持

    日本几乎每一个开发性金融机构都有一部单独的法律来管理和规范,不受普通银行法制约,如《开发银行法》、《北海道开发公库法》、《冲绳振兴开发性金融公库法》等。而且总是在开发性金融机构成立之前,立法机构就颁布有关法律,作为银行打造和运作的法律依据,并随经济、金融实践的进步准时修订,法律的适合超前对金融业规范经营起到了约束和保护用途。

    2、严格的监管体制

    日本开发性金融不吸收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按期存款也不需要以转账,贷款则多为专款专用,理论上不具派存活款与信用创造功能,所以与中央银行关系松散,不受日本银行直接管理,因全由政府出资打造,行政上全归大藏省管理,银行总裁均由大藏省任命,业务上由大藏省和主管省厅领导,每季度经营计划需要经主管大臣批准,并按期报告资金运用状况,以打造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也应该注意社会效益与自己效益统一,经营不利、管理无方要同意调整、合并乃至取消。

    3、明确的业务分工

    日本开发性金融机构营运管理上专业性最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分工明确,不吸收存款,有特定的贷款和支持范围和对象,筹资原则是以不可以或不容易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融通为首要条件予以支持,在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或不想参与的范围拓展活动,如对国民经济进步至关要紧却需特殊手段给予鼓励的进出口部门;是国民经济薄弱环节,没特殊支持和保护就会停滞不前甚至萎缩的农业部门;关系国民经济均衡进步和社会稳定的落后区域等。

    4、准时的策略调整

    日本开发性金融体系是伴随经济进步策略的调整而准时调整的,以更好的达成政府的政策意图。如在业务范围方面,日本开发银行也历程了每个不同时期的调整,在上世纪50年代初,因为战后重建资金紧急短缺,其重点支持电力、钢铁等基础性行业;60年代,转向重点支持工业化;70年代开始关注提升人民生活、支持新兴产业;80年代,则致力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新兴行业的进步、改变人民生活;现在,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开始重点支持中型企业、促进私人金融革新事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并运用多种方法为其提供金融的服务,如承销公司证券等、促进土地开发和有效借助。

    通过以上对日本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进步及改革的介绍,可以得出日本开发性金融机构具备的法律支持独立、监管体制严格和业务范围不断变化的特征。这类特征保证了日本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健康协调进步,同时对规范国内的开发性金融具备非常不错的借鉴用途。

    3、日本开发性金融机构进步对国内的借鉴

    作为国内金融体系要紧组成部分的开发性金融的改革、进步与健全,事关开发性金融将来的地位和用途,也直接影响国内金融体系的进步。如此就进一步需要规范开发性金融的运营,使之成为真的的与商业性金融形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独特用途。

    1、健全规范约束,颁布专门法律

    因为开发性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特殊性,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业务功能、治理结构和外部关系等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德国依据《复兴信贷银行法》于1948年成立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日本依据《日本开发银行法》于1951年4月成立日本开发银行。

    第一,国内对国家开发银行金融立法的滞后,不利于形成开发性金融的规范约束,不利于开发性金融经营机制的健全,也不利于为开发性金融的规范运营创造好的外部环境。对开发性金融专门立法需要进一步规范开发银行的性质、地位、功能和业务定位,有益于协调开发性金融与政府及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的关系,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业的安全,促进国内金融体系的进步与健全。

    第二,要改革现在立法程序。现在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立法程序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一块起草法律条例,因为在经营宗旨上国家开发银行有收益动机和向商业性金融转化的倾向,都不想在法规上体现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性金融角逐的宗旨,不愿在业务范围上受太多限制,使立法工作经过多年迟迟不可以颁布。建议由全国人大在组织专家和听取有关部门建议的基础上独立立法,国家开发银行只能按法律需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而不应让法规体现自己意志。

    2、强化信息披露,加大和健全监管

    信息披露是加大银行信息透明度地要紧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要紧内容。因为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活动具备公共性的特征,国家开发银行应该比商业性金融机构具备更高的透明度,因而需要完善健全开发银行信息披露规范,向公众真实全方位地披露国家开发银行经营活动信息,让社会公众知道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状况,这有益于发挥社会力量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外部监督,进一步促进开发性金融的规范运营。

    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工作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成立,开发银行的监管工作移交给了中国银监会。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开发银行的业务和风险特点与商业银行有不少不同。但因为国家开发银行法律没颁布,在法律层面上没对开发银行的监管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现阶段的监管工作存在模糊性,缺少针对性。

    3、打造完善开发性金融的退出机制,积极配合政府达成经济政策意图

    打造开发性金融在有关业务范围的转承退出机制,是开发性金融体现政府意图、达成政策效应的表现。伴随国家经济进步水平和阶段的不同,产业政策和国家重点支持的范围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表目前开发性金融的业务活动方面就是开发性金融孵化的项目一旦成熟,商业性金融想且可以进入时,开发性金融就应该退出,并将这类项目转移给商业性金融。同时,开发性金融完成了其投资的先导性用途和市场培育有哪些用途,再去支持其他需要进步的范围或行业。

    从开发性金融机构经营角度看,这种退出或转移的实质是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开发性金融是长期信用,其资产流动性非常低,不利于资产负债结构匹配。通过打造完善开发性金融的退出机制,依据贷款项目的成熟状况,选择适合机会将贷款资金全部或部分退出,将项目贷款资产转移给商业性金融,并将收回资金再投入其他项目。在退出过程中,国家开发银行不只要转变行业的倾斜重点,逐步转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助学贷款等瓶颈范围,也要改变地区倾斜的重点――降低在东部区域的贷款,更多地支持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弥补市场机制下对某些区域开发的不足。

    为使开发性金融机构更好的发挥自己用途,除去要对开发性金融的经营进行严格规范,要紧的还是要为开发性金融创造一个较好的、没后顾之忧的外部环境,即政府需要协调好开发性金融与财政的关系,弱化开发性金融追求份外收益的积极性。预防开发性金融的非银行化,需要在行政、法律诸方面打造必要的约束机制,拟定有关的处罚方法,最后使得开发性金融遵循其本来的经营原则,沿着法制的轨道与商业性金融各负其责、优势互补而一同兴盛国内金融事业。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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