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对策

点击数:654 | 发布时间:2025-02-18 | 来源:www.tsz6.com

    摘要:伴随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峻,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常见关注和让人担心的焦点问题。未成年犯是指在监狱服刑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犯。因为其未成年,在生理、心理、行为等方面具备较为突出的特点,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犯的改造过程中,要探究其违法犯罪是什么原因,打造一套科学适当的教育改造对策,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生活观。
    关键字: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68-02
    1、未成年犯的定义
    未成年犯是指在监狱服刑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犯。这一定义有以下三层含义:
    (一)未成年犯是推行了犯罪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
    依据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已满18周岁的人是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推行犯罪时,需要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国内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即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风险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由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行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在两种状况下应付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犯需要是交由监狱实行刑罚时髦未成年的罪犯
    未成年犯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出货监狱实行刑罚时髦未成年的罪犯。有些在推行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已满18周岁;也有些在侦查、起诉、审判中不满18周岁,但在判决生效、出货实行时已满18周岁,这类都不是这里所要讨论的对象。同时,这里所说的未成年犯,还需要是依法出货监狱实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实行的罪犯,在监狱内实行刑罚。因为对不满18周岁的罪犯不适用死刑,因此,出货监狱实行的未成年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就是说,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不在监狱内实行,因此,这类罪犯更不是大家要讨论的未成年犯。
    国内专设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由监狱实行的未成年犯实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类型型,与其他种类的监狱一样,是国家的刑罚实行机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未满18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刑罚,同意教育改造。
    (三)未成年犯还需要是服刑改造期间不满18周岁的罪犯
    狱政管理中的未成年犯,不只指出货实行时不满18周岁的罪犯,还特指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满18周岁的罪犯。有的罪犯在出货实行时髦未成年,但在服刑改造期间已满18周岁,从其年满18周岁时起,就不是未成年有。在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改造时已满18周岁、刑罚尚未实行完毕的罪犯,要被转送成人监狱继续服刑改造。但,当罪犯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低于两年的,仍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剩余刑期。对这一部分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罪犯,适用对未成年犯的管理规定。
    2、未成年犯的特点
    与成年犯相比较,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行为等方面,有着自己明显的特征。
    (一)生理方面
    未成年犯的年龄在14岁~十八岁之间,正值生活中尤为重要的生理阶段――青春发育期,在这一时期,人体的器官机能处于由渐变到突变的发育高峰期。其突出的表现是:身高体重激增,第二性征日趋明显,新陈代谢十分旺盛。
    处于青春发育期,身体由不成熟飞速走向成熟,需要摄入足够的营养来支持身体的发育,需要有适应生理进步的客观环境,需要获得青春期生理卫生常识。
    (二)心理方面
    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发育飞速,但各方面的进步并不协调,充满着矛盾,未成年犯更是这样。
    1.独立意识强烈,但认识能力差
    处处需要独立,处处渴望独立,是青春期未成年人的一大心理趋向。但受主客观条件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跟不上独立意向的进步。未成年犯这一特征更为突出。
    2.自尊意识较强,但分辨和自控能力较差
    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有着强烈的自尊意识。出于强烈的自尊意识并受独立意向的驱使,他们总想作出各种大胆的尝试,表现出旺盛的求知欲和好奇心。虽然他们已经有了肯定的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但这种能务还处在不确定状况,他们对我们的行为还缺少应有些准确判断力。自尊感强烈与分辨和自控能力较差之间的冲突,是未成年人青春期的心理矛盾之一。未成年犯在这方面心理矛盾更为突出。
    3.需要与满足之间紧急冲突
    未成年人在青春发育期,产生愈加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因为他们涉世不深,充满幻想,因而需要总是得不到满足。在需要与满足之间充满着矛盾。未成年犯同其他未成年人相比,这方面的矛盾更为突出,而且未成年犯在满足需要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办法总是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三)行为方面
    1.波动性
    未成年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情感常处于起伏不定的状况中,易于感情用事。在一些场所,他们可以为一句气话而动武,而在另外一些时候,几句安慰和劝导的话也可以使他们激动不已。
    2.模仿性
    模仿别人是未成年犯的主要行为方法。虽然他们有着强烈的独立意向,但因为他们思想尚不成熟,认识能力不够,生活经验不足,因而在处世行事中他们要看其他人的做法,然后去模仿。他们主如果模仿具备刺激性的攻击行为,而一些平时生活内容在他们看来是“墨守成规”的行为,一般引不起他们的兴趣。
    3.纠合性
    未成年犯已经形成了强烈的独立意向,但他们的实质能力有限,再加上服刑改造环境对他们有各种限制和约束,所以他们处在一种想独立而又不可以完全独立的矛盾之中。他们就比较容易在罪犯群体中探寻伙伴,这种纠合性使未成年犯容易形成合适我们的非正式群体。 4.反复性
    未成年犯在改造过程中,易于反复。比如,刚有了初步改变又犯了错误误,做好事的同时又做了坏事,时而表现积极,时而情绪低落,这种改造上的反复性常使人感到他们游移不定,这也反映了他们心理上的矛盾。
    3、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意义
    (一)对未成年犯改造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要紧手段
    未成年犯虽然尚未成年,但从犯罪行为来看,未成年人的犯罪对社会的正常秩序起了与成年人犯罪同样的破坏用途,所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惩罚是完全必要的,非这样不可以矫正他们的恶习,也不利于他们的成长。社会的安定是靠全社会每个方面的原因一同维护的,惩罚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也是这类很多原因中的一个方面,将未成年犯从社会的害处者改导致为社会的建设者,这无疑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必要手段。
    (二)未成年犯改造是降低乃至消灭犯罪后备军的要紧手段
    对已经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改造,这是消灭犯罪后备军的要紧手段,这种教育改造不止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未成年犯既是犯罪行为的推行者,同时又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他们在各种不好的原因的影响下失足走上犯罪道路,既害了其他人,也害了自己,这个教训是十分惨痛的,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使他们消除犯罪思想,矫正恶习,改邪归正,成为守法公民,从根本上降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这是意义极为重大的一项工作。
    (三)未成年犯改造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要紧手段
    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以制止他们对社会导致更紧急的害处,使他们从受惩中吸取深刻的教训,预防其向犯罪的深渊继续滑下去;其次,像爸爸妈妈对待孩子,大夫对待患者,老师对待学生那样,实行教育感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戒之以规,导之以行,将他们已经存在但尚未形成定型的不好的习惯改变过来,重新形成新的定型,这不只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具备要紧意义,而且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备更要紧的意义。
    4、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对策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中国未成年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国监狱法》第78条也规定:“对未成年犯实行的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征,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这类法律规定为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提出了基本需要,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不一样的案件和不一样的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不同对待的办法,将教育、挽救和惩罚相结合,争取教育、挽救多数,严厉打击少数情节特别紧急的犯罪行为。
    (二)加大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常识教育
    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应当依据其文化程度,分别进行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采取分年级编班施教,按规定的课程开课,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程,有条件的可以进行高中教育。鼓励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自学,组织参加各类自考。对参加文化学习的未成年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毕业或者结业证书。
    (三)加大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对未成年犯的技术教育应当依据其刑期、文化程度和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重点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其课程设置和教学需要可以参照社会相同种类学校。
    对参加技术学习的未成年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及技术证书。
    (四)加大对未成年犯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打造心理矫治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矫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未成年犯进行生活知识教育,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
    参考文献:
    [1]刘世恩.中国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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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罗勇,王伟力,肖则兰.监所内未成年犯心理健康调分数查询析[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09, .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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