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款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类条款与国内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类条款在国内怎么样适用等问题需要准时研究和解决。在近一年来,有关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讨论很激烈,在讨论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争议。
本文从国内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规范两个角度,就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剖析和探讨,并提源于己的看法。
通过讨论和剖析,笔者觉得,讨论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第一要剖析WTO本身的性质和WTO规则的特征,也要考虑条款在国内适用的真的含义,而不可以够将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简单地等同于法院根据WTO规则处置具体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从而简单地否定了WTO规则在国内的可适用性。
对于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应当从广义上进行讲解,其本质就是国内履行WTO有关条款下的义务和责任;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包含政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的适用和其他部门和机构的适用等多个层次,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和不同层次不同对待和剖析。
关键字
世界贸易组织 WTO规则 条款在国内的适用 司法部门的适用
目 录
引 言 4
1、WTO规则及其特点 4
2、条款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理论 5
3、条款在国内适用的国际实践 6
4、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7
国内关于条款适用的规定 7
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8
结 论 10
主要参考资料 10
引 言
2001年11月,国内经过漫长的谈判,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加入WTO一方面意味着国内可以享遭到更多的权利和打折,同时也意味着大家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要履行WTO海量条款下的国际义务,需要通过履行条款的义务而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国内加入WTO将来,大家既要严格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又要擅长借助WTO规则来保护自己。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款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类条款与国内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类条款在国内怎么样适用等问题需要准时研究和解决。在近期一年来,有关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讨论很激烈,在讨论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争议。
为此,本文在剖析WTO规则本身具备的特点的基础上,从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规范两个角度,就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剖析和探讨,并提源于己的看法。
1、 WTO规则及其特点
在讨论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问题之前,有必要第一对WTO规则及其特征进行剖析。
WTO法律文件共包含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保护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手段,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标准,并且通过打造一套机制(主如果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手段的拟定与推行,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WTO规则作为国际条款的一部分,依据“条款需要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备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推行,确保WTO规则可以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飞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类机制具备准"司法"机制的特征,其目的在于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推行。
其二,WTO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涉。一些国际贸易方面的条款和国际惯比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贸易术语通则》等的内容主如果规定国际货物贸易相对人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主要是“私法”的范围,而并不规范缔约国政府的行为;与此不同,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消除和限制成员国对跨国(境)贸易的干涉而展开的,确立和体现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角逐三大原则,而并不规范国际货物相对人在出货货物、支付货款和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等方面的问题,是“公法”的范围,WTO规则下的义务和责任是一国政府而非公民和企业,所以海外有些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
其三,WTO规则在需要各成员一体遵守一同规则的首要条件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状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肯定的灵活性,尤其是进步中国家和地区同盟。为了在达成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的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约在实践中可以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进步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量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2、条款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理论
国际条款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事实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对此国际法学界存在三种看法:否定论、一元论、二元论,其中一元论又有国内法优先和国际法优先两种学说。无论否定论还是一元论,因为其武断地否定了国内法或国际法的地位,皆与目前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进步国际交往相结合的实质状况不相适用。二元论承认国际法与国内法有什么区别,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需要通过某种行为将它同意为国内法,这是一种比较适当的做法,也与现在各国对国际条款适用的实质相吻合,一般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转化,即每个条款均需经立法机关拟定相应的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转化并不是就每个条款都拟定一个几乎包括全部条款内容的国内法,转变的意义在于它完成了从“国际法”到“国内法”性质的转变,转变可以是一个关于实行某条款的法令;第二种做法是纳入,即一次性原则地在宪法性法律文件中规定国际条款是该国法律的一部分,一个国际条款在国内公布或在国际上生效的同时即开始在国内生效。
也有学者觉得,并不是所有些条款都是国际法的渊源,只有那些为大部分国家参加、加入或承认的可以对国际法的内容具备创设、确认、修订、补充意义的条款,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并称这种条款为“造法性条款”;其他条款,如有关贸易、科技、文化、交通、旅游等方面的事务性协定一般称为“契约性条款”,一般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此学说与美国立法实践中将国际条款不同为“自动实行条款”和“非自动实行条款”有相通之处,美国法院将那些本身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可直接由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条款定为“自动实行条款”,而且很多国家已开始对国际条款予以不同适用。
3、条款在国内适用的国际实践
对国际条款进行国内法上的同意主要有两种办法,在国际实践中因为各国国家规范、历史习惯和法律规范的不同,国际条款在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比较具备代表性的有三种:
(一)转化式 普通法系国家主要使用这种方法,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它们为了使条款在国内适用,需要需要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款内容拟定为国内法,即需要将条款拟定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二)纳入式 使用纳入式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法国、荷兰等欧洲国内国家,日本也是这些型。这种国家一般将国际条款一般地纳入国内法,承认国际条款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而且国际条款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当然,一般觉得这类国家的宪法性法律的效力是高于国际条款的,由于宪法赋予了国际条款的效力。
(三)混合式 美国是最典型的此类国家。这是一种兼采转化式和纳入式的混合型条款适用方法,依据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与依宪法所拟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的条款,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便与任何州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美国宪法虽原则上将条款上置于与联邦法律相同的地位,但它们并不都能在美国直接适用。美国司法实践中将条款分为“自动实行”和“非自动实行”条款两种,只有自动实行条款才能在美国直接适用,而非自动实行条款则要通过某种立法行为-一般是通过一个履行条款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实行。
虽然国内法对国际条款的同意在国际实践中形式不少,然而“条款需要遵守”的国际法原则保证了这类形式在实质上的统一,在此引用多种国际条款适用的方法旨在为国内适用国际条款的方法的剖析提供一个比较基础,最后,一国的政府和司法部门都会以某种方法适用该国缔结的条款,这是毋庸置疑的。
WTO规则是以关税减让和贸易手段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条款,其更具备“契约性条款”的特征。在美国,其《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第3节规定除该法有明确规定外,乌拉圭回合协议的任何规定及其对人或事的任何适用,在与美国的任何法律冲突时,都不具备效力;其他如欧盟等也明确声明这类多边贸易协定不可以直接在欧盟法院和成员国法院适用。
4、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国内关于条款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款在国内国内的适用问题,国内与前文所探讨的几类国际实践都有所不同,关于国际条款的效力问题,国内宪法对此没明文规定,2000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国立法法》对国际条款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亦未作出规定。但,国内拟定的很多部门法中都规定了优先适用国际条款的条约。如《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款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款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约除外。” 《票据法》第96条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款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款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约除外。” 国内现有些法律对怎么样适用国际条款好像都使用同样的格式,类似的规定可以在民事、民事诉讼、刑事、刑事诉讼、国境卫生检疫和外国人出入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看到,据统计,现在含有类似条约的法律、法规已约有70项。国内并没确立国际条款效力高于国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条款在国内直接适用是以条款规定与国内法律规定之间冲突作为条件。
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以关税减让和贸易手段为调整对象的,这类条款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落实取决于WTO成员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予以落实,而且尚有具体推行日程等条件限制,故WTO规则很多条款内容不具备直接适用性。但,不具备直接适用性并不是条款不被遵守,比如美国法院虽遵从《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亦只不过表明美国法律(国内法)在冲突时优先适用,并不排斥WTO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就WTO规则的可适用性问题,在前文剖析WTO规则的特征时所述,WTO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涉,是“公法”的范围,其本身不会对国内的从事国际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所以WTO规则对于普通的自然人和法人并不具备适用性。
在讨论WTO规则本身是不是具备可适用性以外,对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还需要明确“适用”本身包含的范围和层次,虽然学者们对于条款的“适用”会有不一样的怎么看,但本人觉得,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需要从如下方面讨论:
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应当包含政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的适用和其他部门和机构的适用等多个层次,应当依据状况不同剖析和对待:
(一) 政府部门对WTO规则的适用
政府部门对WTO规则的适用就是对WTO有关条款义务的履行,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条款义务(即适用WTO规则),需要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与WTO规则有冲突的政策和法规。比如国内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于2002年1月1日大幅下调了5000多种产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减少到12%;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了粮食、羊毛、棉花、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部分汽车轮胎等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修改和废止一批与WTO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其中《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手段条例》已于2001年底公布。这类就是政府部门对WTO规则的适用的具体体现。
(二) 司法部门对WTO规则的适用
鉴于WTO规则对于普通的自然人和法人并不具备直接适用性,所以国内法院在审理自然人和法人因国际贸易而发生的商事纠纷时,并不可以够直接适用WTO规则中的有关内容;但法院的判决并不可以无视WTO规则的有关内容,不可以违背WTO规则所确立的国民待遇、非歧视等基本原则。但法院在处置其他方面的案件时,并不排除引用WTO规则中的有关内容和原则处置案件。
(三) 其他部门和机构对WTO规则的适用
中国加入WTO的协定已经国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的批准,所以WTO的规则及其加入协定不再是普通的“政府协定”的范围,所以,除去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外,国家的其他部门,包含立法部门都有义务履行WTO有关条款下的义务和责任。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多次发出公告,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拟定的其他政策手段的清理作了部署;依据公告的需要,但凡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已经作出修改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拟定的其他政策手段应当作出相应修改;但凡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或者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地方规定,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所以,无论中央拟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还是地方拟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策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都要符合WTO规则和国内入世承诺;根据WTO的规定,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中央、地方在拟定有关政策手段方面的权限划分,由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自主确定。依据国内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情,如外汇、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手段等,地方不能做出规定。依据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质状况作出规定的事情,也应当符合WTO规则和国内入世承诺,这类需要同样适用于特殊经济区(包含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保税区等)。
结 论
通过上述剖析,笔者觉得,讨论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第一要剖析WTO本身的性质和WTO规则的特征,也要考虑条款在国内适用的内在含义,而不可以够将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简单地等同于法院根据WTO规则处置具体地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简单地否定了WTO规则的可适用行。
对于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应当从广义上进行讲解,其本质上就是国内履行WTO有关条款下的义务和责任的行为;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包含政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的适用和其他部门的适用等多个层次,应当依据不同状况不同对待和剖析。
主要参考资料
1)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1995年,法律出版社
2) 梁西主编《国际法》,1993年,武汉大学出版社
3) 端木正主编《国际法》,198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4)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2000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5) 黄辉编著《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2001年,吉林人民出版社
6) 杨景宇《加入世贸组织与国内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坛第24讲
7) 对外经济贸易部 http://www.moftec.gov.cn/
8) 对外经济贸易部WTO咨询网 http://www.chinawto.gov.cn/
9) 1994年《打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10) 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议定书》及附件,2001年11月十日,多哈
11) 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工作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001年十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