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重复投保法律问题研究

点击数:687 | 发布时间:2025-07-18 | 来源:www.fyrzjs.com

    从定义上来讲,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以相同的标的,利益与相同事故分别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签订相同的保险合同的行为。它一方面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损失填补原则;其次也与公平适当的界定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非常大的关系,所以重复保险规范相对来讲比较复杂,本文通过对重复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剖析保险规范的运作方法,对于促进国内保险立法的健全具备十分要紧的现实意义。

    1、重复保险的定义与构成

    1.重复保险的定义

    严格来讲,重复保险有广义的概念与狭义的概念之分,从广义上来讲,重复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利益与同一事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从狭义上来讲,重复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利益与同一事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且所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越保险价值的保险。从上面的叙述中大家可以看出,狭义的重复保险事实上就是在广义的重复保险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所有保险合同中缴纳的保险金额总数相加超越保险价值这一附加条件。依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利益与同一事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人与多人同时签订相同的保险合同,并且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越保险标的价值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非常显然,这两部法律在对重复保险的概念上是有非常大差别的,这就给保险纠纷的处置带来了一些麻烦。在使用哪一种重复保险较为适合的问题上,不少人都持有不一样的怎么看,相对来讲,广义的保险定义在语言表达方面愈加合适国内得到语言表达习惯,也更能体现出立法过程中的简洁原则。

    2.重复保险的构成要点

    关于重复保险的构成要点,大家从重复保险的定义中就能非常明显的看出来,它主要由以下四个主要原因构成:第一,投保人应当以同一标的及保险利益与不一样的保险人签订数个保险协议。第二,重复保险需要是为了同一保险事故而与多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假如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每份保险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不相同,那样这样的情况就不可以称之为重复保险。在某种状况下,保险事故或许会存在一些差别,但也可以作为重复保险也进行判断。譬如一个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时投失火保险与运输保险,倘若他所投保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失火事故,那样在补偿时也可以作为重复保险来进行补偿。第三,保险人需要在同一保险期间签订多个保险合同,假如保险人是在前一个保险合同终止将来,另外一个保险合同才生效,那样这两份保险就不可以构成重复保险。严格意义上来讲,保险期间的重复,也是不需要二者在时间上完全一致,只须二者有交集,那样就可以构成重复保险。第四,投保人需要要与不一样的保险人签订不一样的合同,假如投保人是与同一个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那样就不可以够称之为重复保险。

    2、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法

    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是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每个国家也有不少不一样的规定,《中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中和超越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能超越保险价值。在没特殊状况的首要条件下,各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率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可以把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法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按比率责任进行分摊。这种方法不对保险进行同时或异时之分,规定各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总金额之间的比率来进行责任的赔偿,《中国保险法》与瑞士的《保险契约法》均使用按比率责任进行分摊的方法。

    第二,比率责任与优先承保兼顾分摊。根据这种方法进行分摊的规定中,把重复保险又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划分,有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两种。对于同时重复保险,每个保险人根据比率来进行责任的分摊;对于异时重复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当合同签订时间靠前的保险人承担额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时,由合同签订时间靠后的保险人来承担差额。异时重复保险觉得各保险人都是连带责任人,日本的《商法典》与法国的《商法》都使用这种方法。

    第三,限额责任与连带责任兼顾分摊。这种方法不考虑保险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每一个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以各自保险金额为限来进行赔偿,假如保险人超额给付保险金,那样他可以根据我们的保险金额与总金额的比率对其他保险人享有求偿权。德国的《保险契约法》与英国的《海上保险法》都使用限额责任与连带责任兼顾分摊方法。

    3、健全国内重复保险规范的手段

    在国内的重复保险规范中,存在着肯定的不足之处,不少状况下,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可以遭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紧急损害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加大关于重复保险的立法?范,促进国内保险市场的健康进步。

    在国内的《保险法》中,把保险合同分为了两种:一种是财产保险合同;另一种是人身保险合同,这样的情况致使一些具备补偿性的人身保险没方法用于损害补偿原则,也无法适用于重复保险规范。重复保险规范立法的宗旨是禁止超额保险和平衡各方利益,所以大家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分类方法进行修正,在以人身与财产作为基础分类的首要条件下,明确损失补偿类保险类型,将部分人身保险中的补偿性保险纳入其中,并且通过重复保险规范加以规制。

    国内的《保险法》规定,国内的重复保险使用比率分担责任方法,但对于比率分担的具体方法和追偿对象却没进行明确的说明,这或许会致使某些保险人为了一己私利,对保险责任进行推脱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没方法等到保护。国内可以尝试使用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形式,让被保险人享有任意索赔权,并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治,在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关于重复保险责任分担方法约定的根据约定进行解决。对于保险人赔付金额超越他应当赔付的范围的,法律要保障该保险人有向其他保险人请求分摊的权利。

    重复保险的产生,是由于有的投保人缺少保险常识或为谋取不正当得利,但也存在着有的保险人为了我们的利益诱使别人重复投保。在出现保险事故时,有的保险人或许会以保险人意图获得非法获利、保险目的违反法律规定等为借口推脱保险责任。为了预防出现这样的情况,国内要打造完善保险范围的诚信体系,可以规定因为保险人未尽核保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的,保险人要付全部的保险赔偿责任,加大保险人的责任心,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4、结语

    伴随大家保险意识的增强,愈加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预防意料之外事故的发生或者减少事故损失,但,从现在来看,国内居民对于保险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保险规范知道较少,比较容易在投保时被不法分子所借助,因此,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必须要引起看重,加大重复保险立法,提升保险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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