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论文摘要………………………………………………………………… 2
2、证据的定义……………………………………………………………… 3
3、视听资料定义及特点…………………………………………………… 3
4、视听资料证据的类型…………………………………………………… 4
5、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主体……………………………………………… 6
6、视听资料的调查采集…………………………………………………… 6
7、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其判断标准…………………………………… 7
8、视听资料证据力的审察判断…………………………………………… 9
9、参考文献………………………………………………………………… 11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伴随科学的不断进步,大家认识能力的不断提升,愈加多的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被认知,并且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储存数据、保存资料已显示出其没办法比拟的优越性,而其独有些特质对于庭审中揭露犯罪,进行法制教育,具备其他证据很难比拟的优越性。因此,国内将视听资料成为独立证据是当代刑事诉讼多数国家将视听资料纳入书证之列的分类法相比可谓独树一帜。从外部表象来看,视听资料兼有物证和书证的特点,同时又具备其他证据类型无与能及的特质。物证是凭物的外部特点证明案件,而视听资料是以声音、图像等再现案件的发生过程,它不仅能够记录物证的外部特点而且更能再现该物证运动的过程。 书证虽是以载体上的文字、符号、图案说明案件,但以静态的方法说明案件,而视听资料则是以“流动”的声音可以和画面反映案件的状况,是以动态方法呈现案件的发生过程。而视听资料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知道案情,但其自己又有一些没办法克服的缺点。因此,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值得大家进一步探讨。
证据;视听资料;证据效力;证据能力;审察判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独立出来。视听资料证据的出现,不只为庭审公诉增加了一种新的有力的举证方法,而且以其独有些特质在国内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发挥着日益要紧有哪些用途。
一 、证据的定义
在日常,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大家常常广泛地运用着证据,常常要举源于己了解的事实,来证明另一些事实的存在,所以,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据,用自己了解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
诉讼证据,是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察职员,当事人等根据法定的程序采集并审察核实,可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所有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别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国内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状况的所有事实,都是证据”。笔者觉得,事实是客观的,它并不势必为证据,需要经过有关的程序才能确定。证据只能是一个法律上的定义。因此, 这个界定是不完整的。但在国内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对证据的定义进行明确的规定。大家将民事证据概念为 “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定规则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所有事实”。
2、视听资料的定义及特点
(一)视听资料的定义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方法,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施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证据。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进步的要紧产物和先进成就,它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进步的要紧标志之一。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特点
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需要拥有所有证据的一同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与其他各类证据相比,它还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物质依靠性。视听资料既然以声音、形象、数据等来反映案件的真实状况,那它也就不可以单独存在,而需要依存肯定的物质载体(如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磁盘等)。
2、便利高效性。视听资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而且储存这类信息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磁盘本身体积小,重量轻,易于保存,还可反复用,有益于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3、形象直观性。借用于高精技术设施的视听资料不只可以准确地记录案件的事实,同时还可以直观地展示与案件有关客体的声音特点和形象特点,能生动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这有益于审判职员准确地判断是非。
4、视听资料的易于伪造、仿造性。视听资料是科技进步的产物,它的形成是借用于肯定的科技方法的,同样,大家也可以借用肯定的科技设施对其进行伪造和篡改。因此,视听资料具备易于伪造和仿造的特征。在审察过程中应付其真实性作出科学判断,对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对于视听资料的真假,还可以通过证据的关联性加以辨别。
3、视听资料证据的类型
视听资料是一种使用现代科技方法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视听信息资料,依据目前的科技水平和视听资料的应用,根据表现的不同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为以下几种:
(一)录像资料证据
这里所讲的录像资料,不只指用录像机记录的图像资料,还包含用照相机电影摄影机等设施记录的图像资料,其一同的特点是记录反映有关事实发生过程的图像信息并可使人感知。依据实质的需要,摄像的设施常配有录音装置,将反映事件发生过程的图像和声音一并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在现原来的影像,可以更全方位地证明案件状况的有关事实。 录像资料具备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状的特征。由于它是运用摄像机、录像机、监视器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技术办法录制的。可以真实的再现原始的形象,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证据。
但录像证据是通过摄像机和录像带制作的,录像制作者可以随便进行编辑、剪辑、删除、复制、拼接,发生伪造、篡改、失真的可能性非常大,从而影响其证明力。侦查职员、审察起诉职员和法庭审判职员在用、审察、审理录像证据时应加以认真的甄别,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明力。
(二)录音资料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施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状况的证据。
录音证据既能通过原始声音信号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情,也能通过原始声音的物理特质来证明案情,比如谈话录音证据,一方面以其所记录的谈话内容证明讲话的人说过什么话,其次以其所反映的讲话的人的语音、语调、音质等声纹特点及谈话的环境信息特点来证明案情。当播放这类具备不同特点的录音时,熟知状况的人可以非常快作出辩认,讲话人也困难象不承认证人证言那样不承认我们的声音,即便讲话人拒否认,还可以运用声音频谱剖析仪进行声纹鉴别得出是不是同一的结论,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
(三)电子计算机储存证据 。
计算机系统存储有关信息的方法和介质多种多样,目前容易见到的主要有软磁盘、硬磁盘、光盘等。在计算机运行的过程中,有关的信息可以临时存储于计算机的内部存储器中。因为计算机在运行时所有些信息都需要被转化为按肯定规则排列的数字信号处置,所以不管使用何种形式、何种介质存储信息,最后这类信息可以用肯定的设施转化为对应的电子信号。对电子信号进行辨别和处置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用时仅需操纵输出设施、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象或数据,大家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
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于证据范围主要在于其储存功能和与之相联系的检索功能,运用其储存功能,可将储存的有关资料查证属实后直接作为证据用,比如,把有前科、有劣迹的公民或重点学会对象的指纹、血型、年龄、职业、籍贯、履历、体貌特点与新技术条件下的声纹、眼纹、全息照片等信息资料输入电脑,可以供司法职员查找取证;运用计算机的检索功能,根据统一的程序编排储存、自动将送检材料同千百万份档案进行检索比对结果,进行同一认定,确定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留。
(四)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施得到的证据
除录音、录像和用计算机存储的资料外,大家在每个范围广泛地使用电磁方法或其他技术方法对各种人为和自然的现晚进行记录。记录的信息可通过肯定的仪器设施以声音或图像的形式再现,使人可以感知并据以知道有关状况。
4、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主体
视听资料证据具备物质依靠性,它需要借用于特定的科技设施、经过肯定制作过程才能得以形成。视听资料证据的制作主体比较复杂,制作的动机、目的各不相同。司法实践表明,视听资料证据制作的主体有以下几类:
(一)司法机关。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职员在侦查或审理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需要制作视听资料证据,在侦查刑事案件时非常重要。如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纳贿案件时,初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实行讯问同步录像,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以防翻供等。
(二)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依据我们的需要均可制作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其诉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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