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有负债的风险探析

点击数:601 | 发布时间:2025-03-07 | 来源:www.gfcfv.com

    从1998年起,国内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借助国债集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哪些用途是毋庸质疑的。2001年国内要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包含:一是继续发行基础设施建设国债;二是发行特种国债,以支持西部大开发;三是适合改变居民收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因此,适合扩大国债规模仍然是国内现在宏观调控政策的理性选择之一,但国债规模的扩大在拉动民间投资与消费,促进经济进步的同时,无疑会加强政府的财政风险。在这一点上,得到国内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并已打造起相应的国债风险定性与定量剖析的机制。笔者觉得,国内财政风险不同于一般经济实体的风险,财政是社会经济风险的最后承担者,银行风险与国企风险等最后都大概转化为财政风险。因此政府债务风险不只包含国债债务风险,这种显形的直接由信用约束带来的风险,从更广的角度来讲,它还应包含或然的由道德约束带来的债务风险。譬如:“准国债”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社会保障基金缺口风险,银行经营与国企经营风险等如此一些由政府提供或明或暗的担保而带来的不确定性债务风险(或有债务风险)。当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要预防全部的财政风险是不可能的,但研究财政风险的目的是正确认识导致风险的各种原因的产生机理,并以此为基础拟定相应的解决手段。

    本文仅从或有负债角度去探析一下国内现在的财政风险问题。

    1、政府或有负债风险的定性剖析

    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推行的《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或有事情准则将或有负债概念为“过去的买卖或事情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需要通过将来不确定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买卖或事情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非常可能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可以靠谱的计量。”据此,大家不难发现作为一个理性的决策者不只要考虑现实的确定的经济原因,还要关注处置各种不确定原因。那样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政府决策者。要在决策时充分反映财政风险,就需要引入“或有”’与“隐性”政府负债等新的定义,以测度和避免不确定性风险。

    或有债务的形成机制与一般确定性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可以说是一种由过去买卖或事情形成的潜在义务,它相当大程度上是以政府道德为基础产生的,所以这里大家从其基本特点——“或有”、“道德约束”来探讨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性质:

    1.第一,应明确“或有”的内容,它本身就含有随机的意思,政府面;临一些随机发生的事变,就会做出相应的支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职责承担的概率及其负债规模取决于外生条件与内生条件。所谓外生条件是指诸如自然灾害与银行危机如此的忽然事变;所谓内生条件是指政府对某些承诺在先的项目的最后责任,譬如:政府出面担保(对农商品回收的保护价)或保险的若干投资项目,一旦出现亏损或破产,政府就要拿钱支付;还有若政府监管与规制的绩效一旦发生问题,导致金融秩序与市场秩序的混乱,这个时候中央政府在财政上也会面临事先不曾预见到的支出重压。

    2.第二,应明确“道德约束”是相对于“信用约束”而言的,大家觉得国债的实质是政府通过债务关系或信用方法获得的财政收入,这里政府凭着信用举债,相应的就有了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这里势必随着着信用风险。在国内因为长期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无权发行债务,中央政府担任着坚持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道德义务。在或有债务上,中央政府不能不承担道义责任。当各种金融投资风险出现时,中央一定出面营救,从而在市场上形成道德风险:以中央政府为一方(委托人),以脆弱的银行体制、低效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为另一方(代理人),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政府又没办法对银行、国企与地方政府实行有约束力的契约关系、到头来,一旦出现风险,所有代理人都会将风险向中央政府转移,这会远远越出中央政府预算控制的范围。

    2、政府或有负债的成因剖析

    市场转型的社会主义改革中,因为投资体制、企业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财政,特别是中央政府财政面临愈加大的或有债务风险和不确定性重压,而政府在拟定财政时如未注意这种趋势的变化,那样风险无疑会加强。

    1.“准国债”风险:所谓“准国债”是指各政府部门所发行的有财政担保的债券,如行业主管部门债券、政府性银行债券等。这部分债务也是由法律和合同认同的,需要准时全额偿还。与国债不一样的是发行准国债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政策性银行都有除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来源,所以,他们的借债只能部分地需要财政偿还,中央政府对这一部分债务承担着信用风险和道义风险。

    2.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因为国内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可以自行发债,所以,地方政府债务主如果地方政府通过地方信托投资机构在国内外的借款和地方的国有企业以财政为担保的债务。现在,这部分债务可以说是一个“黑箱”,哪个也说不清其规模有多大。这部分债券是由担保形成的,即是或有些,未必要偿还的。这部分债务的承担者第一应是借债的投资机构和国有企业,然后才是地方政府。只有在地方政府财政很难偿还的状况下,中央财政才可能给予必要的支持。但在这种条件下,又大概引发新的道德风险,即地方政府(与下面将要提到的企业与进步银行)了解反正中央政府会充当最后的支付人,便会放松我们的努力,从而使风险发行的概率大大上升。

    3.社会保障基金缺口风险(主如果养老保险金缺口风险);长期以来,国内社保规范实行的是广就业、低薪资、多补助的政策,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承担成本且实行现收现付制,没积累。在老龄化高峰逼近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打造的新形势下,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障模式需要改革。现在,国内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但多数区域个人账户是“空账”运行,事实上还是现收现付制。为弥补历史欠账,支持国企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对于社保资金的缺口,财政一定是要拿出资金来弥补的。对于这部分债务,财政是不应全额负担的,但因为归还的时间和数额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潜在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4.银行经营风险和国企财务风险:银行经营风险和国企财务风险都大概通过两种渠道转化为财政风险:一是因为国企和银行经济效益低下,会制约财政收入的增长。二是银行和部分国企处于国民经济命脉产业地位,财政需要予以扶持。尤其是在现在国内国有经济的基本结构仍然是“三位一体”的状况,这种风险的转化渠道表现得更明显。1998年财政向银行发行2700亿国债给银行注资;1999年打造资产管理公司向银行发行财政担保的债券,按面值购买银行不好的贷款,然后通过债转股给国家经贸委指定国有企业豁免债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银行经营风险和国企财务风险最能控制的主体当然应是其自己,国家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考虑进行扶持,但不是说银行和国企风险都要由财政承担,这部分债务对财政来讲是或有些,又是不应由财政承担的。

    以上四个方面是现在国内政府或有债务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包含:为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稳定,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时候,财政对金融体系要紧功能的维护力度,对所有存款人的保护,都会大大超越法律义务,也会大大超越政府保险计划所承诺的限度,从而给财政带来或有风险;财政对于通货稳定、固定汇率、中央银行体系的支持,在危机机会或许会迫使中央财政参与国际性的援助计划策略,这又是契约外的或有些隐性的债务;最后,再如达成没办法预料的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或有些、额外的财政风险,譬如,1998年中国洪灾,2000年北京沙尘暴。

    现在国内政府债务无论是显形的还是隐性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推进经济改革不能不付出的代价,但这里大家剖析的政府或有负债风险的形成并非偶然的,有着深层次是什么原因:

    1.第一,因为国内现在采取的预算管理方法存在缺点:一是时间跨度短,总是看重年度预算,没办法考虑由政府打造养老金和其他政府津贴计划,也没办法剖析由政府发放或担保的贷款所引发的后续风险;二是传统的预算仅仅了解现金流量,不考虑负债的增加,也不考虑或有债务,不考虑财政的过去承诺所引发的将来本钱。这种短期的,并且以现金流而非负债的预算管理会导致不稳定,带来财政本钱的转移;三是预算外收入、规范外收入的膨胀影响了财政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多财政性资金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以外,这在法制国家是极不正常的,需要整治。

    2.第二,伴随市场经济的变革,国内长期以来的那种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也需要变革,但因为缺少成熟的法律体制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意识淡薄,形成了以中央为一方,其他经济主体如地方政府、银行、企业为另一方的一种不确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内在蕴涵着巨大的或有债务危机,使中央财政不能不面临潜在的重压。

    企业、银行、政府“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结构决定着财政为银行和国企提供隐性的债务担保,但因为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其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变现能力差,再加上风险意识淡薄,无疑会导致企业债务向银行债务转移,银行债务向政府债务转移的结果,在如此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系统内部,财政一直需要承担社会道义责住与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改革到今天,需要改变这种近况,以后除对于处于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进行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外,对于角逐性行业的企业,国家只能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征收税收和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获得收益,不再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对国企债务也仅以企业所有些资产为限负有限责任,不可以再无休止地指令银行对国有银行贷款和对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如此只能使以后的财政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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