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边缘化”之考虑

点击数:769 | 发布时间:2025-06-20 | 来源:www.89ja.com

    1、 引言
    中国律师个体乃至整个中国律师规范应处于何种地位?作为法律规范的要紧组成部分——律师规范处于社会中心抑或社会边缘,事关中国法制乃至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问题。21世纪不止是互联网、信息、常识等要点的简单堆积,也不止是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一同体就大功告成,法制的健全、政治的民主、经济的兴盛乃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标志。法律要点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工具或辅助品,法律人也不应处在社会的边缘。由于,21世纪不止是经济兴盛的年代,更是社会民主、法制完善的年代。为此,律师应当是具备强大“交涉力”的社会治理力量,充分发挥作为社会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社会监督力量的功能,通过法律服务而成为民主与法制的捍卫者。然而,从中国律师业产生的那一天起,中国律师业就缺少科学的定位,特别是缺少从律师业的规范功能上构建国内律师规范,导致中国律师业的进步呈“边缘化”的状况。鉴于此,为达成新世纪的法制目的,需要重塑21世纪的中国律师业。为此,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2、中国律师“边缘化”
    评价现行中国律师规范与深思中国律师边缘化需从更广阔的历史和社会的视线切入。中国的律师规范历程了以下几个阶段:清朝末年,律师规范作为西方典章规范而被国内引进,这是清末修改法律运动的一个产物。当时的律师规范在立法和实践上完全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所有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所有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进行了打造新型律师规范的尝试。此时的律师规范事实上是以当时的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为模本的。其特点就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律师统一在律师顾问处任职,而非私人开始营业或合伙开始营业。然而,律师规范并未被社会所同意,律师规范仍遭海量的非难和指责,如觉得律师规范是资本主义所专有,律师的刑事辩护是丧失阶级立场、替坏人说话等。
    1957年“反右”斗争中,很多律师被打成右派,有些被判刑。律师规范因此而夭折。就直接而显著是什么原因讲,是当时特殊的政治气候和新的大一统社会格局所势必滋生的权力滥用的结果;而就更深层缘由讲,则是由于现代律师规范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支撑,权力至上、权力本位思想仍强于律师规范所蕴涵的民主监督、权力制衡思想。一句话,中国律师离得远远的整个国家规范体系的中心,处在极为边缘的地带。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律师规范再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律师业也再度兴起。
    1997年《中国律师法》推行后,中国律师业渐渐脱离对国家经济和编制等的依靠,达成了律师职业社会化。同时,通过律师协会的打造和健全,律师自治及行业化管理渐渐形成。由此,较为规范的律师规范基本形成,律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尤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很大地推进了中国律师业的进步,律师的社会地位也随之提升。但,因为历史是什么原因,与权力本位、国家本位、漠视制衡等传统观念一时很难消除,中国律师仍处于国家规范体系甚至法律规范体系中的边缘。这种“边缘化”的现象又反过来制约中国律师业的进步,加重整个律师规范的“边缘化”。虽然,律师队伍本身进步尚有紧急不足,但律师业进步的种种错位现象不可以不说与中国律师“边缘化”密切有关。

    边缘化现象之1、在与权力交际的过程中,律师缺少足够的交涉力。
    律师职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它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包含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服务的需要,其次则是在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或与该权力部门交涉时,或者,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交往中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律师通过法律渠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比如,公民、企业法人与行政机关的权益纠纷;公民与大企业的权益纠纷;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权益纠纷等。后者所指的律师业务已不是简单地提供法律常识,而是通过律师的交涉使权力资源、经济实力悬殊的冲突双方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地位,进而阻止“强者”在法律上获得不当利益。这就需要律师拥有足够的与权力、经济优势一方对话讨价还价的能力,即交涉力。
    然而,从国内律师执业的近况看,国内律师所拥有些交涉力是相当微弱的,特别在与权力机构交际时,尚不足以与整个国家政治体制内的主导政治力量对话和交涉的顺畅途径及基本条件。比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时,尽管法律赋予了律师肯定的权利,但现实成效并不理想。律师的诉讼活动遭权力机构干预,甚至律师自己的人身自由也被非法剥夺,这类现象依旧存在。另外,律师在诉讼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律师的合法倡导得不到充分的采信;诉讼权利的保护、甚至人格的尊重等方面都体现出律师的地位尚有待提升。其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些律师为了达成“正当”目的而采取非正当的方法,通过“法外寻权”获得法律外的交涉力。请客、送礼物,有纠纷找新闻,有矛盾找上级,“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已不再是新鲜话题。一个小小的纠纷从村里诉到县里,从县里再到省里直到中央。申诉案件不断增多。这类现象虽然不可以完全归结为律师交涉力的缺少,但足以表明中国律师存在紧急边缘化。
    边缘化现象之2、在社会政治结构中,律师的政治参与被忽视。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规范第一是作为政治规范而产生的。因为律师规范具备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监督功能,而被世界各国视为法制建设的一项要紧规范。因而,律师也被视为社会政治结构中的要紧力量,直接参与并实质影响一个国家民主政治规范的运作过程。特别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他们的律师规范也存在着商业化的倾向,但其对政治构架和政治运作过程的实质影响十分明显,并已涉入到西方社会理念与西方国家的社会生活之中。
    国内的律师参与政治的途径和渠道较以往大有增加,如:律师进入人大、政协等机构,参与立法讨论、修改等,但总体来讲是很有限的。从国内律师规范的近况看,律师在整个社会政治日常的定位问题并未真的解决。无论是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或是律师个体,在参与国家政治事务方面,并不具备比一般社会公众更优越的规范条件。律师尚处于体制外的“边缘状况”,律师与体制内党政司法机关的对话得通过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律师的存在理由尚未提高到规范功能的层面上来,仍被视为与公共权力无多大关系的一般社会职业而已。日常,从事律师业就意味着离开权力,几乎不可能再进入政治职业阶层,即大家一般所说的“律师只能是律师”,没“前途”只有“钱图”,律师的收入高但社会地位并不高等等。权力机构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边缘化现象之3、在法律职业群体构成中,律师被排斥在法律职业一同体以外。
    从理论上说,公、检、法、司(包含律师)虽然各自分工不同,但都是法律职业群体,大伙围绕法律拓展各自的工作。因此,假如相互之间对一同遵循的法律规范缺少法律学识的认可,那样互相之间势必很难交流,没办法形成统一的评判标准,甚至各法律职业者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而歪曲法律,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就国内法律职业群体的相互关系看,立法上仅仅写明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配合规范。司法实践中,律师建议未得到充分的看重,律师的人格没得到充分的尊重,甚至出现律师在执业中被赶出法庭或遭非法拘禁的状况。律师缺少以平等的地位与其他法律职业者交流的条件。而且,因为历史是什么原因,各法律部门任职资格不同,也在客观上导致了彼此学识背景的不同。因此,大伙虽同为法律职业人,彼此却对法律的价值缺少必要的认可。包含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一同体尚未形成,,律师与其他成员之间的法律交流尚存在着主客观方面的障碍,律师仍被排斥在法律职业一同体以外。
    边缘化现象之4、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职业紧急商业化。
    从律师规范设立的价值取向看,律师规范的设立并不是为了商业的目的。但,因为规范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律师在规范体系中心无所作为,于是便寻求“外围”进步,或者说在“边缘”寻求活动空间,加之,经济影响力对社会的不断渗透,大家追求物质利益的天性的驱动,律师职业日趋商业化,并出现极端商业化的现象——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漠视律师职业的“公共责任”。从律师执业的近况看,宁愿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不愿办理非经济类的民事案件;宁愿办理标的大的经济案件,不愿办理小额的经济案件;宁愿办理小额经济案件,不愿办理行政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宁愿为金融、投资等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不愿为小型企业及一般百姓做法律顾问等等,这已成为相当多律师的受案标准。由此,充分体现百姓生活矛盾的相邻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缺少律师介入;最能体现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矛盾冲突的范围——行政诉讼纠纷,律师不愿涉入;《律师法》强调法律援助为律师的法概念务,而实践中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推委;愈加多的“出色律师”成为“财团律师”,甚至成为财团或资金的附庸。甚至,收费高低已成为判断律师优劣的唯一准则!这类现象充分反映了律师职业极其商业化的倾向。它虽然在段时间内也能推进律师从业的积极性,但从长远看,极端商业化现象对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是十分不利的,它将损害国家的法制体系,进而减少大家内心对法律公正的信心。显然,它与律师规范作为一项政治规范而存在的基本价值是背离的。
    3、重塑中国律师的主体地位
    种种边缘化现象都在一定量上制约律师规范的进步,损害律师规范设立的目的。为迎接21世纪的挑战,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业在法制体系内的功能,需要重塑中国律师的主体地位。
    第一,更新观念,从律师规范的创设目的上定位中国律师。
    在大家的观念中,国家和社会一直被视为目的一致、没利益冲突的统一体。国家可以决定社会的所有,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利益。这就是所谓的“一元论”看法。伴随社会的进步,大家愈加注意到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冲突,国家权力的滥用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倡导国家与社会为相对独立利益主体的“二元论”看法让人们常见同意。“二元论”者觉得,国家权力不能离开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而且需要社会的监督,国家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制衡问题。以介入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为职业的律师群体,因其特有些价值功能而成为一支要紧的社会(或民间)监督力量。因此,从原创意义上说,律师规范的设立目的是政治性的,而非技术性的,律师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性服务行业。面对着21世纪,对中国律师的理解不可以停留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层次上,或仅仅视为经济进步的“装修网”者,而是依据“二元论”的看法,从民主监督、权力制衡的最基本价值出发重新定位新世纪的中国律师。
    第二,健全立法,从立法上保障律师执业所必需的交涉力。
    进入21世纪,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增加并且细化,致使社会纠纷的多元化、复杂化,对纠纷和争议解决渠道的需要也不断强化。另外,经济和社会进步推进了公民和组织寻求司法渠道以反对政府或其他公共权力的侵权行为。这类新未来发展趋势不只需要提升律师个体全方位提升素质,而且对律师在社会冲突中与各种权力尤其是公共权力交涉的能力提出了更高是要。为此,除律师个体自己的努力外,国家要为律师执业创造好的执业环境。其中最直接的便是通过健全立法来加大律师的交涉力。就现在的立法近况看,一方面要提升律师在执业中特别是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增加其相应的权力。如取证权、质证权等。同时增加权力机构对律师诉讼活动的合作义务的规定。其次,要取消和修改现行立法中对律师执业的不适合的限制。比如,取消或修改《刑法》第 条对律师伪证罪的特别规定。
    第三,律师参政,从政治上确保中国律师的主体资格,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21世纪是中国民主与法制空前兴盛的时期,一方面,行政权力所及范围客观上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需要。其次,作为以介入政治和社会敏锐、复杂问题为职业的特殊社会群体,特别在与权力交涉的过程中,律师有着没办法比拟的信息优势。而且,伴随律师队伍自己建设的不断加大,律师不再“为资金而战”,律师的商业特质日趋淡化,而向其固有些社会属性回归。律师的政治热情、公共责任感大大增强。这类主客观优势也将成为国内律师作为政治后备资源的原因。可见,21世纪的中国法制建设,不只可能且有必要让更多的律师参与政治,提升律师的政治地位。
    第四,统一标准,从法律的价值出发,重构法律职业一同体。
    在崇尚常识并以智商文明为特点的21世纪,同一职业群体对该职业学识价值的认可是达成该职业价值的最基本的主观条件。就法律而言,法制建设的经验表明,公、检、法、司(包含律师)应有职业上的分工,但同时又应当是一个高度职业化、专业化的完整法律职业一同体。相互之间在法律面前应以法律学识而不是以手中的权力大小为评判标准,彼此在对待事物或处置纠纷时,运用相同的思维方法和一同的评价体系,在处置结果上能形成适当的期待。
    结合国内的司法实质,国家应以法律的形式围绕法律职业化、专业化的目的,构建法律职业者的任职资格体制。更言之,应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范,统一法律职业教育和培训规范,在强调学识背景和学识价值的基础上,把各种法律职业者联结成一个整体。并且三者在人事上可以有条件地流通,由此而形成包含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一同体势必大大减少法律规范运作过程中的内耗,使法律成为真的成为一同体成员司法活动所遵循的唯一准则,从而达成新世纪国内依法治国的策略目的。
    第五,规模经营,以规模所为组织形式,提升律师群体的行为能力。
    21世纪经济范围呈现出集团化、国际化的经营趋势,分工合作已成为社会各范围的一同特点。就律师事务所而言,3、五人组成的律师事务所远难以满足各种“一条龙”服务的需要,没办法提供复杂、系统的法律服务“商品”的能力,更不可以适应国际角逐的需要。相反,分工细致、部门齐全的规模律师事务所更能满足大家群众对法律的迫切需要,提升律师在大家心中的地位。更要紧的是,规模所所产生的律师群体效应能够帮助推进律师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特别是国家法制体系中获得相应当中心地位,从而克服中国律师边缘化的情况。

    4、结语
    21世纪的中国律师不止是个体素质全方位提高的法律服务群体,而是更多呈现其公共责任感并在社会政治结构中的一支独立力量。不止是介入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法律职业者,更是具备强大交涉力的社会权力制衡力量。它们不再是国家规范体系甚至法律体系中的边缘人,而是规范体系中的举足轻重的一份子。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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