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国内经济健康进步、市场经济体制迅速高效运转,失业保险规范也愈加健全。规范为失业人群创造了好的就业环境,提升了失业人口的保障水平,失业保险规范在非常大程度上也促进了经济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升。但在国内经济社会进步过程中也存在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即经济迅速增长致使结构性失业的现象愈加明显,因为社会中的就业方法渐渐多样化,致使失业人口也愈加多样化,不但失业人数多,而且失业周期较长,长期失业成为一种主要的失业形式。另外,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高校扩招致使大学生毕业就业困难等,这类都是目前就业市场中面临的问题,这类问题也表明国内在企业转制与经济接轨时打造的失业保险规范渐渐变得不再适用,需要要对其进行革新和转变,要渐渐发挥出失业保险规范的保障和调控功能。目前国内的失业保险规范表现为一种被动消极的就业政策,在将来的进步过程中应该要增强失业保险规范的灵活性、保障性。
1、国内失业保险规范的进步经历
失?I保险是国内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规范,指的是由国家依法强制推行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途径由社会集资集中打造保险基金,对由于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肯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保险规范。失业保险规范的基本定位是保障失业人口的基本生活,并且要促进其再就业,在一定量上可以缓解失业对大家的生活带来的冲击,稳定社会。国内失业保险规范的进步经过了几个要紧时期。
失业保险规范的萌芽期。从新中国打造初期开始,国内的城市失业问题愈加紧急,失业人口愈加多,给社会导致的负担较大。为知道决新中国成立之后遗留的历史问题,1950年6月及1951年8月陆续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方法》、《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失业职员统一登记方法》三项政策法规,对失业人口进行帮扶,减轻其生活重压。这是国内失业保险规范起始时期。在随后的三十年时间内,国内着重于经济转型进步和改革开放,对失业问题的认知不够透彻,觉得社会中并没有失业,并且将失业视为待业,对失业保险规范的关注程度较低,因此失业保险规范处于空白期。
失业保险规范的起点期。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国内经济开始进入全方位改革进步时期。在改革开放之前,企业实行的统包统配就业规范,但因为用人规范的限制,企业不可以辞退一些工作效率低下的职工,致使企业的人力本钱较高,负担太大。在改革开放之后,政府对原有就业规范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于是失业问题愈加明显,1986年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暂行规定》,这项规定的适用性并不广泛,只适用于一部分国企职员,而且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筹集、管理等规范也都不健全。整体说来,这个阶段国内的失业保险规范处于初始打造时期,不少规定都不够健全。
失业保险规范的进步期。伴随企业经营规范的不断改进,原来的失业规范已经不再适用,加上失业人口愈加多,国内开始积极加大对失业保险规范的探索,在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来的失业人口覆盖范围进行拓展,扩大到了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等人群。同时,部分区域还依据当地的实质状况,对失业保险规范的范围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规范的适用范围。虽然这一时期失业保险规范的覆盖范围扩大了,但《规定》中依然将失业问题看成待业,显示出国内失业保险规范的不健全、不彻底。
失业保险规范的改革期。伴随国内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的思想意识不断改变,国内失业保险规范也不断健全,从过去的失业保险规范的进步状况与海外的失业保险规范中获得了经验,对国内的失业保险规范进行调。
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一直沿用到目前,对原来的失业保险规范进行替代,而且每个区域都依据当地的实质状况,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适用于当地实质状况的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规范改革之后,变成由国家强制推行的,对国内的大多数失业劳动职员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的基本保险规范,具备较强的互济救助功能。
2、国内失业保险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国内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呈现快速增长,经济飞速发展使得大家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非常大的提高,但同时也致使就业结构发生变化,特别是城市人口渐渐多样化背景下,灵活就业成为市场化就业的正常状态。就业状况发生改变的同时,也致使失业问题变得多元化,失业人口呈现低龄化、多样化、长期化等特征。这类问题也使得目前的失业保险规范适用性减少。在失业保险规范推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费环节缺少对用人单位和失业者积极就业的经济勉励。在国内现行的失业保险规范中,使用统一的交费率,没体现出个体差别。国内失业保险的交费率是以企业薪资总额为基准的,其中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薪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则根据薪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因为费率相同,因此忽略了企业在雇佣职员时职员水平的差异,对一些职员支付的薪资较高,对另外一些职员支付的薪资较低,而一些薪资较高的职员面临的失业风险相对较小,所以在企业中形成“多支出少失业”的现象,影响了交费主体的积极性。另外,目前的失业保险规范没体现出个人所有权,没个人的交费记录,因此致使缴纳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失衡。
第二,失业保险规范政策实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规范的基本定位是对失业人口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从而达到稳定社会、促进再就业的目的,但目前国内的失业保险规范中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将不少人都排除在外,失业保险规范比较严苛,不少失业人口都由于不拥有其中的某项条件而没办法获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规范的实质覆盖面过窄,致使需要保障的人却没办法得到救济。 第三,在失业保险待遇计发、资金支出和保险金领取方面存在问题。失业保险规范中关于失业保险的计发工作的规定并不健全,致使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公平性不足。比如失业保险金待遇只不过对交费的时间与领取的期限进行了体现,而失业保险的待遇发放水平和失业保险的交费水平并不有关,失业保险是在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最低薪资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的,因此致使失业职员在领取保障金的时候实质领取的金额与其缴纳的金额标准不同。另外,在领取保险金的时候也缺少灵活设计,而大部分人在20-40岁之间困难失业,无需失业保险,在40岁之后的失业概率增加,需要失业保险。目前国内的失业保险规范将不领取保证金直接看成自动舍弃,致使失业保险规范不够灵活。
3、国内失业保险规范的改革考虑
国内失业保险规范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明显,在将来的经济社会进步过程中,需要要加大对失业保险规范的革新,对一些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规范经验进行借鉴,并且结合国内的实质状况对国内的失业保险规范进行健全,使得失业保险规范具备更强的适用性,涵盖更多失业人口。
第一,加大失业保险规范对劳动者积极就业的经济勉励。失业保险规范不只要保障失业人口的基本生活,更应该要促进再就业,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将失业保险待遇与再就业状况相联系。第一,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在法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给付的期限内,假如失业者提前找到了工作,则可以获得一部分尚未支付的失业保险金,这种办法可以促?M失业者积极找工作,达成再就业。第二,失业保险金会伴随时间递减支付,为了配合这种模式,可以采取应对政策,使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日期进一步细化,可以使用“星期”为单位,使得失业保险金的递减区间愈加灵活、愈加准确。
第二,对《失业保险条例》进行修订,使失业保险规范愈加健全。针对国内现行的失业保险规范,应该要不断健全,使其更合适国内的市场经济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修订:
1.对于《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连续工作满1年”可以更改为“累积工作满一年”,从而使得更多失业农民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2.将保险条例中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得失业保险规范愈加灵活,在推行保险政策的时候要重视是客观上失业还是主观失业。
3.对失业保险金的用法率上限进行规定,或者累计结余的最大规模,突出当年的资金量在失业人口的生活保障过程中的应用。
4.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进行灵活设计,在失业期间可以暂时不领失业金,等到需要的时候再行领取,领取的时间可以由失业者自行决定。
第三,解决交费与受益不对称的矛盾。针对目前国内失业保险规范中的交费状况与受益不对称的状况,需要要对该矛盾加以解决,可以渐渐推行个人参保制,打造失业保险名义个人账户规范,在缴纳失业保险的时候,雇主和雇员所交费用都计入参保职员个人账户。对于一些失业风险比较小的企业,可以在职员退休的时候将职员缴纳的失业保险成本全部退还给职员,从而激起交费主体的积极性。
第四,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规模。在失业保险金的应用过程中,不只要对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还应该要将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在失业保险规范健全的过程中可以从几个方面出发对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规模进行扩大,一是失业保险金应该更多地面向企业,提升失业者的个人地位,确保失业保险金得到充分借助。二是可以打造失业补贴方法鼓励企业在不景气的时候也能降低裁员,将失业风险防范提前到企业,从而真的减少失业风险。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规范的要紧组成部分,是保障失业人口基本权利的要紧规范,通过对国内失业保险规范的进步历史进行回顾,并且对现行失业保险规范进行剖析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将来的进步过程中要结合国内的市场经济进步方向对失业保险规范进行进一步调整。